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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觀塘參與非法集結 23歲自閉症男生罪成判囚8周

認觀塘參與非法集結  23歲自閉症男生罪成判囚8周

認觀塘參與非法集結 23歲自閉症男生罪成判囚8周

2022年10月13日 17:34 最後更新:17:37

23歲男學生於前年6月底在觀塘apm參與「和你Sing」活動,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男學生13日於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考慮被告自小已被診斷患有自閉症等障礙,以及了解他仍須繼續完成在英國的學業,故參考同案人士的判刑下,判處被告監禁8星期。

觀塘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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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被告蔣焯生(23歲、報稱學生),於2020年6月30日,則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前夕,在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5期apm內,參與網民發起的「和你Sing」活動,期間他帶領叫喊口號,以及協助兩名女示威者拉起橫額,以宣傳「反國安法」及「七 一示威」,在同日拘捕後,警誡下他曾承認叫喊及處理橫額,但聲稱不知道警方在現場發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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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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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蔣焯生。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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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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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表示,被告自小患有自閉症、過度活躍症(ADHD)及專注度失調,在2013年更有醫生核實診斷,因此明顯被告與一般年輕人有別,加上在警誡會面記錄中已透露所有犯案詳情,了解到被告不是示威中主導的角色,且他在英國仍有大學學位課程需要繼續完成,案件導致他非常擔心學業情況,因此冀於今年聖誕節前能回到學校。

觀塘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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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裁判官指,即使事件不涉及暴力,但非法集結對公眾產生危險,有機會一發不可收拾,而被告作出的行為可能挑起在場人士的反應,包括在場叫喊口號及拉起橫額,且他對於警方數次的警告仍無動於衷,但考慮到被告坦白承認控罪,以及根據他在庭上的表現,同意被告與一般人年輕人不同,且了解他因案件而未能根據原先時間繼續上學,故參考同案人士的判刑下,終判被告8個星期監禁。

被告蔣焯生。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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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今日(15日)裁定,律政司就一宗2019年旺角非法集結案的上訴得直,推翻一名無業男子早前獲判無罪的裁決,下令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重審,並將於兩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情重温:被告被指參與「和你shop」堵路

報稱無業、案發時46歲的男被告王若詩,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以及違反《禁蒙面法》。案件源於當日一場所謂的「和你shop」示威,現場有暴徒集結堵路。案件經審訊後,原審法官葉佐文於2021年7月在區域法院裁定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

案件4月15日於高等法院開庭審理。資料圖片

案件4月15日於高等法院開庭審理。資料圖片

上訴庭審視新證據 辯方認同裝備構成「壓倒性證據」

律政司於2024年1月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由法官彭偉昌、張慧玲和譚耀豪審理。控方在庭上播放案發片段,指當時在恒生銀行對出有暴徒非法堵路,被告蒙面、右手持螢光棒,站在非法集結現場附近的馬路上。當警方包抄追捕時,被告迎面跑向警方,其行為因此可與無辜旁觀者區分開。

辯方律師在庭上認同,被告當時的裝備,包括佩戴防毒面罩及手套、手持螢光棒及攜有索帶,其疊加效應構成「壓倒性證據」。然而,辯方指被告當時迎面跑向警員,是對被告有利的證據,顯示他可能並未犯事。

法官質疑辯方説法 指裝備已顯示參與意圖

法官張慧玲質疑此説法,指出被告當時使用螢光棒,行為似是帶領他人離開,若真是無辜者,「自己走咪得」。她認為被告算不上主動跑向警員,而是正被警員追捕時,迎面遇上包抄的警員而已。

法官彭偉昌進一步指出,觀乎被告身上的裝備,不論他跑往何方或站着不動,也明顯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反問「若非參與者,還能有何推論?」他亦指,辯方引述的原審裁斷指被告或因沒有犯事才走向警方,但被告沒有出庭作供,根本沒有證據支持此推論。

原審法官葉佐文當年的裁決理由,是指控方呈堂片段僅攝錄被告跑走,未能證明他曾參與堵路,而且被告遇見持槍警長阻攔,倘再往前會進入其他疑犯被捕範圍,有阻差辦公之嫌,轉身跑走屬人之常情。

然而,上訴庭經審視新呈交的片段及辯方對裝備的承認後,認為原審裁決有誤,最終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推翻無罪裁決,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由另一法官重審。

律政司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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