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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洪荒之力搶人才推創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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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洪荒之力搶人才推創科

2022年10月19日 20:39 最後更新:20:45

特首李家超推出任內第一份施政報告。在市民最關心的房屋問題上,縮短造地建屋的時間,並提出將公屋輪候時間先在6年封頂,再降至4年半。在香港未來發展上,提出搶人才,搞生意,拼創科。香港開始有動起來的感覺。

過去特區政府有「大市場,小政府」的概念,慢慢就變成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也成為政府不作為的藉口。相比起新加坡以至鄰近城市,香港變得被動。
這種被動散漫思想,也蔓延到其他政策領域,即使市民很關注的房屋問題,政策虛化。上屆政府一上任,房屋政策變成「置業主導」,卻不見興建私營房屋的土地增加。到任期中又好像要增加公營房屋供應,將公私營房屋比例,由六比四改到七比三,但又不見公屋輪流時間縮短,反而越變越長。

這次施政報告,開始見到轉變。

1. 主動。過去跨國企業高層談起香港和新加坡比較,普遍印象是新加坡非常主動去搶生意,搶人才。但香港就被動很多,流於一般層次的介紹推廣。但今次就主動出擊,例如成立「引進重點企業辦公室」,針對性引進重點企業來港。例如成立「人才服務窗口」,每年吸納至少35000名人才。又設立全新的「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羅致高薪人才或全球100強大學畢業生來港發展,並有一系列配套措施。政府這次搶企業吸人才的策略,就大有主動出擊的味道。

2. 破格。過去政府做很多事都瞻前顧後,例如不想輸入勞工,不想引領投資,不想自己直接投資,還有很多不想……但競爭對手,就樣樣都想做。香港空有與國家聯通的優勢,反而比對手落後。
但這份施政報告,很多過去不想做的事情,都開始做起來,例如輸入技術勞工,在人才清單上的的13個短缺項目,或者年薪200萬以上的員工,就無需如現時那樣要證明有招聘困難,就可以輸入。又例如設立「香港投資管理公司」,用好財政儲備投資,促助產業發展,就有點港版「淡馬鍚公司」味道。再例如用300億設立「共同投資基金」,投資落戶香港的企業。這些政府作主動投資的行為,競爭對手早已進行,但香港過去就不願意去做。

3. 指標清晰。特首話要「以結果為目標」,定出110個KPI(關鍵績效指標),公務員表現欠佳會終止聘用,這是很好的開始。在具體政策方面,定了公屋輪候時間先在6年封頂,然後在4年逐步降至4年半,這就很具體了,市民可以以此來監督政府。政府提出在5年內多建3萬個「簡約公屋」,讓輪候公屋的市民先入住,這是縮短輪候公屋時間的具體方法。估計興建簡約公屋連同傳統公屋,未來5年公營房屋總建屋量較上一個5年期,增加50%的公屋單位。

另一個例子是用100億設立「產學研+計劃」,資助至少100隊本地大學的創科團隊,3年內將他們的創科成果落地,之後2年將成果商品化。過去都有這樣或那樣的資助計劃,但不會細化到「至少100隊團隊」,「3年、5年要達成什麼目標」的地步。

新一份施政報告,讓人有「政府動起來」的感覺,而且是出動洪荒之力搞創科,不再是一個大派福利討好市民的政府,而是一個要為香港發展找到出路的政府。

當然,勇於任事,還要小心避免犯錯。定出清晰指標,達成的難度更大。但政府總算走出第一步,希望香港可以走出新路。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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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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