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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好是依法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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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好是依法而治

2022年10月21日 19:44 最後更新:19:52

政府早前決定不承認被捕的7個西醫所發出的有問題的兩萬多張「免針紙」,並予以一定的寬限期,讓持有該等「免針紙」的人士,再徵詢其他政府或私人醫生是否有合理理由可獲「免針紙」。

其後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入稟申請司法覆核局長是否有權不承認那兩萬多張「免針紙」的權力。法庭亦發出臨時禁制令,令「免針紙」暫不失效,法官高浩文(10月21日)頒下判辭,指政府無權廢除涉案免針紙,裁定郭卓堅勝訴,並推翻政府原有決定,判決令2萬「免針紙」將繼續有效。

事件涉及的法律爭拗在於郭卓堅入禀指,據《預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證)規例》(第599L章),沒有賦予醫務衛生局局長廢除「免針紙」的權力。但政府認為,相關規例賦予醫務衛生局局長廣泛權力應對公共衛生的緊急情況,從而可以理解政府有廢除「免針紙」的權力。

高院最後判政府敗訴,政府可以有3種方式回應:

1. 決定放棄,任由這2萬個持有問題「免針紙」人士繼續使用這些「免針紙」;

2. 就高院的判決提出上訴;

3. 緊急立法,賦予醫務衛生局局長廢除「免針紙」的權力。

如果政府選擇不作為,首先風險在於這2萬個持有問題「免針紙」的人士當中,可能絕大部分並無獲取「免針紙」的合理理由,但他們卻可以不接種疫苗進出指定的公共場所,這個制度漏洞導致有2萬幾人既讓自己暴露在感染風險當中,亦加大他們把病毒帶入受管制的處所,例如老人院或食肆的風險。

其次是暴露了制度的漏洞。政府防控疫情時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情況,而法庭窄義理解相關規例的內容,造成制度漏洞,亦鼓勵方方面面的人去挑戰或者不遵守相關的規定。

若政府選擇上訴,似乎不是一個很好地即解決問題的方法,因為上訴需時,而這2萬幾個持有問題「免針紙」的人,期間可以在受限制的處所自由進出,對公共衛生會構成實質風險。由於法庭已禁制了政府臨時運用權力限制問題免針紙,不能夠假設政府提出上訴,就能夠以再獲取臨時禁制這2萬張問題「免針紙」的權力。

最佳的方案還是緊急立法。一般人以為,要立法就要去立法會,其實並非如此。若政制訂正式的法例,就需要經過立法會的通過,經過頗為複雜的程序。立法會先設立法案委員會去審議,再由大會辯論之後投票表決。

而另一種法例是規則,例如第599L就是一種規則,規則也是法例,但只需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就可以通過生效。各種各樣的規則理論上都要再經立法會形式上通過一下,而在一般情況下,立法會不會再討論這些規則,只會將一籃子的規則通過。所以,較現實的做法是修改599L,可以快速堵塞漏洞。

有人會問,法庭既然已有判決,政府再立法,是否在挑戰法庭的決定?

從大原則看,法治,就是依法而治。司法覆核是法庭可以審核政府的決策,有否違反「自然公義」(Natural justice)原則,如果法庭認定法律無賦予政府有某種權力,而政府卻行使該權力,就是違反自然公義。

而政府的回應方式,是透過合法渠道修改法律,令政府的行動有清晰的法律依據,只要不溯及既往,仍然無損法治。所以,特首會同行政會議修訂599L,賦予政府有權廢除有問題的「免針紙」,做法完全合法合理。

司法機構沒有制定法律的權力,也沒有挑戰政府和立法會訂立法律的權力,只能夠按法律審視政府有沒有權力進行相關的決定。所以,特首會同行政會議修訂相關規則,可以堵塞相關漏洞,又符合法治的回應方式。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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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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