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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不會很快放開疫情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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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不會很快放開疫情管控

2022年11月08日 19:06 最後更新:21:29

內地近日又爆出新一波疫情,昨日(11月8日)新增本土確診個案843宗,本土無症狀感染病例6632宗,主要爆發地是廣東,新增本土確診198宗,無症狀感染2330宗。

內地仍然實施「動態清零」政策,全力對抗疫情,而控疫的手法已比較柔性,由大面積封控,到現在是盡量減少封控的規模,盡量避免封城,例如廣東九成病例在廣州市,主要在廣州海珠區。海珠區自本月5日起嚴格控制人員流動,市民非必要不外出,地鐵、巴士暫停服務。海珠區社會面疫情防控措施延長至11日。

內地亦開始限制層層加碼疫情管控措施,一些地區出現管控過嚴的狀況,被通報批評。

但外界更關注中國大陸會否進一步放寬疫情管控限制。上周多家外媒傳出消息,中國會快速放寬至「2+5」(即2日酒店隔離和5日家居隔離)的入境檢疫限制,但只聞樓梯響,不見有人來。

美國《華爾街日報》11月7日的報導就審慎一些。報章引知情人士話,儘管內地防疫措施的影響越來越深,但中國官員仍在謹慎行事,小心考慮放寬固守已久的「動態清零」防疫方針,重啟對外開放,但中國官方沒有為此設定時間表,過程也相當緩慢。中國要完全恢復到新冠大流行之前的狀態,估計還有一段路要走,這個時間表可能會接近明年年底。報導又說,目前中國入境檢疫是「7+3」(7日酒店隔離加3日家居隔離),估計明年會減少入境旅客的檢疫總日數至7日,還會逐步減少核酸檢測的要求。

我傾向相信內地會緩慢放開的版本。內地正在衡量兩方面的代價,首先是長期維持嚴格控疫政策,要付出越來越高的代價,包括:

一、維持動態清零政策的成本,其對經濟的影響,特別是在全球經濟放緩、內地出口增長下降的情況下,推動內需是支撐經濟的重點,而嚴格抗疫措施會對內需有影響。

二、長期實施嚴謹的抗疫措施會造成抗疫疲勞,民眾的耐性逐漸下降。

三、部分地方政府怕疫情失控,層層加碼,甚至有個別地區出現從外部鎖死封控區的做法,過分嚴格的執行會造成一定的風險。

相反地,若馬上全面放開疫情管控,又會出現另一些風險:

一、可能造成大量的死亡。無論是從西方國家以至香港,當第一波全面感染到來的時候,可能會有超過一半的人口染上新冠,即使新冠變種病毒株Omicron的死亡率不是很高,但由於感染者眾多,就會造成大量的死亡。以香港今年年頭開始的第五波疫情有9000人死亡推算,中國有14億人口,可能會有190萬人因此而死亡。在短時間內有這麼多人死亡,令人難以接受。

二、因醫療擠兌對造成的額外衝擊。中國除了沿海的大城市之外,其餘的地方都比較落後,特別是農村地區,衛生條件比較差,醫院的醫療設備並不足夠。若短期內出現大量確診,再衍生出來的是醫療擠兌的問題,當大量醫院病床要撥給新冠患者,其他病患可能得不到適當照顧而死亡。

中央政府要保護人民的生命,亦兼顧經濟發展,要平衡兩方面的需求,所以絕對不會如外界簡單地想像,馬上急速躺平就可以解決問題。

中央採取的方向應該是逐步放寬,縮減隔離的日數,減少核酸檢測,抗疫政策亦變得較前柔性,減少對居民生活以至經濟活動的影響。這是最合理的一種路徑。與此同時是要大規模地增加疫苗加強針的接種和研發出便宜的特效藥,有利下一階段比較大幅放寬,有些事情,急也急不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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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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