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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防疫政策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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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防疫政策轉向

2022年12月01日 18:23

近日國家防疫政策出現明顯轉向。本周三由廣東省開始多地已經停止封控,多個封控區域解封。周三晚上《新華社》發布消息,主管控疫的國務院副總理孫春蘭於當日在國家衛健委召開座談會。座談會有幾點內容值得關注:

一、新形勢新任務。孫春蘭表示,Omicron病毒的致病性減弱、疫苗接種率的普及、防控經驗的累積,國家疫情防控面臨新形勢、新任務:要以人民為中心,防控工作穩中求進,防控政策持續優化,走小步、不停步,不停完善診斷、檢測、收治、隔離等措施。孫春蘭的講話不再提到「動態清零」的要求。

二、二十條措施還會優化。在座談會上,張伯禮、梁萬年等8位專家也有發言,他們「對優化完善二十條措施提出建議」。要注意的是,二十條措施提出不久,而孫春蘭聽取的意見是「優化完善二十條措施」,意味仍有再放寛的空間。

看完孫春蘭在衛健委座談會的報道,可以得出中國防疫政策正在轉向的結論。

聽國內的朋友說,中國防疫政策的轉向,一定會有比較清楚的信號。之前已出現第一個信號,就是國務院於11月29日發出《加強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種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央大力動員加快疫苗接種,意味著開放為期不遠。《接種方案》裡提到完成接種滿3個月之後就可以打加強針,意味著由無打針到打完第3針最短只要3個半月,縮短打第3針加強針的接種時間,令到中國在短期內可以進一步加強老年人接種疫苗的比率。

第二個信號是對Omicron的致病力的表述。孫春蘭提到Omicron的致病性減弱。國內媒體周四引述消息,指香港大學研究團隊聯合海南醫學院研究團隊,在今年年初發表在知名科學雜誌《自然》的一篇研究論文顯示,Omicron B.1.1.529變異株,在人體肺上皮細胞和腸上皮細胞中的複製能力明顯減弱。與原始毒株和其他變異株相比,Omicron變異株在小鼠體內的繁殖能力和致病性減弱,導致的死亡率也最低。

要知道,內地開始突出Omicron的致命性減少,亦是一個開放的前奏。

廣東等地疫情仍未完全受控,但已不再封區、「靜默管理」,可見到內地因應反對封控的民情,提早解除封控措施,這可以減少了對市民生活和經濟的影響,但另一方面卻令到清零更加困難。

在新形勢下,內地要盡量避免香港今年頭犯上的錯誤,香港當時面對的問題是老年人的打針比例太低,令到死亡人數很高。截至11月30日,香港第5波疫情至今的死亡人數是10534人,當中80歲或以上的死者有7443人,佔了總體死亡人數的70.7%。如果以60歲或以上死者計算,佔總死亡人數的比率更高遠95.7%。今年2月初,香港80歲以上人群一針接種率只有20%,3針接種率只有10%,打完3針比例太低,這就是香港老年染疫者大量死亡的原因。

現時內地的接種情況遠比香港2月時的情況較好,截至11月28日,內地80歲或以上人群,完成兩針接種的比率為65.8%,完成第3針接種的有40.4%,比香港2月時的10%高很多。如果內地能夠把80歲或以上人群的第3針接種比率提升到70%以上,就會大大減低死亡率。

正如我去年講過的,當無法制止新冠病毒流行時,即使病毒的殺傷力減弱,但對沒有接種疫苗的老人而言,仍然會像蒼蠅一樣死去。

香港80歲或以上的人口有39.8萬人,你可以很輕鬆地說,第5波疫情至今,80歲或以上染疫死亡的有7443人,這個人群的總體死亡率只是1.8%,即50個80歲或以上的老人家,就有1個死了,可能等如一幢大廈就有一個老人家去世,想起來都覺得十分恐怖。所以,內地的朋友,汲取了香港的經驗,記住要打針、打針、打針。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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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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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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