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放寛抗疫措施,步伐很快,「通信行程卡」應用程式,12月13日下架,意味著棄用「行程碼」,不再追踪民眾過去7日的行踪。這也是內地步向復常的一個重要標誌。
中央的動作快,地方也快速調整。我認為一切要從「拼經濟」的角度入手。
香港人關心何時和內地通關。特首李家超被問及和內地通關的問題時說,相信2023年有可能實現。但2023年一年都包括很長時間,他是心急的人,希望很快有結果。他強調和內地通關,要雙贏才成。
特首講的「雙贏」,十分重要。香港不能只從自己的角度考慮,叫內地開放。
不過我覺得,如果香港和內地通關,特別可考慮先爭取和廣東省通關,條件正快速成熟,關鍵就是通關可以「雙贏」。
去年今日香港和內地談通關,據說是港澳系統贊成,廣東省和國家衛健委反對,原因是香港和內地入境的控疫政策不同步,通關有疫情內溢的風險。坦白說,在內地當時嚴格清零的要求下,這種反對通關的觀點有道理。通了關,廣東爆疫,負責官員隨時烏紗不保。若我是他,也會大力反對。
但今時不同往日。
1. 粵港經濟極需提速。兩地經濟今年以來急速放慢。廣東省今年首3季GDP按年增長2.3%,而去年廣東首3季增長9.7%,今年增長大幅放緩。
而香港今年首3季GDP更按年收縮3.2%,而去年首3季則增長7%,今年快速衰退。粵港兩地都要提振經濟,早動起來一個月,比遲一個月好。
2. 兩地通關不會增加疫情風險。過去內地要求清零,廣東和香港免隔離通關後的確難以清零,但如今內地不再要求清零,局面就完全不同。
現時香港每日大約1.5萬人確診,估計真實確診人數多一倍即3萬人,佔人口的0.4%。假設兩地通關,初期仍設每日1萬個回廣東的配額,估計香港回廣東人士每日有40個是帶病毒者。廣東省12月11日單日有症狀加無症狀確診者總數2311人,假設實際確診人數加倍即4600人。香港的輸入個案不足當地個案的1%,增加的風險微不足道。
3. 粵港兩地聯手拼經濟。兩地通關後,可以有部署地互相吸引旅遊人流,激活當地消費。香港早前開放回港0+3隔離後,大量港人出外旅遊。內地開始爆疫,出國避疫的人亦會增加。肥水不流別人田,何不粵港互通?再加上兩地可借通關之名,大力催谷復常拼經濟的商務活動。粵港合力,事半功倍。
4. 經濟落後會丟官。過去內地官員控疫不力會丟官,相信明年內地官員催谷經濟不力才會丟官。中國11月份出口同比下降8.7%,創下2020年2月以來的最大單月同比降幅,經濟壓力山大。
廣州11月30日率先放開封控措施,成為內地放寬抗疫政策的排頭兵。未來也可以成為內地對外放開的排頭兵,先以對香港放開作為試點,先行先試,闖出一片天地。
香港和廣東要有雙贏思考,香港和廣東要一起爭取業績。如今正是粵港這對難兄難弟,一起殺上的時候了。若能成事,相信歷史會記住,粵港是中國經濟復常的先鋒。
盧永雄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