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疫情擴散之快,超出外界預計。
在內地網上一篇文章,標題是「放開一週,朋友圈陽了一半」。講述由12月放開疫情管控制施之後,一大片朋友「陽」了的情況。
看後半信半疑,問一問在內地有公司的朋友,一個在北京,一個在深圳,一個說公司的同事陽了70%,另一個說陽了50%。由此看來,「朋友圈陽了一半」的說法,並不是很誇張。
另外,北京中央的部委也有大量員工確診,有些部門有「估計陽了一半」的說法。有些重要部門如中證監及中銀保監就分一半人留守,留守者在辦公室居住一段時間,並不回家,確保有足夠人手維持部門運作,隔一段時間再輪換。
醫護人手最受關注。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前首席科學家曾光說,新冠疫情風暴來的太快,醫護人員被感染的不在少數,如何保證醫院的正常運轉成為焦點。除了號召離退休醫護返崗外,北京市亦提出緊急應對措施,醫護人員中無症狀感染、輕症患者堅持仍要上班,如同戰爭時期「輕傷不下火線」。只有這樣,才能保障發燒門診24小時運行,做好中、重度患者的診療和搶救工作。
按理由確診輕症醫護照顧確診病人,的確不會增加播疫風險。
觀察內地疫情,有幾點值得關注:
1. 內地用「闖關療法」。內地放鬆防疫的節奏出人意表。之前內地推出「二十條」,不少期望放開管控的民眾,還怕官方放兩步,退一步。但最後中央高速「轉波」,全面放開,這是有意識闖關。在11月底之後短短兩個星期,除了對入境人員還有「5+3」隔離限制,其餘防疫措施接近全面鬆綁。而民眾感受得到的是「本來以為下樓會陽,怎知呆在家中一樣陽」。
有人說放得這樣快未預備好,我倒覺得即使多給半年、一年時間也不會預備好,長痛不如短痛了。
2. 醫療擠兌沒有想像中厲害。雖然北京民眾在搶購醫療物資,不少確診者到醫院門診外排隊,上周日(12月11日)全市發熱門診就診患者有2.2萬人次,是一星期前的16倍。但感覺上不如香港2、3月爆疫時那麼混亂和無助。
3. 民眾心理承受力強。可能因為有太多海外爆疫的經驗,可能因為重症者的確很少,內地民眾由半個月前比較恐慌,快速變為從容應對,甚至在休養期中發帖不絕,例如比較南北發病情況看似不同的原因: 「廣州人:安靜地陽。上海人:陽不陽是我的隱私。北京人:意氣風發老子陽了。」
4. 快速通過洪峰。據內地確診者反映: 「大部分發個燒、捱過3、4天就好了」。內地用「闖關療法」的壞處是短期內半數民眾確診令重症人數同比上升,擠壓醫療體系。但好處是洪峰快來快去,相信過了下個星期,內地很多大城市疫情高峰已過。大量確診者捱3、4天便康復,勞動力大量恢復,爆疫對社會影響的時間也縮短了,復常也更快,的確有長痛不如短痛的效果。
中國甚麼也是高速度,想不到爆疫也如是。
盧永雄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