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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終極上訴得直 攝影師維持非法集結罪成判囚3個月

律政司終極上訴得直 攝影師維持非法集結罪成判囚3個月

律政司終極上訴得直 攝影師維持非法集結罪成判囚3個月

2022年12月16日 11:48 最後更新:12:01

37歲攝影師蔡健瑜涉在前年反修例事件發生期間,在大埔超級城連同另外3名人士近距離追隨著一名便裝警員,並不停以攝錄機進行拍攝。蔡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成,被判監禁3個月,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他定罪上訴得直,無罪釋放。律政司提出上終極上訴,終審法院16日頒布判詞,裁定本案顯然並非屬於純粹身處現場或是由一名不知情的旁觀者作出即興攝錄的情況,認為他有意圖成為涉案集結的一分子。終院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回復其定罪裁決和刑罰,即維持非法集結罪成,判監3個月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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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審理。答辯方在上訴審訊時指,答辯人蔡健瑜身處現場,但他無意圖參與非法集結,只是拍攝記錄香港發生的事。終審法院5名法官在判詞中指出,主任裁判官蘇文隆經審訊後裁定蔡有意識地與另外3名被告人一起集結,他們的行為侮辱和挑撥了警員,蔡對警只進行攝錄的行為是具挑撥性,而該等行為相當可能導致其他人合理地害怕該等集結的人士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累積營造更大的威嚇性效果,及蔡知悉在現場對警員作出的騷擾、威脅和挑撥,而他是刻意地參與該等集結的,遂裁定蔡非法集結罪成,判囚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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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大批示威者集結在大埔,防暴警到場戒備。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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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處理蔡的上訴時,基於法庭未能就蔡具有參與意圖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裁定蔡就定罪的上訴得直。終院指非法集結的參與意圖包括:被告意圖成為該集結的一分子,以及當他/她與其他參與者一起集結時,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而他/她有意圖作出或促進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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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裁定蔡加入其他被告的群組一起近距離追隨著涉案警員時,他們構成非法集結,而蔡在非法集結中攝錄警員的方式和情況,屬於擾亂秩序的行為或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涉案的錄影片段顯示蔡連同群組内其他人士一起衝向警員,支持蘇官指蔡具有意圖成為該等近距離纏繞警員的群組之一分子,蔡可在該群組其他人士不反對或無須害怕他們報復的情況下進行攝錄,確認蔡意圖成為該集結的一分子。

而且蔡案發時意識到其他參與者的相關行為,並且在與其他被告人一同參與集結期間,意圖作出被禁止的行為,對警員進行攝錄。終院因此認為本案顯然並非屬於純粹身處現場或是由一名不知情的旁觀者作出即興攝錄的情況,如黃官就參與意圖的元素對自己作出正確的指引,本案中就沒有任何事物妨礙他就蔡是具有參與意圖作出不可抗拒的推論,終院一致裁定上訴得直,回復裁判官的定罪裁決和刑罰。

當日大批示威者集結在大埔,防暴警到場戒備。資料圖片

當日大批示威者集結在大埔,防暴警到場戒備。資料圖片

上訴庭今日(15日)裁定,律政司就一宗2019年旺角非法集結案的上訴得直,推翻一名無業男子早前獲判無罪的裁決,下令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重審,並將於兩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情重温:被告被指參與「和你shop」堵路

報稱無業、案發時46歲的男被告王若詩,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以及違反《禁蒙面法》。案件源於當日一場所謂的「和你shop」示威,現場有暴徒集結堵路。案件經審訊後,原審法官葉佐文於2021年7月在區域法院裁定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

案件4月15日於高等法院開庭審理。資料圖片

案件4月15日於高等法院開庭審理。資料圖片

上訴庭審視新證據 辯方認同裝備構成「壓倒性證據」

律政司於2024年1月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由法官彭偉昌、張慧玲和譚耀豪審理。控方在庭上播放案發片段,指當時在恒生銀行對出有暴徒非法堵路,被告蒙面、右手持螢光棒,站在非法集結現場附近的馬路上。當警方包抄追捕時,被告迎面跑向警方,其行為因此可與無辜旁觀者區分開。

辯方律師在庭上認同,被告當時的裝備,包括佩戴防毒面罩及手套、手持螢光棒及攜有索帶,其疊加效應構成「壓倒性證據」。然而,辯方指被告當時迎面跑向警員,是對被告有利的證據,顯示他可能並未犯事。

法官質疑辯方説法 指裝備已顯示參與意圖

法官張慧玲質疑此説法,指出被告當時使用螢光棒,行為似是帶領他人離開,若真是無辜者,「自己走咪得」。她認為被告算不上主動跑向警員,而是正被警員追捕時,迎面遇上包抄的警員而已。

法官彭偉昌進一步指出,觀乎被告身上的裝備,不論他跑往何方或站着不動,也明顯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反問「若非參與者,還能有何推論?」他亦指,辯方引述的原審裁斷指被告或因沒有犯事才走向警方,但被告沒有出庭作供,根本沒有證據支持此推論。

原審法官葉佐文當年的裁決理由,是指控方呈堂片段僅攝錄被告跑走,未能證明他曾參與堵路,而且被告遇見持槍警長阻攔,倘再往前會進入其他疑犯被捕範圍,有阻差辦公之嫌,轉身跑走屬人之常情。

然而,上訴庭經審視新呈交的片段及辯方對裝備的承認後,認為原審裁決有誤,最終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推翻無罪裁決,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由另一法官重審。

律政司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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