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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歲男生涉荃灣非法集結 警:商店落晒閘唔覺得係途人

20歲男生涉荃灣非法集結 警:商店落晒閘唔覺得係途人

20歲男生涉荃灣非法集結 警:商店落晒閘唔覺得係途人

2022年12月16日 14:36 最後更新:14:37

2019年11月10日多區有人示威堵路,事隔近3年,20歲男生涉嫌當日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被控。案件1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拘捕警員作供指當日有150人在禾笛街集結叫囂,現場商店關閘「唔見有商鋪可以光顧到」,故指現場人士「我覺得唔係途人」,其中驅散時被告跑向自己被捕。辯方盤問時播放現場片段,警員改口同意現場有途人,辯方指出現場根本沒有百多人聚集的非法集結。案件下午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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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捕警員葉廣全(音譯)交代案發時任職新界南總區應變小隊,憶述2019年11月10日便裝當值,得悉荃灣有暴動、襲擊店鋪等,下午近6時奉令到楊屋道掃蕩,連同機動部隊隊員共80至100人到場驅散示威者。下車轉入禾笛街掃蕩時,葉看見禾笛街近新村街交界行人路及馬路上有約150名黑衣示威者,示威者叫囂辱罵「死黑警」等粗言穢語,附近沒有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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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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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晚大批示威者集結在荃灣一帶防暴警到場戒備。資料圖片

當晚大批示威者集結在荃灣一帶防暴警到場戒備。資料圖片

當晚大批示威者集結在荃灣一帶防暴警到場戒備。資料圖片

當晚大批示威者集結在荃灣一帶防暴警到場戒備。資料圖片

被告黃曉鴻(中)。

被告黃曉鴻(中)。

當晚大批示威者集結在荃灣一帶防暴警到場戒備。資料圖片

當晚大批示威者集結在荃灣一帶防暴警到場戒備。資料圖片

葉續指警方沿禾笛街急步向沙咀道驅散時,大部分示威者跑入新村街,亦有人跑向楊屋道,當中被告黃曉鴻戴口罩身穿白色上衣手持長傘,在距離自己30至35米行人路上,向自己方向迎面跑來,「想越過防線」,自己將被告推跌在地上「㩒停佢」,被告倒地時曾掙扎數秒不果被制服,葉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葉在被告背囊內搜出圍巾、皮手套、長者八達通等。

當晚大批示威者集結在荃灣一帶防暴警到場戒備。資料圖片

當晚大批示威者集結在荃灣一帶防暴警到場戒備。資料圖片

辯方代表大律師黃錦娟盤問何以肯定現場沒有途人時,葉回應指自己自同年6月起參與多次示威掃蕩,案發當時「鋪頭落晒閘,街坊返晒屋企,唔見有『街坊裝』」,追問下葉解釋「街坊裝」泛指短褲拖鞋打扮途人,當時「唔見有商鋪可以光顧到」,故身穿T恤牛仔褲者等人士「我覺得唔係途人」。黃錦娟提到當日現場警方只拘捕了被告1人,葉不清楚其他警員何以沒有拘捕任何人,又指出當日現場警方曾用擴音器並舉藍旗警告,惟自己翌日口供中沒有提及。

葉承認當時大力推跌被告,黃錦娟質疑警員現場沒有警誡、沒有150人聚集、沒有人叫囂、警方沒有警告、被告沒有跑向警方,僅走向楊屋道便被警推跌,葉一律否認。黃錦娟再質疑被告被帶到一旁圍板時警方才舉旗警告,葉所言事發經過根本沒有發生,故沒有拍下任何紀錄,葉再度否認。黃錦娟遂播放案發現場新聞片段顯示,有不少人自荃新天地向沙咀道離開,葉同意禾笛街上「呢啲係途人」,黃錦娟指出多名警員手持或頭盔頂上設有相機攝錄機,葉解釋這些並非當日聯合推進小隊的常設裝備,故不甚了解,「唔知呢啲同事屬於咩部門」。黃錦娟再播放案發前不足10分鐘現場片段,葉認同當時有人走來走去,黃錦娟指出有一名男子戴上口罩,葉同意指「唯一一個」,黃錦娟再播放片段指出有另一名男子佩戴口罩,又提到現場曾施放催淚彈。黃錦娟最後指出現場沒有百多人聚集、沒有人叫囂、沒有非法集結,葉否認,另同意沒有看見被告使用背囊內物品。

案發時18歲學生黃曉鴻被控2019年11月10日,在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黃曉鴻(中)。

被告黃曉鴻(中)。

上訴庭今日(15日)裁定,律政司就一宗2019年旺角非法集結案的上訴得直,推翻一名無業男子早前獲判無罪的裁決,下令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重審,並將於兩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情重温:被告被指參與「和你shop」堵路

報稱無業、案發時46歲的男被告王若詩,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以及違反《禁蒙面法》。案件源於當日一場所謂的「和你shop」示威,現場有暴徒集結堵路。案件經審訊後,原審法官葉佐文於2021年7月在區域法院裁定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

案件4月15日於高等法院開庭審理。資料圖片

案件4月15日於高等法院開庭審理。資料圖片

上訴庭審視新證據 辯方認同裝備構成「壓倒性證據」

律政司於2024年1月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由法官彭偉昌、張慧玲和譚耀豪審理。控方在庭上播放案發片段,指當時在恒生銀行對出有暴徒非法堵路,被告蒙面、右手持螢光棒,站在非法集結現場附近的馬路上。當警方包抄追捕時,被告迎面跑向警方,其行為因此可與無辜旁觀者區分開。

辯方律師在庭上認同,被告當時的裝備,包括佩戴防毒面罩及手套、手持螢光棒及攜有索帶,其疊加效應構成「壓倒性證據」。然而,辯方指被告當時迎面跑向警員,是對被告有利的證據,顯示他可能並未犯事。

法官質疑辯方説法 指裝備已顯示參與意圖

法官張慧玲質疑此説法,指出被告當時使用螢光棒,行為似是帶領他人離開,若真是無辜者,「自己走咪得」。她認為被告算不上主動跑向警員,而是正被警員追捕時,迎面遇上包抄的警員而已。

法官彭偉昌進一步指出,觀乎被告身上的裝備,不論他跑往何方或站着不動,也明顯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反問「若非參與者,還能有何推論?」他亦指,辯方引述的原審裁斷指被告或因沒有犯事才走向警方,但被告沒有出庭作供,根本沒有證據支持此推論。

原審法官葉佐文當年的裁決理由,是指控方呈堂片段僅攝錄被告跑走,未能證明他曾參與堵路,而且被告遇見持槍警長阻攔,倘再往前會進入其他疑犯被捕範圍,有阻差辦公之嫌,轉身跑走屬人之常情。

然而,上訴庭經審視新呈交的片段及辯方對裝備的承認後,認為原審裁決有誤,最終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推翻無罪裁決,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由另一法官重審。

律政司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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