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大三罷36歲男司機非法集結等罪成 判囚1年申保釋候上訴被拒

大三罷36歲男司機非法集結等罪成 判囚1年申保釋候上訴被拒

大三罷36歲男司機非法集結等罪成 判囚1年申保釋候上訴被拒

2022年12月16日 17:47 最後更新:17:49

2019年11月11日全港多區發起「三罷」,涉案一名36歲男司機當日於旺角花園街參與非法集結,及管有天拿水和火機。早前經審訊後裁定他非法集結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16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1年,並隨即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莫子聰指,被告在報告中顯示出「一啲悔意都無」,更向感化官明言會上訴,須作出阻嚇性懲罰,另拒絕其上訴申請,表示「無可能成功」。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控方在調查工作上出現檢控延誤及拖拉問題,「工夫不應搞到咁長」,造成本案的過程不理想地緩慢,導致被告在隱憂下出現憂心的情況,冀法庭考慮作為減刑因素。辯方續指,被告在以前獲釋期間,已尋找一份正職工作,生活上重回正軌,及在其背景報告中顯示,他需要照顧家庭,其重犯風險有限,遂能給予他一個最寬大的處理。

更多相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當晚大批示威者在旺角堵路。資料圖片

當晚大批示威者在旺角堵路。資料圖片

莫子聰指報告無悔意須作出阻嚇性懲罰。

莫子聰指報告無悔意須作出阻嚇性懲罰。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裁判官判刑時指,雖被告從拘捕至審訊中出現延誤是無可置疑,及同意控方可以處理得更快,但裁判官認為不接納被告單單尋找一份工作,就有著更生的情況,加上他是經審訊後定罪,「一啲悔意都無」,甚至曾向感化官明言會上訴,因此看不到隨著時間過去對被告造成任何壓力。裁判官又指,控方在2019年有大量案件及證供需要處理,不認為本案拖延到令法庭減刑,及不構成扣減刑罰的因素,且裁判官不同意社會事件會隨時間而過去,反而事實上不可鬆懈,同類事件有機會重新發生,故須考慮作出阻嚇性刑罰。

當晚大批示威者在旺角堵路。資料圖片

當晚大批示威者在旺角堵路。資料圖片

裁判官續指,被告參與至少80人涉及暴力的非法集會,包括有人用鐳射筆射向警方,及被告帶備可組合成燃燒彈的物品,情況並不是輕,即使沒有證據顯示他曾作出使用,但仍有機會損害財產及傷害他人,因此法庭不能姑息相關犯罪人士,否則後果會變得嚴重,遂考慮量刑整體性下,就兩罪判處被告入獄12個月。隨即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裁判官拒絕辯方相關申請,更指出「無可能成功」。

控罪指,被告林澤光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林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莫子聰指報告無悔意須作出阻嚇性懲罰。

莫子聰指報告無悔意須作出阻嚇性懲罰。

上訴庭今日(15日)裁定,律政司就一宗2019年旺角非法集結案的上訴得直,推翻一名無業男子早前獲判無罪的裁決,下令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重審,並將於兩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情重温:被告被指參與「和你shop」堵路

報稱無業、案發時46歲的男被告王若詩,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以及違反《禁蒙面法》。案件源於當日一場所謂的「和你shop」示威,現場有暴徒集結堵路。案件經審訊後,原審法官葉佐文於2021年7月在區域法院裁定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

案件4月15日於高等法院開庭審理。資料圖片

案件4月15日於高等法院開庭審理。資料圖片

上訴庭審視新證據 辯方認同裝備構成「壓倒性證據」

律政司於2024年1月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由法官彭偉昌、張慧玲和譚耀豪審理。控方在庭上播放案發片段,指當時在恒生銀行對出有暴徒非法堵路,被告蒙面、右手持螢光棒,站在非法集結現場附近的馬路上。當警方包抄追捕時,被告迎面跑向警方,其行為因此可與無辜旁觀者區分開。

辯方律師在庭上認同,被告當時的裝備,包括佩戴防毒面罩及手套、手持螢光棒及攜有索帶,其疊加效應構成「壓倒性證據」。然而,辯方指被告當時迎面跑向警員,是對被告有利的證據,顯示他可能並未犯事。

法官質疑辯方説法 指裝備已顯示參與意圖

法官張慧玲質疑此説法,指出被告當時使用螢光棒,行為似是帶領他人離開,若真是無辜者,「自己走咪得」。她認為被告算不上主動跑向警員,而是正被警員追捕時,迎面遇上包抄的警員而已。

法官彭偉昌進一步指出,觀乎被告身上的裝備,不論他跑往何方或站着不動,也明顯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反問「若非參與者,還能有何推論?」他亦指,辯方引述的原審裁斷指被告或因沒有犯事才走向警方,但被告沒有出庭作供,根本沒有證據支持此推論。

原審法官葉佐文當年的裁決理由,是指控方呈堂片段僅攝錄被告跑走,未能證明他曾參與堵路,而且被告遇見持槍警長阻攔,倘再往前會進入其他疑犯被捕範圍,有阻差辦公之嫌,轉身跑走屬人之常情。

然而,上訴庭經審視新呈交的片段及辯方對裝備的承認後,認為原審裁決有誤,最終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推翻無罪裁決,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由另一法官重審。

律政司BP

律政司BP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