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朋友苦中作樂,將曾經確診新冠叫做「陽過」,確診康復叫「陽康」,確診完再確診就叫「王重陽」。我相信將來每個人都很有可能是「王重陽」。
特區政府宣布放寬多項防疫措施,包括取消所有社交距離措施,取消限聚令,取消檢疫令,不再界定密切接觸者,只維持口罩令。香港步向全面復常。
上週和朋友吃飯,一枱5人,當中就有4人曾經感染,一人暫時倖免,這一枱人未被感染率的只有20%。雖然這並非科學的統,但總的感覺是香港應該有超70%被感染了,部分的人可能是無症狀感染者。
我對未曾感染的朋友說,恐怕你在一年內也會感染。不但如此,我們同枱4個感染過的人,在3年之內亦很有機會再次感染,最後大家都要練「九陽神功」(感染9次以上)。這一切都有科學根據。
第一,感染避不了。新冠的傳播率極高,內地和香港先後全面放開控疫措施,被感染的機會相當高,其餘不覺得被感染者,也可能是無症狀感染者。
第二,重複感染也避不了。有清晰數據顯示重覆感染的機率。據美國《紐約客》報道,塞爾維亞的一項研究顯示,在新冠蔓延後的20個月,再次感染的人數會緩慢而穩步地上升。在新冠蔓延6個月後,大約1%的人2次感染;12個月後,有5%的人2次感染;在18個月後,20%的人2次感染。疫情蔓延24個月Omicron爆發之後,再次感染率飆升,其中1%的患者住院,0.1%的患者死亡,而Omicron再次感染率是Delta病毒株的10倍。
這個數字和香港的數字隱然對應。香港的Omicron疫情在今年年初爆發,今年5月左右,香港專家說再感染率是1%左右,到11月,再次感染率為4.4%,和塞爾維亞研究數字很接近。
簡單總結,新冠確診之後的3至6個月,抗體水平很高,很難再次感染。之後隨著抗體下跌,再感染的機會就不斷上升。在確診12個月後,有5%的人會再確診,即20個人當中就有一個,數字還不算高,但確診1年半之後,再次感染率會大幅飆升至20%。不過專家說二次感染一般症狀較輕。
第三,人生多次「重陽」亦難免。新冠是冠狀病毒,《自然科學》曾經指出,一項數十年的跟蹤調查發現,感染幾種冠狀病毒後6個月內,可能會再次感染,但再感染的中位時間約為3年。研究指出,我們一生中可能會感染10次甚至更多次的冠狀病毒。新冠也是冠狀病毒,估計情況類似,說練「九陽神功」,並不為過。
第四,防止再感染,最佳的方式是接種疫苗。確診康復6個月之後,專家建議仍要接種新冠疫苗。而最佳的防護是接種與之前接種過的不用類型的疫苗。香港現時有滅活疫苗(科興)和mRNA(復必泰)可以作為異源接種選擇,最好有更多選擇。建議特區政府和內地商討,引入吸入式的腺病毒載體疫苗或吸入式流感病毒載體疫苗,由於是和香港現有兩種疫苗路徑不同,而吸入式疫苗更好地防止上呼吸道感染,是較好的異源選擇。如果能夠引入香港,就可以更好地防止二次感染。
每一個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管理人,在放開防疫措施的大環境下,你有針不打,就非常笨了。
盧永雄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