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取消疫苗通行證,有一直反對疫苗通行證者大聲高呼,說他們挨了三年,最後終於勝利。
由於過去沒有疫苗通行證者,不能進入食肆等公眾場所,不接種疫苗者通常有兩個做法,一個是乾脆不進入食肆,只買外賣,另一個是借用他人的疫苗通行證拍照,進入食肆。
我對他們「勝利之說」,深感懷疑。他們之所以有這種想法,主要是見到很多不打疫苗的人染疫都無事,就覺得根本不需要打疫苗,甚至認為這只政府製造出來的陰謀。這種見到「有人不打疫苗無事」的想法,與見到長期吸煙的鄧小平可以活到93歲,認為吸煙無損健康一樣,同樣是「以偏概全」的謬誤。
做人要安身立命,有科學思維,研究數據,分析機率,才是有效的方法。我們就看看特區政府詳細公佈的新冠死亡數據。
據政府對第5波疫情統計,由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21日,累計死亡人數11076人,其中一個死亡關鍵是沒有接種疫苗,死者當中,有64%的人沒有接種過疫苗,接種了1劑疫苗佔死亡人數的14%;接種了2劑疫苗佔死亡人數13%;接種了3劑疫苗佔死亡人數8%;接種了4劑疫苗只佔死亡人數0.8%。這可以得出一個簡單結論,打足4劑新冠疫苗,無論打科興或復必泰,死亡機會都極小。相反地,完全不打疫苗的人,是死亡的主要群體。
第5波疫情64%的死者沒有接種過疫苗。
香港現時已有691萬人至少接種了一劑疫苗,佔香港人口的94.8%。換言之,沒接種疫苗的人只佔總體人口5.2%。而5.2%的人口卻佔了死亡人數的64%,可見不打針的風險極高。
80歲或以上不打針的死亡率高達14.5%,等如7個當中會死1人。現實上有人見到另外那6個不打針染疫沒有死的80歲老人,就以為不打針都無事,這就是「以偏蓋全」,沒有科學地看機率。我形象化一點去形容這個14.5%死亡率,假如老人年青時一個班有40個同學,假設所有同班同學都沒有打針,這一班同學會有6個人死亡,非常恐怖。
而70歲至79歲的群組,無打針的死亡率是4.4%,等如23人中會死1人,即一班無打針的同學會死2人;60歲至69歲的群組,無打針死亡率1.6%,等如61人會死1人,即一班半同學會死1人。由此可見,對中老年人而言,不接種疫苗,死亡的機會相當之高。
不肯打針的人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有某種長期病患,覺得打針有風險。二是反對政府。分析第5波死亡者當中,有91%有長期病患歷史。正正就是長期病患者,感染新冠後更易死亡。所以有長期病患的人,諮詢醫生後,還是應該去打針。
當社會全面復常後,所有人都有機會多次感染,上述機率更會充份反映出來。
政府取消疫苗通行證後,並不等於不打針者的勝利,反而是他們面對更大死亡風險的開始。記住政府管不到你不是勝利,多次染疫後不死才是勝利。
盧永雄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