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放開疫情管控,很多此前沒有限制來自中國旅客的發達國家或地區,開始對來自中國的旅客實施入境限制。當中比較嚴厲是日本、韓國、印度和意大利,入境時要進行核酸檢測,日本只開放了四個機場予相關旅客,韓國則凍結了來自中國內航班班次數目。而美國、英國、法國和西班牙等國就要求相關旅客提供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最妙的是英國,在12月29日還表示對來自中國的旅客沒有特別檢測要求,但在 12月30日,就說要求從中國來的旅客出示48小時候內有效的檢測陰性證明。英國《衛報》直指,首相辛韋誠因為受到國會議員批評,而改變對來自中國旅客的入境政策,是一個「政治舉措」。
外交部發言人毛寧1月3日在例行記者會時表示,中方反對有人試圖藉由操弄疫情防控措施以達到政治目的,並表示中國「將針對不同情況,本著對等原則採取相應措施。」
其實不同國家地區控疫的手法都有不同,亞洲國家雖然開始復常,但仍保留部份控疫措施,她們要求中國旅客檢測,仍相對合理。但美西方國家早已全面躺平,無論對本國國民或入境人士,都全無控疫要求,突然要求管控中國入境旅客,就極不合理了。
美英的衛生專家都認為無需要對中國旅客實施入境限制。英國愛丁堡大學教授伍爾豪斯表示,英國政府的決定,只是出於政治原因。又指英國政府聲稱要對來自中國的旅客加強限制,主要是怕中國疫情爆發產生新的變種病毒,但事實上XBB.1.5變種毒株帶來的確診,佔美國約 40%新增病例,但英國對美國流行這種新變種毒株毫不關心。相反地,卻更關心中國可能會出現的「假想變種病毒株」。
美國專家亦有同感。《華盛頓郵報》引述專家意見報道,中國大規模感染當然有可能出現新變種病毒,但現時地球上任何地方都有大量人感染,同樣可能出現新變種病毒,專對來自中國的旅客實施限制,沒有任何意義。斯克里普斯研究所的免疫學家安德森表示,對中國產生新變種病毒的恐懼,是完全被誤導了。現時真正應該做的是建立一個程序,對飛到美國的飛機的廢水進行抽查,密切關注來自國外的所有病毒株,然後與美國國內的廢水監測相結合,這就可以全面了解來自外地和美國當地病毒變異的情況。
我認為英美等國家只對來自中國旅客實施限制,是源於某種偏見,而沒有科學根據,亦和她們本來已全面放開的防政策格格不入,客觀上會減少中國旅客去當地旅遊的意欲。
要注意的是,中國的疫情快速傳播,也快速復元。而中國消費力的復甦速度也比外界估計的快。在2023年元旦假期,國內旅遊人次有5271萬,較去年同期增長了0.4%,國內旅遊收入265億元人民幣,較去年同期增加了0.4%。今年的疫情遠比去年年初的嚴重,但撤銷控疫措施,再加上「陽康」人士不怕感染,放心出來消費。
美西方對中國旅客的入境限制措施,並不合理。唯一好的副作用,是令部份「屈」了三年的內地旅客,暫時不願出國,留在內地渡假,反而讓中國本土商家可以吃盡第一波復常消費的優惠,可以說是無理限制亦有意外之得了。
盧永雄
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國安法》,主要解釋了《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認為是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問題,提供可行的方式和路徑。
人大䆁法主要有3個要點:
1, 香港國安委有權作出決定。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香港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黎智英可聘用沒有本地執業資格的外國律師,有無國安問題,交國安委作決定。
2, 行政長官證明書。按《香港國安法》第47條,特區法院在審理國安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安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如特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3, 外國律師資格問題由國安委決定。有關「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可能涉及國家機密,屬於《香港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的需要行政長官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特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香港國安委應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規定履行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規定。
人大常委會釋法,有4個後果:
1, 定出往後解決問題的路徑。《香港國安法》實踐上會遇到眾多問題,不能每次都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今次定出路徑,以後主要在本地解決。
2, 確立香港國安委的權力。以特首為主席的香港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決定,以後遇上問題主要由香港國安委作決定。
3, 避開直接評論黎智英案。人大常委會沒有就黎智英可否請外國律師作決定,交回香港國安委處理。
4, 透過修法解決。香港國安委將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解決沒有在本地執業資格的大律師可否處理國安案件的問題。
人大常委會釋法,的確立足於長遠,當然亦難免惹起部份人的批評,但我認為有關行動適切,亦無損香港法治,因為:
1, 確定立法原意。即使在普通法法庭上,詮釋成文法律之時,亦經常討論到立法原意。《香港國安法》由全國人大訂立,按《香港國安法》65條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甚至不似《香港基本法》第158條明文授權特區法院進行解釋。所以人大常委會有至高權威解釋《香港國安法》。
2, 消除不確定性。法治社會要有明確的法規可以跟隨,遇有含糊爭議,令人無所適從。今次人大釋法有充分的必要性和緊逼性,排除了法律執行程序中的不確定性。
3, 消除國安風險。有人以為法庭至上才體現法治,其實國安隱患嚴重影響安定,是法治的大敵。今次釋法規範了審理國安案件的司法程序,強化了維護國安委在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長遠為社會創造了穩定法治環境。
簡單總結,釋法可以釋疑止爭。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