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宣佈由1月8日開始和內地通關,定出每日6萬個雙向名額,期待已久的通關終於開始。
政府於1月5日晚上6時開放網上預約系統,截至1月6日早上8時,在14小時內,已錄得超過28.6萬人成功預約,反應熱烈。可供預約時段由1月8日開放至到3月4日,共8個星期。個別口岸的部分日子熱門時段已經滿額。
8個星期共56天,每天預約陸路主要口岸名額5萬個,總名額為280萬個,即第一波已預約的名額約佔總名額10%左右。不過,估計在接近農歷新年的熱門時段很快爆滿。一般的感覺是每天有6萬個港人回內地名額,比此前的每天1000、2000個名額差天共地。
當然,每日6萬個港人回內地名額,還未完全復常。以2019年為例,香港居民出入內地有1.6億人次,單計進入有8千萬人次,平均每日有21.9萬香港人回內地。這只是平均數,平日較少,節假日會比較多。這還未計內地旅客由香港返回內地的數字。
港人當然希望盡量擴充名額,甚至無需預約可回內地。但分步走通關,有幾方面的考慮。第一,過關的瓶頸。現時內地仍要求入境者有48小時內核酸檢測,也要填寫健康申報表,不像過去那樣,香港人持回鄉證一拍卡就可以過關。所以,預計在內地關口處理過關的時間會較長。如果有大量港人湧入,恐怕會出現瓶頸。加上各個口岸長期停止運作,要重新恢復運作至暢順境界,還需一段時間。
第二,香港的核酸檢測能力。現時港人回內地每天有6萬個名額,而內地遊客或者在香港讀書、就業的內地人,返內地沒有限額。假設每天也有6萬個內地人來港,他們也要返回內地,加起來每天可能多至12萬人過關回內地,事前需要做核酸檢測。雖然估計香港本地無需強檢,對核酸檢測的需求會大減,但要應付每天隨時有超過10萬新增核酸檢測需求,仍會有一定的壓力。試想一下,如果名額增至12萬的時候,每天就可能有超過20萬個核酸檢測的需求,香港需要安排配套。
當然,內地通關一段時間之後,會進一步放寬入境要求,例如不再需要入境者進行核酸檢測,或者只需要快測,相關的檢測瓶頸就不再存在。
第三,香港社會的承壓能力。香港自2019年下半年黑暴事件開始,內地遊客減少來港,2020年新冠疫情爆發,兩地封關,內地遊客絕跡。當我們現在抱怨由於內地遊客極少,生意難做,但如果一下關門大開,內地遊客大量湧入,在旅遊旺區逼爆的場面重現,可能又會惹起不滿。所以,有序開放,好過一下子全面放開。
第四,藥品供應瓶頸。內地疫情爆發,連帶香港藥房的知名退燒藥亦被掃空,用正式或非正式的方法運回內地。通關之後,內地遊客大量來港,在香港採購藥品當做手信,相信是一個大概率事件。這將會令到香港的相關藥品供應緊張。香港海關已發佈消息,強調出境人士如果攜帶的藥品多過自用,要先得到政府的批准,違例者會被檢控。等內地疫情全面退潮,搶藥需求自然會大減。
政策轉變,也要控制節奏。今年3月,全國人大、政協兩會召開,是中央重要的換屆時刻。如何避免把通關好事變成壞事,惹起政治爭拗,觸發不穩定因素,也是從政者要注意的問題。
盧永雄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