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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有形之手選擇救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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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有形之手選擇救誰

2023年03月21日 19:13 最後更新:19:49

過去的一個星期,是金融世界混亂的一週。

美國影星莎朗史東說銀行風潮令她損失了一半資產,如果她只存錢在銀行,應該不會有這樣大的損失,因為美國政府宣佈為出事的兩間銀行矽谷銀行和標誌銀行(Signature Bank)的存款包底,所有存戶都可以全數拿回存款。當然,如果莎朗史東買了相關銀行的股票或者債券,就另作別論了。希望她沒有買瑞信的「額外一級資本債券」(AT1債券),否則,她可能不是損失了一半,而是損失百份百。

瑞士第二大銀行瑞信出事,瑞士央行介入,催促瑞士第一大銀行瑞銀收購瑞信。瑞銀在沒有辦法做詳細賬目審查的情況下,自然要開出狠辣條件,只肯發行價值30億瑞郎(約32.5億美元)新股去收購瑞信所有股份。另外,又要瑞士央行擔保90億瑞郎作收購瑞信的損失擔保,和提供瑞銀1000億美元的流動性。這還不止,瑞士央行將瑞信發行的額外一級債券(AT1)全部減記,變成一文不值。瑞銀在本週一開市之前簽約收購瑞信。

外界認為,瑞銀獲得一個好交易,瑞信由於管理不善,就只能夠以一個茶渣價賤賣。更慘的是,瑞信AT1債券的持有人,投資一夜歸零。雖然瑞信AT1債券在資本不足的時候,有一個全面歸零的觸發點,但一來瑞信的財務狀況未去到這個水平,二來大部分債券購買者根本沒有注意這條款。有個私人銀行家朋友告訴我,客戶買債券的時候,只看著那7、8厘的回報,根本就想過會有全面變零的風險。

一般而言,公司執笠會先償付予債券持有人,最後才給股東,但瑞銀和瑞信這個交易,將瑞信的一級債券減記歸零,相反瑞信股東還可以拿到那32.5億美元的茶渣收購價。相對而言,瑞信股東比較幸運。

事後,瑞信的債券持有人憤怒聲討。為什麼瑞士央行的決策者,要選擇將AT1債券歸零呢?

理由很簡單,這樣做可以讓被收購的瑞信減債160億瑞郎,減輕收購方瑞銀的負擔,以提高這個交易的吸引力,所以要債券持有人犧牲。這是一個瑞士政府的武斷(arbitrary)選擇,並無什麼理念支撐。

美國政府亦作了另外的武斷選擇。美國政府初時選擇不拯救標誌銀行和矽谷銀行,但到了第一共和銀行出事的時候,就牽頭組織11家大銀行存入300億美元給第一共和銀行,聯儲局又向第一共和銀行提供200至1000億美元的流動性,令第一個共和銀行免於像標誌銀行和矽谷銀行般倒閉。

到底是美國財政部和聯儲局反應太慢,要到第三間銀行可能倒閉才行動,還是有意為之呢?

英國溫切斯特大學銀行與經濟學教授、「量化寬鬆」這個概念的提出者理查德•沃纳說,聯儲局是完全有能力拯救這兩家銀行的,而聯儲局是有意不去救的。原因是矽谷銀行和標誌銀行涉及大量的虛擬貨幣業務,而虛擬貨幣正正是在挑戰聯儲局權威。聯儲局當然沒有興趣去救這兩家銀行。

沃纳提到另一個例子,2008年,投行貝斯登和雷曼兄弟同樣不獲聯儲局拯救,但聯儲局卻入市拯救其他銀行和金融機構,其實,貝斯登和雷曼兄弟的規模都不大,不難救,為什麼聯儲局不去救呢?原因是在1998年,美國對沖基金「長期資本」出事,聯儲局拉攏了一大批銀行和投行,注資拯救長期資本,但貝爾斯登和雷曼兄弟卻以不是註冊銀行為由,不願意參與拯救。這兩個壞孩子,就在十年後受到懲罰。

這些金融災難故事告訴大家,第一,央行權力很大,可以決定救誰和不救誰。第二,其決定比較難以觸摸,有投資者會因此而受損。第三,不要以為債券比股票安全,瑞信事件表明,債券也可能會歸零。在美國瘋狂印錢的時代,金融風險在不斷疊加。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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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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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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