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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鼓吹傷害法官警察等3罪 連登「雲海」判囚11個月

認鼓吹傷害法官警察等3罪 連登「雲海」判囚11個月

認鼓吹傷害法官警察等3罪 連登「雲海」判囚11個月

2023年05月12日 16:28 最後更新:17:03

32歲男維修工人2021年在網上討論區「連登」發表評論,以鼓吹他人傷害法官及警務人員,其後再被發現翌年初在同一平台鼓吹染疫人士「四圍走」,被控「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等共5罪。他5月12日於區域法院承認其中3罪;餘下2罪則獲准存檔法庭,不予起訴。案情指,被告曾發表「殺曬d法官就岩」及「如果佢唔分散咁派狗罰企 即係我地悼念梁烈士成功」等內容。法官李慶年指,被告散播新冠病毒的言論為連續性及有積極鼓動性,但他沒有具體計劃如何行事,言論較為概括,遂判監11個月。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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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官判刑時指,本案為煽惑他人干犯涉及暴力的襲擊,被告的罪責必須處以有足夠懲罰和阻嚇的判刑,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選項,同時被告不是名人,其殺害法官及襲警帖文沒有引來回應,但其散播新冠病毒的言論為連續性及有積極鼓動性,亦引來3千多個正評的回應,被告的帖文似乎不是單一帖文,進一步留下訊息及提升激進程度,雖然煽惑他人,但明顯受到早陣子政府不同的公告而發布有關訊息,沒有具體計劃如何行事,言論較為概括,也沒有實際產生嚴重襲擊警務人員及法官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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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今日在區域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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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官再指,將首兩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定於10個月監禁,及餘下一罪則以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經考慮被告調查期間合作,過去一直奉公守法,被告選擇認罪、有真正悔意,經過今次慘痛的教訓後,相信重犯機會不高,酌情扣減後,總刑期為11個月監禁。

辯方求情表示,被告畢業於加拿大大學的經濟學,協助其父親處理一間「蚊型」的冷凍工程公司,他現時為影響社會而道歉,案發時純粹透過網絡發洩情緒。辯方另透露,被告因過去未能助人而考取了聖約翰急救證書,其本性善良,沒有傷害他人之心,明白涉及殺害法官及襲警的控罪是令人反感,但內容空泛,只僅為一位「鍵盤戰士」,像輸波一般的發洩,明白存在危險性及嚴重性,其言論是對制度的不滿,而牽涉散播新冠病毒的控罪雖分別有3千多個和400多個正評及負評,但幸好案發時Omicron變異株毒性輕微,不像Alpha變異株的情況。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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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被告在本案中使用名稱為「雲海」的連登帳戶。自2019年6月起,發生多宗事件涉及暴動及非法行為,當中有人發出多項包括要以違法等行為威脅司法人員履行司法職責,因此原訟法庭批出強制令,禁止恐嚇及騷擾任何司法人員的行為,在2021年5月29日,連登用戶「極速神驅」發起討論帖子,題為「律政司絕不姑息恐嚇法官的嚴重違法行為」,被告於同日以其連登帳戶在該帖子下發表評論,表示「殺曬d法官就岩」。

其後在2021年7月1日晚上,一名調派到銅鑼灣崇光百貨外駐守的軍裝警員被男子梁健輝從後用刀插了左上背一下,其後梁再用同一把刀自插左胸而自殺,政府便發表公開聲明譴責,於是同年7月7日,被告以其連登帳戶發起題為「我諗到一個方法分散班狗」的討論帖子,評論內容包括「就係大家每日都係唔同地方悼念梁烈士 咁班狗就要日日係全個香港罰企」、「如果佢唔分散咁派狗罰企 即係我地悼念梁烈士成功了」等,被告同日開始重複發表「推」字的評論以置於平台的頂部,亦有回應其他用戶的評論,共25項發表內容。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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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另一項控罪,在2022年2月7日仍然是2019新冠病毒防控期間,被告以其連登帳戶發起題為「其實與病毒共存個權係我地自己身上」的討論帖子,評論內容「當病毒傳到香港每個角落 港共既乜X清0搞咁多暴政都可以話係收曬皮」、「我最近有d喉嚨痛 我都已經身先士卒去左好多間藍店借廁所」等,被告同樣開始重複發表「推」字的評論以置於平台的頂部,亦有回應其他用戶的評論,共543項發布內容,合共3523項正評及402項負評。經調查後,被告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是連登帳戶「雲海」的使用者,但否認意圖使他人傳播2019新冠病毒。

被告鍾志超(32歲,維修工人)承認「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及「煽惑他人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控罪指,他於或約於2021年5月29日在香港,意圖使司法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導致前述的司法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他另於或約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前述的警務人員;他亦於或約於2022年2月7日至或約至2022年2月1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他人(該傳染病即2019冠狀病毒病(COVID-19)),藉身處任何公共運輸工具,或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娛樂場所、聚會地方、會社或酒店,或在該處的行徑,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案件今日在區域法院審理。

案件今日在區域法院審理。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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