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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不可以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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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不可以躺平

2023年12月12日 19:23 最後更新:20:26

區議會選舉成功結束,有119.3萬人投了票,進一步分析投票結果,有助於了解這一次選舉的特色。

有兩點值得關注:第一,中產選區投票跌。今次最終的投票率為27.5%,較2021年立法會選舉的30.1%投票率,少了2.6個百分點。如看分區投票率變化,有兩成分區的投票率跌幅超過5個百分點,集中在中產選區,例如愉景和薄扶林。有學者分析,上次立法會選舉還有中間派和個別非建制派可以參選,今次區選參選人清一色為建制派,因此支持非建建派的中產選民投票意欲下降,這是一批流失的選票。

第二,建制大黨得票下跌。表面來看,建制派最大政黨民建聯在兩種選舉共得109席,成為議席大贏家,但具體來看,建制大黨得票下跌。民建聯區選得48.7萬票,較2021年立法會選舉的68.1票,少了19.4萬票。如果把民建聯、工聯會和新民黨三大建制政黨加在一起,總共得79.3萬票,已佔總體投票的66.6%,但較2021年立法會選舉時同樣這3個黨合共所得的102.3萬票,少了23萬票,這是另一批流失的選票。

3大黨的得票較2021年下跌了22.5%,今次區選投票率只較較2021年立法會選舉低2.6個百分點,即只下跌了8.6%,究竟是甚麼票填補了建制大黨的得票差額,令區選的投票率能如此接近2021年立法會選舉呢?

這裡有兩個可能性,第一,建制大黨的選票轉移支持其他地區建制派人士。由於建制大黨在立法會選舉時明星很多,相比之下區選建制大黨候選人知名度較低,與其他地區團體候選人的知名度差距拉近了,所以不能排除有部分大黨的選票,流失去建制基層團體。

第二,有大量上次未有投票的非建制選民加入投票,填補了建制派選民、甚至少部分支持反對派選民流失的空隙。我認為後者的可能性相當大,這就是政府大力動員的結果。

正如我之前所講,今次區選最終投票率有27.5%,如果政府不大力不動員的話,投票率可能只得20%左右,全力催谷硬生生拉高了投票率6、7個百分點,等如拉多了30萬人投票,當中相當一部分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未有投票。這些新投票者可能是公務員,可能是大公司職員,也可能是在12月9號晚看了大匯演後,提醒了他們應該投票的一般巿民。就是因為政府的選舉工程,觸動這批原本未有投票的巿民出來投票,推高了投票率。

有人說現在由治及興,完善地區行政之後,參選區議會的都愛國愛港人士,所以即是建制派也覺得投不投票也無所謂,無必要花這麼多錢和精力來催谷投票率。如果在天下太平的日子,這種講法或許有一定道理。但如今國際局勢風起雲湧,美西方和中國關係惡劣,他們會利用每一個機會,借攻擊香港來向國家施壓。如果投票率低於20%,只得80多萬人投票,西方評論就有大條道理,指投票率驚人的低,連建制派都不支持新的選舉制度,看看這制席有多麼的不受歡迎。如今谷高了投票率,扭轉了惡劣局面,令最壞的情況無機會發生。

我記得2009年特區政府第一次就興建高鐵向立法會申請撥款,本來支持高鐵的民意有7成,但反對派全力催谷,最後投票時支持的意見跌至只有5成。我問當時負責的運輸官員,為何政府不出來大力宣傳高鐵便利兩地交通的好處。她說反正立法會都能通過,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盡量不出來反駁。

我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是一種躺平的思想。人生不可以躺平,你不去佔據陣地,陣地就會被別人佔據。你不大力做出自己制度的好,別人就會大力宣傳你制度的壞。躺平,永遠不會成功。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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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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