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歸26年,之前一路走來,越來越政治化,一直將不同的政治觀念,扭曲變形,將法治扭曲成為違法達義,將政治中立扭曲成為政治作反,當假話成真話之後,真話就「無掟企」了。
如今要一步一步開展一個撥亂反正的過程。如果說扭曲政治中立概念,令我印象最深的是,有中央政策組的成員公然出席一些和政府政策相違的公眾集會,還自得其樂,大肆張揚。說穿了這只是一種政治投機心態,當時反政府情緒高漲,出席這些集會深受反對派媒體歡迎,出席者自覺可以拉抬自己的人氣和民望,所以高調參與。若反政府民望支持度低,這些官員哪會因為自己的理念而出席撐場。
如今特區政府要糾正對政治中立的誤解,就從更新《公務員守則》開始。政府公布新一版《公務員守則》,當局曾經研究刪除守則中的「政治中立」字眼,最後決定保留,加入維護憲制和國家安全要求,並清楚指出公務員不論本身的政治信念為何,履行公職時不得受本身的政治聯繫或政治信念影響,公務員任何情況下,都不可直接或間接組織或參與阻礙政府施政的活動。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強調,「政治中立」並非等同「不用支持政府」,公務員要對特區政府、國家完全忠誠。
楊何蓓茵對政治中立的解釋是一個正解。公務員是常任制,最高職級是常任秘書長,在此之上就是政治任命官員。特首透過選舉產生,委任政治任命官員,等同組內閣執政。制度的理念是特首提出政綱,由人民選出,然後上台執政。常任公務員所謂政治中立,就是不管本人私底下的政治理念為何,都要保持中立,忠實地執行政治任命官員提出的政策。
不過,之前反對派將政治中立完全曲解,認為公務員可以憑自己所謂的「良心」或「公義」,決定執行或是不執行政府的政策。當這種錯誤觀念蔓延時,重則顛覆國家,輕則癱瘓政府,對思想的毒害極其嚴重。
其實西方對政治中立的理解十分清楚,從沒有一種公務員憑藉自己信念就能不執行政治任命官員政策的中立。英國廣播公司(BBC)在80年代播出的情景喜劇《是的,部長大人》(Yes Minister),就是一個典型的寫照。故事講述英國行政事務大臣哈克的執政歷程,他是政治任命部長,而協助他的常任公務員是行政事務常務次長阿普比爵士。阿普比長袖善舞,就濫權自重,通過複雜官僚程序拖延哈克的改革措施,劇情就是圍繞著大臣和常務次長之間的暗鬥。常務次長口說「是的,部長大人」,實際上就想陽奉陰違。
《是的,部長大人》當年在英國播出時甚受歡迎。
這個故事正正說明,政治中立的正解是常任公務員要聽從政治任命部長的命令行事,但是當常任公務員擁權坐大、陽奉陰違的時候,就會產生各種各樣的流弊。所以,簡單總結,政府官員的政治中立,第一要完全效忠於國家,這是公務員的基本義務,其實如果不想效忠國家,就根本不應加入政府;第二就是要執行以政治任命官員提出的政府政策,無論公務員私底下投票給哪個人,甚至投給現在執政政府的對手,都無關重要,執行公職時就是要按政府政策辦事,盡忠職守,高效完成,這就是公務員的基本責任。否則每個公務員都憑自己界定的「良心」辦事,18萬公務員有18萬種良心,這個政府馬上就散架了。
盧永雄
黎智英案將於12月18日開審,西方齊齊搞嘢。法國及德國政府頒授今年「法德人權及法治獎」予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她是今年該獎的12名得獎者之一。
另外英國新任外相卡梅倫亦接見黎智英的兒子黎崇恩,引發中國駐英大使館強烈譴責,指卡梅倫為撐反中亂港首惡撐腰打氣,干涉香港特區法治。
過去黎純恩多次要求會見英國政治高層,但最高只見過英國印太事務國務大臣卓雅敏,但今次終於獲得新任外相卡梅倫接見。英國外交部指黎智英案高度政治化,又批評《港區國安法》以國家安全為幌子,壓制異議聲音。與黎崇恩一道要求釋放黎智英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加拉格爾,聲稱英國政府認定《港區國安法》不應存在,因此即使審訊亦不可能出現公平和可接受的結果。
英國內閣要員在黎智英案開審前夕接見黎崇恩,很明顯是想向香港施壓。不過事件最大的漏洞是,英國不是要求黎智英要獲得公平的審訊,而是要求直接釋放黎智英,並且透過御用大律師加拉格爾之口,指英國政府認定《港區國安法》不應存在,這是赤裸裸的干涉香港的法治,與英國自己一直奉行的法治原則完全不相符。法治是依法而治,嫌疑人經過法庭審訊,依據法律作出判決,不是政客說一兩句說話,就可以對嫌疑人釋放或判刑。
英國對香港的批評完全站不住腳,主要有兩點:
第一,英國的國安法比香港更嚴苛。今年年中,英國的《國家安全法案》獲得國會通過並成為法律,部分內容比《港區國安法》更加嚴厲。英國《國家安全法案》除了新增了反間諜罪、外國干擾罪、透過與外國勢力聯繫的外國行為罪、破壞罪等,最令人注意的是調查危害國家安全事項所賦予英國政府的權力。
更嚴重是長期扣押權。在新《國家安全法案》下,只要英國國務大臣「合理地相信」任何人可能涉及「外國勢力威脅行為」,便可向法庭申請法令把該人拘捕,禁閉於其居所方圓200哩內之任何地方,可以長達5年之久。法庭在考慮發出該條例下的法令時,不需通知將被拘捕人士,不需經過審訊,亦不需給予該人士機會辯護。當國務大臣向法庭申請該法令時,除非法庭認為申請「明顯犯錯」,否則必須批出所要求之法令。香港的23條立法其實可以與英國這些先進國家睇齊,參考英國的《國家安全法案》,增加政府應對外國勢力威脅的權力。
英國的新法的長期扣押權明顯違反了《國際人權公約》第9條(2)規定「執行逮捕時應當場向被捕人士宣告逮捕原因並應隨即告知被控案件」;及(3)「因刑事罪名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應迅速解送法官或依法執行司法權力之其他官員,並於合理期間內審訊或釋放」。《港區國安法》並無英國國安法這些嚴厲內容,為何英國可以批評香港的國安法根本不應存在,而英國的國安法又應該存在呢?
第二,英國對付異見分子的手法極致殘酷,例如對付試圖分裂國家的北愛人士。在1981年夏天,臨時派愛爾蘭共和軍成員巴比桑茲和3個抗議者,在英國獄中絕食,抗議英國政府非法逮捕他們,巴比桑茲在獄中當選為英國下議院議員,但因堅持絕食,和三名抗議者在獄中喪命,事件引起國際上極大批評,認為英國時任首相戴卓爾夫人完全漠視人權,肆意拘捕異見人士,他們亦不會獲得公正的審訊。
敢問英國為何可以嚴厲對付分裂她們國家的北愛分離分子,或者在新國安法中嚴厲控制可能勾結外國勢力的人士,而香港又不能有相關的法律並依法進行裁決呢?這是可恥的雙重標準,英國自己每日都在做的事情,去保護自己國家的安全,卻叫香港不要去做。難道你的安全比我的安全重要?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