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國安處周四採取連串行動,針對流亡海外的黑暴分子。
第一,通緝「升旗易得道」兩個主事人。警方國安處懸紅通緝海外5人,當中包括「升旗易得道」兩名主事人霍嘉誌和蔡明達,警方指蔡明達創立多個YouTube頻道,包括「升旗易日報」,不時發布影片。霍嘉誌呼籲巿民加入組織軍隊鼓吹港獨,蔡明達就提倡到外國接受軍事訓練,推翻香港現有狀況。
霍嘉誌和蔡明達已流亡英國,取得政治庇護,警方國安處今次是首次針對流亡海外的網媒負責人。不過「升旗易得道」涉及的問題亦不只是媒體本身,去年7月,在荃灣中槍的中學生曾志健棄保逃潛兩年後,與另外3名逃犯一同落網,警方國安處當時懷疑網台「升旗易得道」協助他們在港匿藏,並聲稱多次試圖安排這些人潛逃離港但失敗,借機眾籌自肥。一年多後警方終於採取行動,通緝「升旗易得道」2名主事人。
第二,拘捕捐款者。警方國安處另一個行動,外界未有充分注意,就是拘捕4名在網上平台訂閱警方今年7月懸紅通緝的許智峰和羅冠聰的巿民,被捕是兩男兩女,包括報稱電梯技工、補習老師、退休人士等,他們涉嫌在網上透過懷疑是Patreon的網上訂閱平台,以金錢資助羅冠聰和許智峰,涉嫌違反國安法第21條。該條文指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分裂國家,即屬犯罪。 情節嚴重的,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這一著十分高明,是直接切斷這些通緝人士的水源,因為這些人除了可透過網上社交媒體發放影片分享廣告收益外,更加多的是透過Patreon等訂閱平台收取支持者的贊助費,雖然不清楚他們收取的金額有多少,但以許智峰為例,他的Patreon帳戶訂閱月費介乎55至870港元,有179個付費會員,即使以較低的估計,每個訂閱會員平均每月支付200元,他每月都能收到36000元。而警方今次拘捕的巿民都是贊助大戶,贊助金額由1萬至12萬元不等,可見這些海外被通緝人士透過Patreon等收入是何等豐厚。
如今警方拘捕4名涉嫌資助者之後,巿民才發現原來透過Patreon資助這些逃亡人士都是犯法。其實不單是捐錢,即使轉發他們的影片亦要小心,因為明知他們是被通緝人士,這樣可能會犯上協助或教唆逃亡人士觸犯國安法的罪名。
第三,誰說通緝沒有用?今年7月警方通緝10名流亡人士,當時很多人認為警方通緝沒有用,他們都不會回港,通緝他們只能加大了他們的知名度,但如今看來警方的行動是有連串部署。被通緝人士當然要小心,坐飛機也不要飛經像俄羅斯這些和中國關係友好的國家,否則就會出現電影《白夜逃亡》的情節,因為飛機故障逼降,而被拘捕轉解返中國大陸。不過,現在顯見的另一個效果是,將逃亡人士放上通緝名單,等如明示這些人是涉嫌違反國安法者,其他人不得捐贈或以任何形式傳播他們的反政府信息,否則亦會墮入法網。
總的而言,警方接連出招通緝、收網、斷水源,可打擊流亡者在海外借持續反對政府而獲得豐厚收益。
盧永雄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