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誰將法律戰拖長來打?

博客文章

誰將法律戰拖長來打?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誰將法律戰拖長來打?

2023年12月22日 18:08 最後更新:20:14

黎智英案第一個法律技術爭議有了結果。

黎智英一方質疑檢控已失去時效,認為應該在被指控罪行發生6個月之內就開始進行檢控,並指實際檢控的時候已經超過這個時限。但法庭在12月22日裁定,由於被告的控罪是串謀控罪,是持續罪行,故它的時限應該是串謀的最終日期才開始計算。而這宗案件罪行的最終日期是2021年6月14日,所以時效應該是直至同年的12月24日終結。

實際上控方的檢控由當年的12月14日已經開始,所以並未喪失時效,故判定黎智英一方申請敗訴。這可以說是控方在黎智英案中先小勝一仗。

黎智英在2020年8月10日被拘捕,到本月18日正式開審。曾經有部分西方人士質疑控方拖延審訊,包括末代港督彭定康,他在今年9月曾表示,英國政府應該採取行動營救黎智英,認為黎智英案一再推遲審訊是一種恥辱。

這些講法乍聽似乎有理據,實際上經不起推敲。本案開審第一個爭議,也就是時效問題,本來就是辯方不易爭辯的技術問題,但其實在過去兩年來,黎智英一方已就各式各樣的技術問題,採取眾多法律行動,以此挑戰控方,客觀上推遲了審訊。

第一,質疑警方能否取用證物。在2020年8月10日,警方拘捕黎智英之後,警方按搜查令檢取了黎智英的多項物品,包括其兩部手提電話。黎智英隨即展開法律行動,要求歸還被檢取的物品,包括他的電話,理據是當中含有法律專業特權材料,以及新聞材料,警方不能查閱。

有關的法律行動馬上展開,到了2021年2月,高院就黎智英的申請頒下命令,將兩部黎智英被拘捕時檢取的電話封存。換言之,警方不能取用裡面的證據進一步調查案件。

後來相關官司一直打下去,法庭同意警方國安處,根據港區國安法的權利取得的搜查令,當中可以涵蓋新聞材料。在2022年7月,黎智英再打官司,向上訴庭提出司法覆核該搜查令的合法性。到同年10月,上訴庭駁回黎智英的司法覆核,下令批准國安處執行手令,解封相關的新聞材料及兩部手機共8000多項資料。

試想下由警方拘捕黎智英,搜獲其手機,到上訴庭駁回黎智英的司法覆核,解封相關材料,已經過去了2年2個月,警方至此才可以調查有關資料,進一步搜集提起訴訟的證據。

第二,要求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在今年5月,當時本來已經排期案件將於9月審理,黎智英一方又向高院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理據是不能得到公平審判,因為法官已有既定立場,以及行政干預司法等等。後來高院在同月否決黎智英一方永久終止聆訊的申請。

除了上述兩單官司之外,黎智英還對不批准其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他的決定和凍結他財產的決定不斷打官司。

可以想象,警方在2年之後才解封從黎智英搜獲的手機,開始調查當中8000多項資料,再從中尋找相關的證據,找齊證人證物。而律政司又要面對黎智英一方各種各樣的官司。

可以這樣總結,第一,黎智英一方是從所有可能的角度,質疑警方或者控方的各種行動,能夠打官司就打官司,希望阻止調查或者終止聆訊。這樣做的客觀效果就是令正式聆訊推遲。第二,推遲聆訊究竟哪一方會獲得好處?值得深究。但至少可以給彭定康之流一個口實,覺得是香港特區政府拖延審訊。

醜婦終需見家翁,最後還是要由法庭來審訊的。

盧永雄

往下看更多文章

香港「法盲」實在多

 

有時覺得在現代社會,受過高深教育的人,應該不容易犯法。但現實地看,這個假設並不成立。

前聯工盟總幹事李卓人妻子鄧燕娥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捕,她的胞妹鄧燕梨今年3月在警方到鄧燕娥美孚新邨家中搜查之前,兩度前往該處取走姐姐的手機和手提電腦,最後被當局控告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結果鄧燕梨承認控罪,今日(12月21日)被判監6個月。

63歲的鄧燕梨有高學歷,自幼喪失雙親,在教會環境中成長,勤學至碩士,可以說是受過高深教育的人。

從此案的結果而言,有4點值得注意。

第一, 明顯犯法。由於鄧燕梨知道其姐被捕,也明知姐姐的手機和手提電腦可能案中是證物,蓄意拿走那些證物,意圖干預警方調查,想減少姐姐獲罪的機會,所以妨礙司法公正。

她的行為除無視法律外,犯法方式亦足夠愚蠢。要知道警方搜屋後發現不到手機或電腦等物品,自然會翻查升降機或大廈附近閉路電視,以查明是否有人曾入屋取走證物,因此這種犯法行為,被偵破的機會很大。相信亦是因為證據太過確鑿,鄧燕梨選擇認罪,不作抗辯。可以說這種犯罪行為相當愚蠢。

第二,對胞姐並無幫助。在審訊時揭露的資料指出,案中無證據顯示,鄧燕梨取走手機和手提電腦後,曾經開啟干擾或破壞證據,而警方其後調查亦無發現,當中有任何犯罪資料,因此被告的行為對其姐鄧燕娥罪行調查,未產生實質影響。這是衡量案情是否嚴重的一個因素,但並非衡量是否犯罪的因素。倒過頭來,顯示鄧燕梨衝動犯案,即使從犯罪者自身角度看,取走電腦亦沒有幫到她的姐姐。

第三,法盲最可怕。法治社會法律公開透明,公眾有責任去了解法律,知法守法。一個有碩士學歷的人,應該知道偷走證物是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究竟她是對法律有清楚認知,公然冒險犯案?還是根本不懂法律,不知道這是犯罪行為呢?這如今無法證實。但從她犯罪行為的愚蠢過程,只能夠假定被告是一個法盲,對法律沒有充份認識,或者無心尊重。

第四,「違法達義」毒害甚深。過去在香港高度政治化的年代,前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鼓吹「違法達義」思想,鼓勵人們犯法以達到他們心中的公義。這種「違法達義」思想最大的漏洞,是公義的尺人人不同,以色列的公義和哈馬斯的公義就是完全相反。如果每個人都認為可以違法達義,那麼進行恐怖襲擊或發動戰爭大量屠殺平民,都可以是正義的事情。

如今風暴過後,香港是需要進行一場掃盲運動,是掃除「法盲」,呼籲公眾遵守法律。律政司在今年2月成立法治教育督導委員會,計劃推廣法治理念,以淺白易明的方式,教授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香港法治以及法律制度相關的議題。

這項工作極其重要,更加應該由最年幼的小朋友開始,從見到紅燈不要過馬路,教授他們遵守法律的必要性。如果全社會都能真正尊重法治,發生動亂的機會就會大大減低,因為大家都明白,違法最終要付出代價。

盧永雄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