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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4天 | 法庭裁定控方檢控合符時限 法官促辯方避免浪費法庭時間

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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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4天 | 法庭裁定控方檢控合符時限 法官促辯方避免浪費法庭時間

2024年01月02日 10:37 最後更新:02月05日 00:30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今早10時續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訊。法官經2次休庭後,裁定維持原來裁決,控方沒超出「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的半年檢控時限。

但再開庭後,法官宣布再休庭20分鐘,就逾時檢控的判詞作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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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妻及子女今早往法庭聽審。

黎智英妻及子女今早往法庭聽審。

一早有市民輪候入庭

一早有市民輪候入庭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杜麗冰甫開庭後指,3名法官已閱讀控辯雙方早前提交的書面陳詞,但法庭在開庭數分鐘才收到辯方反駁書面陳詞,故需半小時閱讀,決定把案押後半小時。杜麗冰法官又提到,不希望審訊再拖延,認為辯方應把想說的一次過提出,盡量不要突然提出新陳詞,避免打亂法庭的預定安排及浪費時間,要求辯方想清楚是否有任何新增陳詞一併提出。

李素蘭法官則指,控方向法庭提交了新一份電子版開案陳詞,希望得知與2023年12月29日所提交的有何分別;控方回應指,新文件增加了一些證物的超連結,以便各方索閱。

三名法官休庭近半小時作出考慮後,裁定控方原訂的控罪範圍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正確妥當,控方也沒有逾時提出檢控,指出辯方早前提出檢控時限的法律爭議沒有提到上述內容,亦認為現時申請毫無爭辯之處,故拒絕辯方修改控罪內容的申請。

杜官表示,三名法官考慮控辯雙方陳詞後,認為法庭早前已就「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的檢控時限作出裁決,辯方卻大膽地提出早前法律爭議中沒有提出的修改控罪內容申請。杜官重申有關「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檢控時限的法律爭議已解決,辯方理應一次過提出其爭拗,現時法庭不會就辯方的新論點,重新處理檢控時限的法律爭議。而且上周的裁決已清晰說明煽動罪的檢控時限,故沒有任何理由應辯方要求修改控罪內容。

黎智英今早出庭時,向旁聽席方向舉起手打招呼,又向家人揮手,以口語隔空溝通;期間有懲教人員向他遞上助聽的耳機,他戴上等候開庭,並面露笑容,精神不俗。庭內暫見3名外國領事職員,坐近被告一方 。 

今早庭外保安戒備森嚴,大批反恐特勤隊荷槍實彈戒備。

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早前裁定,本案「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的半年檢控時限是2021年6月24日至12月24日,控方在檢控時限屆滿前10日已開始提出檢控,故沒逾時提出檢控。辯方則認為根據法庭裁定,法庭只有司法管轄權處理2021年6月14日至24日為期10日的指控罪行,控辯雙方已向法庭提交書面陳詞。

黎智英妻及子女今早往法庭聽審。

黎智英妻及子女今早往法庭聽審。

今早約8時已有40多人在公眾旁聽席等候區排隊。庭外一如以往保安森嚴,大批反恐特勤隊荷槍實彈戒備,法院附近的英華街、東京街、通州街都有大量警車及警員駐守。

一早有市民輪候入庭

一早有市民輪候入庭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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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星期四(4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提交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以達致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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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法庭指出黎智英為案中主腦和推手,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個人的影響力進行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削弱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香港居民的關係,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他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實施制裁,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最終判處黎智英監禁20年。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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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二條,「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 而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三訂明的嚴格條件,須由原訟法庭如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相關條件,才可將該財產充公。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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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其中,向法庭提出充公令申請是有效打擊嚴重罪行、保護公眾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法律及機制亦常見於世界各地。就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以防止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其同謀或其代理人運用其罪行相關財產,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切斷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能力。」

發言人重申:「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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