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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10天 | 辯方爭議控方專家報告 法官質疑辯方「搬龍門」 裁定可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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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10天 | 辯方爭議控方專家報告 法官質疑辯方「搬龍門」 裁定可呈堂

2024年01月16日 11:35 最後更新:09月30日 23:41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16日進入第十天聆訊。辯方爭議控方專家證人王貴國有關制裁所帶來法律影響的專家報告,與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控罪元素的關連性及呈堂性。但杜麗冰法官指,控方毋須證明黎請求外國制裁與外國最終實施制裁的因果關係,又質疑辯方「搬龍門」。法庭經一小時商議後,裁定專家報告可呈堂。 

就辯方爭辯控方專家報告的關連性及呈堂性,3名法官經考慮後,裁定控方專家證人王貴國教授所撰寫的專家報告,與本案兩罪的控罪元素有關連,可被接納為控方呈堂證供,裁定王貴國在2022年11月及2023年11月所撰寫的兩份專家報告可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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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專家證人王貴國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專家證人王貴國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 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家人今續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家人今續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指,控方表明只會就美國制裁依賴控方專家報告,其他國家的制裁則不會依賴控方專家報告;報告亦提到一些美國制裁中港官員的詳細資料,有關制裁的後果、時限及法律效力等;法官認為,控方專家報告有助法庭理解外地法律立法歷史等,助法庭就本案作裁定,日後考慮證據比重時,再決定會接納王貴國教授的哪些證供,如王貴國證供無助本案,法官便不會接納該些證供,重申法官會不偏不倚、公正無私。

法庭明傳召張劍虹出庭作供  

案件明(17日)續審。法庭將傳召首名從犯證人、《蘋果日報》前社長張劍虹出庭,控方預計主問張劍虹至少需要一星期。辯方資深大律師關文渭透露彭耀鴻,預計缺席的彭耀鴻大律師會在下星期一返回審訊。杜麗冰法官問到,如控方明開始傳召證人,辯方會否感不公,又問辯方有否確認被告指示。關文渭確認,控方可先傳召證人及展開主問,這亦是他從被告所收到的指示。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指,控方開案陳詞中沒提及黎請求外國制裁中港,實際令外國實施了哪些制裁,而控方專家證人、浙江大學國際戰略與法律研究院院長王貴國教授所撰寫的專家報告,以及美國的立法過程與行政命令,並不能說明黎智英當時的心態,故認為控方理應調查黎請求外國制裁的內容及外國最終實施制裁的關連性。

控方專家證人王貴國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專家證人王貴國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李運騰法官指,法庭需考慮黎智英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的「制裁」,是否《香港國安法》第29條所指的「制裁」,是由法庭負責裁定,法庭需了解黎請求了甚麼「制裁」,外國最終實施了什麼「制裁」。李官質問辯方,若不陳述外國法案對香港利益有什麽影響,又如何定義這法案中的行動是否屬於「制裁」或「封鎖」。

杜麗冰法官亦提到,控方毋須證明黎請求外國制裁與外國最終實施制裁的因果關係。關文渭舉例指,美國聯邦法律《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早於2019年11月生效,在本案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控罪時段前已通過並生效。

杜官指專家證供不是「聖經」  毋須接納全部內容 

但關文渭指,控方專家證人沒有看過被告的通訊記錄,其報告僅提到外國所採取的制裁行動,沒分析黎的請求內容;杜官反駁,王貴國教授又不是法庭,並提到三名法官並非外地法律的專家,控方才需要向法庭提交專家報告。杜官亦指,法庭有最終決定權去接納或拒絕、甚或只接納部份專家證供,專家證供並不是「聖經」、毋須接納全部內容。李官則指,現階段法庭仍未有機會聽取任何證人在庭上作供,質疑是否在「真空」中討論專家證供相關性。

李官強調,控辯雙方與法庭的共識是就本案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控方毋須證明外國最終實施的制裁是由黎請求外國制裁所致,控方毋須證明此因果關係。控方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表示同意,指控方並不依賴王貴國的專家報告來證明此因果關係,而報告分析黎的對話內容、Twitter帖文、美國《香港人權與民主法》的立法過程,可推論出黎要求外國參考《香港人權與民主法》制裁香港。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 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 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希望爭辯控方可證明此因果關係,但被杜官打斷,表明今主要爭論王貴國專家報告與本案兩罪的關連性,辯方不要離題。辯方明白法庭不會受控方專家報告所約束,法庭亦會決定是否接納控方專家報告內容。李官又提及控方專家報告的補充報告,包括美國《香港人權與民主法》的立法歷史,全是事實證據,沒造成偏見。

關文渭指,反對王教授於其補充專家證人供詞內的總結部份,概括其意見指外國自2019年對香港實施的制裁、封鎖及其他敵對行動,影響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及貿易中心的穩定,有關內容涉及個人意見。 但法官指,辯方的書面陳詞與庭上的口述陳詞存在差異,並不一致,要求辯方必須澄清立場是反對整份專家證人供詞呈堂,抑或只是爭議有關總結部份。杜官更質疑,辯方於現階段才提出新論點,顯然早前未有深思熟慮,並指辯方的新爭議點是「搬龍門」(you have moved the goalpost)。 法庭聽取完雙方陳詞,押後1小時作裁決。

辯方:王貴國證供對法庭考慮控罪裁決無幫助 

關文渭在庭上提出,法庭可在稍後階段,在控方傳召王貴國前,再裁定專家證供相關性,但辯方希望今天提出申請和作出陳詞。3位法官均對此提出異議,杜官直言對此感不悅,指辯方可選擇撤回申請,在較後階段再提出,否則若辯方今天提出申請,法庭便會先作出裁斷。關文渭最終決定續提出申請。

關文渭指,王貴國在專家報告中解釋外國法案對香港利益的影響,但本案中控方既毋須證明被告請求外國制裁與外國法庭有因果關係,辯方的立場亦是兩者實際上並沒因果關係,王貴國的證供對於控罪元素,以及法庭考慮控罪裁決並無幫助,只會浪費法庭時間。

辯方律師團隊中,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新西蘭御用大律師Marc Corlett及大律師黃雅斌今缺席聆訊。

黎智英家人今續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家人今續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今穿著皮褸和白衫白褲到庭應訊,他向家人微笑點頭揮手,戴上耳機聽審。黎的家人包括其妻、子女及媳婦曾美華今都到庭聽審。

本月10日第九天聆訊,控方在庭上讀出涉案高級督察的財務事宜書面供詞,提到「重光團隊」成員李宇軒多個戶口有逾千萬款項往來,當中多次提款支付全球登報費;另黎曾向Mark Simon轉帳逾億元,當中逾9000萬元分發予泛民陣營;而黎又曾多次向前美國國防部副部長轉帳共175萬港元。此外,控方在庭上播放黎智英在2020年9月1日進行警誡錄影會面片段,顯示黎否認與外國媒體有聯繫,並對警方提問大多表示「無嘢想講」及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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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劍虹

特區政府星期五(5月1日)強烈譴責有反華組織及外國媒體試圖透過發放所謂新聞自由指數及向國安罪犯黎智英頒發所謂獎項,美化其犯罪行為,並對特區作出污衊抹黑和攻擊,此等卑劣行徑完全無視法治精神,歪曲事實,須予強烈譴責。

政府新聞處圖片

政府新聞處圖片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均享有由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公平審訊的權利。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在『黎智英案』中,法庭經過長達156日的公開聆訊,審視了多達2220項證物、超過80000頁文件、各方呈交總共超過1000頁的書面陳詞等。黎智英本人更出庭作供多達52日。這些都是黎智英和其他被告經過公平審訊後才被裁定有罪的證明。倡議某種背景的人或機構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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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傳媒機構及自詡代表新聞工作者的組織,繼續將『黎智英案』的犯罪行為與新聞自由混為一談,甚至借不同案件炒作詆譭香港特區的人權和法治狀況,目的是混淆視聽,污衊香港特區。事實是,『黎智英案』與新聞自由完全無關,各被告多年來是利用新聞報道為幌子,行禍國害港之實。本案公開審訊中,揭示了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而黎智英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實施制裁和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清楚指出,不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後,黎智英的唯一意圖就是,即使要犧牲中國和香港特區人民的利益,也要謀求中國共產黨倒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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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在裁決理由中已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公開的裁決理由及判刑理由已鉅細無遺地說明法庭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就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定罪和判刑的考量,有理有節,充分展現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不受任何干涉,更絕無任何政治考慮。別有用心的外部勢力在面對這些鐵一般的事實,依然顛倒是非、惡意攻擊,令人不齒,特區政府必須再次嚴正反駁,以正視聽。」

發言人強調︰「香港市民擁有《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新聞及言論自由。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必須尊重及保障人權,並依法保障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權利與自由,包括新聞、言論及出版等自由。」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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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以來,本港的傳媒環境蓬勃依然。惟部分別有用心人士卻刻意捏造有關香港新聞和言論自由的事實。而無國界記者絕大部分的資金由歐盟、美國國務院、及其他歐洲政府提供,屬美西方勢力的反華工具,其所謂『排名』並無公信力,特區政府不予理會。」

​發言人重申︰「香港特區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特區政府促請各方認清客觀事實,停止任何毫無根據的惡意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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