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就23條立法訂立「境外干預罪」,惹起一些議論。例如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接受報章訪問時質疑,「境外干預罪」字眼含糊,並指如「呼籲沽售港元」而導致部分人虧損是否違法。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以不點名方式回應陳文敏質疑,指第一,有關行為與境外勢力看不到有任何關係;第二,看不到用法例內所說使用的「不當手段」; 第三,亦沒有切合建議法例所說的干預效果,基本上是「三不中」。
鄧局長亦指出,若純粹談論本港社會經濟發展或從事相關研究,並不是洩密,要「三連中」才違法,包括一,無合法權限下披露; 二,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三,披露的資料是否符合國家秘密的領域和有否犯罪意圖。
政府提出23條立法之後,的確有部分人提出,23條立法後會否什麼也不能說,例如將來發研究報告導致股巿下跌,會否有國安問題?或者是否什麼也不能批評政府,否則就是洩密或違反國安法?這些講法無論是善意或是惡意,都是將所有東西混為一談,焦點不清。
以「境外干預罪」為例,我又不覺香港的「境外干預罪」字眼含糊,其實陳教授所處的英國,去年7月通過的新版《2023國家安全法》,同樣新增了「境外干預罪」,其內容和香港建議中的「境外干預罪」接近,只是港版的辣味比英國版為低,因為無英國較嚴厲的「境外影響力登記制度」。
英國版「境外干預罪」禁止任何人配合外國勢力,通過某些特定的不當手段,干預該國事務,包括干預投票、妨礙言論自由等多種干預效果,均屬違法,違者最高判罰監禁14年並處以罰款。
港版「境外干預罪」,禁止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帶來干預效果,包括第一,影響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區行政機關制訂或執行政策或措施;第二,干預香港特區的選舉; 第三,影響立法會履行職能;第四,影響法院履行職能;以及第五,損害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
港版和英國版「境外干預罪」提到的使用不當手段亦頗類似。
這裡再科普一下,提控刑事罪行要入罪殊不容易,首先要證實有犯罪行為(actus reus),「境外干預罪」的犯罪行為包括:一是配合境外勢力,二是使用不當手段,三是帶來干預效果,三者缺一不可。其次亦要證明有犯罪意圖(mens rea),如果涉案人在毫不知情下被人欺騙利用,即使真正參與一個境外干預的罪行,有犯罪行為,但他亦可以以無犯罪意圖辯護脫罪。
香港的「境外干預罪」定義清晰,看不到陳教授所謂的「字眼含糊」。也不知陳教授會否覺得英國的「境外干預罪」字眼也很含糊呢?
至於陳教授舉的例子,一個人如果呼籲沽售港元,如果真的只是對貨幣走勢的一個評價,看不到有「使用不當手段」的成分,而「導致部分人虧損」,也不是香港的「境外干預罪」亦要帶來的五種效果之一,首先不構成「犯罪行為」。
至於「犯罪意圖」,如果無論是一個研究員或巿場人士,真心實意分析經濟研究港元走勢,提出看法,沒有配合境外勢力有預謀行事,亦看不到有任何觸犯「境外干預罪」的犯罪意圖。「境外干預罪」是要防止外國透過本地的代理人,透過不當手段嚴重干預國家或香港事務,正常研究分析活動、新聞報道、投資建議,的確跌入鄧局長所說的「三不中」範疇。
一般人不懂得作具體的「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的分析,並不出奇,故易有「法例不清」的誤解。但一個法律系的大教授也作出所謂的「字眼含糊」的評論,就比較不專業了。
盧永雄
特區政府公布就《基本法》23條進行立法,有媒體將今次的建議和2003年的版本相比,顯示現今版本比2003年版嚴厲,其實這是一種「阿媽是女人」的比較。
2019年香港爆發黑暴事件,2020年中央代香港就國安問題進行部分立法,制訂《港區國安法》,如今的23條立法和2020年的《港區國安法》,將會結合成統一體系,既然《港區國安法》較2003年版的23條立法嚴厲,如今進行的23條立法比2003年版嚴謹,也是題中應有之義。
我倒反覺得,今次23條立法的辣度只是中等,未去到最辣的程度,特別是新增的境外干預罪,由於其中一個焦點是,管制本地的政治團體與境外的政治團體聯繫,但政府只是沿用《社團條例》中對「政治團體」的定義,即政黨或以參選作為主要功能的組織,就令到大量的NGO或外國組織並不跌入這個定義當中,仍然可以保持和外國組織的基本聯繫。這些外國組織只要不從事違反國安法其他條文的活動,就可以繼續存在。可以說,政府已經是留一手了。
說到2003年的23條立法,政府最終決定放棄。後來有一個內地法律專家對我說,指香港已經錯過了一個最寬鬆的23條立法版本,當時的「剝牙版本」已是中央能接受的極限,香港可以說是「蘇州過後無艇搭」了。
如果回顧2003年的立法,有幾個問題值得商榷。
第一,假如沒有錯過又如何?距離2003年立法已經超過20年,歷史告訴了我們事情的真相。可以推想,假如香港在2003年已就23條立法,但由於法案的辣度不夠,亦都恐怕政府不敢執行,2014年的佔中和2019年的黑暴事件,恐怕仍可能發生,那麼往後的《港區國安法》和23條立法,仍然必須進行。23條立法的核心理念是防止香港出現顛覆性的動亂,所以即使立了一條剝晒牙的2003版23條法案,亦沒有什麼大作用。
第二,單向保障自由。其實過去的問題不單單是有沒有2003年的立法,而是回歸20多年,香港整個發展只是單向要保障自由。當年討論23條立法,根本不覺得香港會出現動亂,所以很多人都希望法案可以訂得越鬆越好 ,認為這只是為了滿足中央的要求,甚至認為是無理的要求。
現實上,政治自由和政治穩定,是維護一個體制發展的同樣重要元素,要獲得好好的平衡。美西國家保障自由的同時,亦要保障政治穩,訂出非常嚴苛的國安法律,但他們推動發展中國家或地區採納新制度時,就採取一種震盪療法,要求這些國家和地區一下子跳到西方民主的制度,全面保障自由,不理他們是否有政治穩定,結果極其災難性。香港出現了2019年黑暴事件,也是這災難的變奏。
第三,政治穩定重要。美國政治學家亨廷頓,在1968年發表他的名著《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檢討1945年二戰之後,殖民地紛紛獨立,但是20幾年過去,很多國家都並未發展起來,只是一片混亂。他提出一套理論,認為傳統社會經歷巨變,政治和經濟社會的制度和紐帶都打碎了,但新的制度未建立起來,高漲的政治訴求不能夠被體制吸納和滿足,就出現持續不斷的動亂。
他說政治穩定極難定義,但總體來說有兩個因素:秩序和持續性。秩序意味著政治體系相對不存在暴力、高壓政治和分裂等因素。而持續性意味著政治體系的關鍵部分相對來說不發生變化、不存在想根本改變政治體系的政治運動。
亨廷頓的理論,已經可以解釋香港的問題。香港回歸之後,傳統的政治體制打破,意識形態失序,然後馬上就套用西方那一套單向側重自由、民主,完全忘記了政治穩定,結果出現重大的政治災難。
結論是,我們沒有錯過2003年的23條立法,而是錯過了對政治穩定的重視。政治穩定就像空氣一樣,有的時候並不察覺,但當失去之後,就覺得相當痛苦了。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