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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是要切斷外國干預的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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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是要切斷外國干預的黑手

2024年02月02日 18:30 最後更新:12月31日 16:39

現在討論23條立法,很多側重點是,新法例是否會誤傷無辜,而不去了解法律能否打擊應該打擊的對象。以「境外干預罪」為例,真正要制止本地政治組織不能再配合境外勢力干預香港,其中一個凸顯的例子便是職工盟。

2021年,擁有14.5萬會員的職工盟宣佈解散,為這個以工會為包裝的政治組織劃上一個句號。但職工盟當年如何與外國政治組織者有密切聯繫,仍然深受關注。

在2014年的佔中前後,職工盟被揭發原來一直收受美國政府旗下的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NED)的相關組織大筆撥款。職工盟從1993年起,從NED屬下的美國國際勞工團結中心(ACILS)每年獲取60萬港元捐款,至2019年累計收取1300萬港元。更詭異的是,在2014年佔中前,職工盟向ACILS申請一筆15萬美元(117萬港元)的撥款,用於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底用於「爭取工人權益行動」,而這段時期,正好是佔中爆發之時,令人懷疑職工盟就在收取外國資助,成為佔中的幕後搞手之一。

NED雖然號稱非政府組織,但其實是與美國國務院及中情局等機構有密切關係,資金主要源自白宮及國務院,被稱為「中情局白手套」,和全球多地的顏色革命運動,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其中一個例子是支援委內瑞拉的反對派領袖瓜伊多,在當地想推翻總統馬杜羅。職工盟的問題是一個本地工會,可以20多年來一直暗中獲得美國政府屬下機構的資助,不用向外披露,直到事件曝光後,仍然支吾以對。大家想想,如果中國國安部相關組織,跑去美國資助工會上街示威,會有什麼後果?

另外,職工盟除了在香港大搞政治外,亦做了不少針對中國政府的事情,例如曾經發表有關一帶一路的所謂研究報告,題為「一帶一路,勞工買的單」,其實只是將一些二手資料炒雜成文,指控中國政府利用企業在一帶一路達成政治目的,對投資國的勞工有很大的負面影響。報告完全無視一帶一路相關的投資帶動不同國家的經濟發展和就業,只是一面的唱衰。但當大家知道職工盟是收NED的錢時,對這些政治報告,就不感到奇怪了。

過去香港並無法例制止這些本地政治組織,與外國政府屬下機構勾結,但新增的「境外干預罪」,就有辦法對付這些問題。如果職工盟仍然存在,其2014年的行為,就可能觸犯了「境外干預罪」,首先講它的「犯罪行為」,包括,1,配合外國勢力,即NED及其屬下組織; 2,使用不當手段例,例如作出非法示威;3,達成影響香港特區政府制定或執行政策的效果,那時他們主要是以非法示威,壓逼特區政府,接受他們的全面普選訴求。其次講「犯罪意圖」,職工盟明知而配合外國政治機構NED及其屬下組織的行動,干預特區施政,而非簡單地只是職工會表達訴求。

另一方面,新法例賦權政府禁止這些與外國勾結的政治性組織運作。現在《社團條例》已有禁止本地政治性團體或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的條文,若違反此條文,可按《社團條例》取消這些組織的註冊。 問題是很多組織不是以《社團條例》註冊,例如職工盟就是按《職工會條例》註冊,不受規管。新法例授權保安局局長禁止本地政治組織和境外政治組織連繫的範圍,擴至所有本地組織,當年的職工盟作為工會亦都到規管。而新立法對政治組織的定義,就沿用《社團條例》對政治組織作出狹義的定義,即一是政黨,二是主要功能是參加選舉。職工盟由於每次都派員參選,因此亦跌入政治性組織的範圍,可受規管。

看完職工盟這個例子,令人既驚訝過去香港政治團體受外國資助的無掩雞籠狀況,亦明白在新例下要求「三連中」,主要針對的就是職工盟這種受外國資助、試圖在港干政的政治性組織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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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連中」 不易中  

 

特區政府就23條立法訂立「境外干預罪」,惹起一些議論。例如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接受報章訪問時質疑,「境外干預罪」字眼含糊,並指如「呼籲沽售港元」而導致部分人虧損是否違法。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以不點名方式回應陳文敏質疑,指第一,有關行為與境外勢力看不到有任何關係;第二,看不到用法例內所說使用的「不當手段」; 第三,亦沒有切合建議法例所說的干預效果,基本上是「三不中」。

鄧局長亦指出,若純粹談論本港社會經濟發展或從事相關研究,並不是洩密,要「三連中」才違法,包括一,無合法權限下披露; 二,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三,披露的資料是否符合國家秘密的領域和有否犯罪意圖。

政府提出23條立法之後,的確有部分人提出,23條立法後會否什麼也不能說,例如將來發研究報告導致股巿下跌,會否有國安問題?或者是否什麼也不能批評政府,否則就是洩密或違反國安法?這些講法無論是善意或是惡意,都是將所有東西混為一談,焦點不清。

以「境外干預罪」為例,我又不覺香港的「境外干預罪」字眼含糊,其實陳教授所處的英國,去年7月通過的新版《2023國家安全法》,同樣新增了「境外干預罪」,其內容和香港建議中的「境外干預罪」接近,只是港版的辣味比英國版為低,因為無英國較嚴厲的「境外影響力登記制度」。

英國版「境外干預罪」禁止任何人配合外國勢力,通過某些特定的不當手段,干預該國事務,包括干預投票、妨礙言論自由等多種干預效果,均屬違法,違者最高判罰監禁14年並處以罰款。

港版「境外干預罪」,禁止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帶來干預效果,包括第一,影響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區行政機關制訂或執行政策或措施;第二,干預香港特區的選舉; 第三,影響立法會履行職能;第四,影響法院履行職能;以及第五,損害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

港版和英國版「境外干預罪」提到的使用不當手段亦頗類似。

這裡再科普一下,提控刑事罪行要入罪殊不容易,首先要證實有犯罪行為(actus reus),「境外干預罪」的犯罪行為包括:一是配合境外勢力,二是使用不當手段,三是帶來干預效果,三者缺一不可。其次亦要證明有犯罪意圖(mens rea),如果涉案人在毫不知情下被人欺騙利用,即使真正參與一個境外干預的罪行,有犯罪行為,但他亦可以以無犯罪意圖辯護脫罪。

香港的「境外干預罪」定義清晰,看不到陳教授所謂的「字眼含糊」。也不知陳教授會否覺得英國的「境外干預罪」字眼也很含糊呢?

至於陳教授舉的例子,一個人如果呼籲沽售港元,如果真的只是對貨幣走勢的一個評價,看不到有「使用不當手段」的成分,而「導致部分人虧損」,也不是香港的「境外干預罪」亦要帶來的五種效果之一,首先不構成「犯罪行為」。

至於「犯罪意圖」,如果無論是一個研究員或巿場人士,真心實意分析經濟研究港元走勢,提出看法,沒有配合境外勢力有預謀行事,亦看不到有任何觸犯「境外干預罪」的犯罪意圖。「境外干預罪」是要防止外國透過本地的代理人,透過不當手段嚴重干預國家或香港事務,正常研究分析活動、新聞報道、投資建議,的確跌入鄧局長所說的「三不中」範疇。

一般人不懂得作具體的「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的分析,並不出奇,故易有「法例不清」的誤解。但一個法律系的大教授也作出所謂的「字眼含糊」的評論,就比較不專業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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