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其中一個關注焦點,是竊取及洩露國家機密。其實現行的《官方機密條例》,已經有一定條款規管竊取或洩露機密行為,今次23條立法是要將相關罪名重新整合修訂。
竊密罪主要針對間諜而不是記者。如今美國中情局局長伯恩斯公然宣稱要加強對中國的情報工作,而美國最近起訴一名中情局的離職人員舒爾特,曝露中情局有一個入侵全球網絡的黑客工具「寶庫7號」(Vault 7),該名前中情局人員,因為洩露美國8761多份機密文件,被判監40年。可見環球情報人員,都是競相透過網上或實體入侵有其他政府的系統盜取機密,所以防範洩密變得特別重要。
新聞界就關心23條立法會否誤傷無辜,記者會不會因為報道機密消息而獲罪。
可以看看23條立法相關罪名,是「非法披露國家機密罪」,政府建議禁止任何人在沒有合法權限的情況下,非法披露國家秘密。
先看這個罪名的「犯罪行為」,包括:一,非法披露 ;二,披露的是國家機密。如果新聞記者以合法方式獲取的政府秘密,例如一個政府官員向記者吹風,就並不涉及非法披露的問題。
相反例子是若傳媒賄賂公職人員獲取政府機密資料再公諸於世,那就是非法披露。例如蘋果日報在1999年派記者花了31萬元,賄賂警察通訊員,以獲得999台的報警資料,最後涉案記者承認兩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被判囚10個月; 而涉案的兩名警察通訊員亦分別被判囚7個月及9個月。過去有香港記者在內地向官員用錢買文件再報道,這亦屬於非法披露。
至於國家機密,新法例就有具體的定義,包括(a)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b)關乎國防建設或武裝力量的秘密; (c)關乎國家或香港外事的秘密;(d)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e)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科技發展的秘密;(f) 關乎維護國家安全或香港特區安全或偵查罪行的秘密;或(g)關乎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的秘密。
所以是否洩密,首先要確定洩露的是否國家機密。有傳媒問報道外資大鱷沽空港元是不是洩密,這是一個市場行為,根本不是國家秘密。
至於「犯罪意圖」,控方要證明洩露機密的人:a)明知相關資料屬國家秘密;或(b)有合理因由相信資料屬於國家秘密,並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換言之,一個人如果完全不知道某個資料屬於國家秘密,也沒有理由相信披露會危害國家安全,便不算犯罪。舉個例子,記者報道一個刑事罪行,也不知道相關罪行與國家安全有關,即使披露也不算犯法。
政府為求令傳媒放心,正考慮加入「重大公眾利益」的抗辯理由,雖然有法律界人士指維護國家安全與公眾利益兩個概念似有矛盾,而很多西方國家的國安法也並沒有公眾利益抗辯,但特區政府似乎依然想保留這一抗辯理由,令我想起我自己的親身經歷。
2002年11月,我從一個在內地醫院工作的朋友處得知,在廣州開始流行一種不知名的肺炎,幾間醫院都收到大量類似的病患,症狀類似退伍軍人症,染病後惡化得很快,並有高度傳染性,但當時未確定是否是一種新傳染病。我當時任《星島日報》總編輯,權衡之後決定在報紙頭版報道。我並不知道官方對這一疾病的態度,另外,亦覺得報道有助公眾預防,所以最終決定報道。其實這是一則環球獨家新聞,因為這種疾病就是後來確認的SARS。
如果用現行建議中的法例,我當時報道這種新的流行病並不違法,因為我既不是非法獲取訊息,有關消息沒有跌入國家機密的範疇,因為它只是一個醫院的流行病,而不是國家的重大決策。我亦無犯罪意圖,即使國家當時已經在研究這種疾病,但由於我並不知情,所以我非明知其是國家機密而報道。當然最後我也有「重大公眾利益」抗辯,因為提醒公眾防止嚴重的傳染病流行,應屬重大公眾利益。
綜合而言,保守國家機密的法例,自然會減少消息傳播的自由,因為真的不可以非法披露會損害國家安全的國家機密,但關鍵是新法例是否可以做到在保障自由與國家安全中,取得合理的平衡。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