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洩密罪針對間諜而不是針對記者

博客文章

洩密罪針對間諜而不是針對記者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洩密罪針對間諜而不是針對記者

2024年02月06日 18:26 最後更新:12月31日 16:39

23條立法其中一個關注焦點,是竊取及洩露國家機密。其實現行的《官方機密條例》,已經有一定條款規管竊取或洩露機密行為,今次23條立法是要將相關罪名重新整合修訂。

竊密罪主要針對間諜而不是記者。如今美國中情局局長伯恩斯公然宣稱要加強對中國的情報工作,而美國最近起訴一名中情局的離職人員舒爾特,曝露中情局有一個入侵全球網絡的黑客工具「寶庫7號」(Vault 7),該名前中情局人員,因為洩露美國8761多份機密文件,被判監40年。可見環球情報人員,都是競相透過網上或實體入侵有其他政府的系統盜取機密,所以防範洩密變得特別重要。

新聞界就關心23條立法會否誤傷無辜,記者會不會因為報道機密消息而獲罪。

可以看看23條立法相關罪名,是「非法披露國家機密罪」,政府建議禁止任何人在沒有合法權限的情況下,非法披露國家秘密。

先看這個罪名的「犯罪行為」,包括:一,非法披露 ;二,披露的是國家機密。如果新聞記者以合法方式獲取的政府秘密,例如一個政府官員向記者吹風,就並不涉及非法披露的問題。

相反例子是若傳媒賄賂公職人員獲取政府機密資料再公諸於世,那就是非法披露。例如蘋果日報在1999年派記者花了31萬元,賄賂警察通訊員,以獲得999台的報警資料,最後涉案記者承認兩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被判囚10個月; 而涉案的兩名警察通訊員亦分別被判囚7個月及9個月。過去有香港記者在內地向官員用錢買文件再報道,這亦屬於非法披露。

至於國家機密,新法例就有具體的定義,包括(a)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b)關乎國防建設或武裝力量的秘密; (c)關乎國家或香港外事的秘密;(d)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e)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科技發展的秘密;(f) 關乎維護國家安全或香港特區安全或偵查罪行的秘密;或(g)關乎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的秘密。

所以是否洩密,首先要確定洩露的是否國家機密。有傳媒問報道外資大鱷沽空港元是不是洩密,這是一個市場行為,根本不是國家秘密。

至於「犯罪意圖」,控方要證明洩露機密的人:a)明知相關資料屬國家秘密;或(b)有合理因由相信資料屬於國家秘密,並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換言之,一個人如果完全不知道某個資料屬於國家秘密,也沒有理由相信披露會危害國家安全,便不算犯罪。舉個例子,記者報道一個刑事罪行,也不知道相關罪行與國家安全有關,即使披露也不算犯法。

政府為求令傳媒放心,正考慮加入「重大公眾利益」的抗辯理由,雖然有法律界人士指維護國家安全與公眾利益兩個概念似有矛盾,而很多西方國家的國安法也並沒有公眾利益抗辯,但特區政府似乎依然想保留這一抗辯理由,令我想起我自己的親身經歷。

2002年11月,我從一個在內地醫院工作的朋友處得知,在廣州開始流行一種不知名的肺炎,幾間醫院都收到大量類似的病患,症狀類似退伍軍人症,染病後惡化得很快,並有高度傳染性,但當時未確定是否是一種新傳染病。我當時任《星島日報》總編輯,權衡之後決定在報紙頭版報道。我並不知道官方對這一疾病的態度,另外,亦覺得報道有助公眾預防,所以最終決定報道。其實這是一則環球獨家新聞,因為這種疾病就是後來確認的SARS。

如果用現行建議中的法例,我當時報道這種新的流行病並不違法,因為我既不是非法獲取訊息,有關消息沒有跌入國家機密的範疇,因為它只是一個醫院的流行病,而不是國家的重大決策。我亦無犯罪意圖,即使國家當時已經在研究這種疾病,但由於我並不知情,所以我非明知其是國家機密而報道。當然最後我也有「重大公眾利益」抗辯,因為提醒公眾防止嚴重的傳染病流行,應屬重大公眾利益。

綜合而言,保守國家機密的法例,自然會減少消息傳播的自由,因為真的不可以非法披露會損害國家安全的國家機密,但關鍵是新法例是否可以做到在保障自由與國家安全中,取得合理的平衡。

盧永雄

往下看更多文章

不要讓壞事阻礙我們前進

 

阿根廷球王美斯2月4日來港友賽,引發球迷瘋狂期待,結果美斯零落場,全場響遍「回水」之聲。

可以先看看3場比賽。

第一,C朗取消內地友賽。葡萄牙球王C朗原訂1月24日及28日訪華踢兩場表演賽,但在1月23日,即開賽前不足24小時,主辦方宣布C朗有傷未能上陣,兩場比賽全部取消,主辦方承諾退票、退還機票及酒店等相關補償措施,並在記者會上深深鞠躬表示歉意。而C朗亦有出席記者會,飽含深情地說:「我要向中國球迷道歉,我愛中國,我想為你們踢球。我踢了23年,有些事情和傷病是無法避免的,對此我很難過。」他更形容中國是他第二個家、第二故鄉,中國球迷一直在他心裡。

雖然事先宣布取消,但很多遠道而來的球迷仍然不滿,指「比賽前一天取消,把我們當儍子嗎?」當晚就有近千球迷包圍C朗所住酒店抗議。

第二,球王對決賽的前兆。2月2日,有一場被譽為「球王對決」的球會熱身賽,即美斯效力的國際邁阿密隊對C朗效力的艾納斯隊,由於C朗早已確定會因傷缺陣,令這場「美C對決」早已成空,但C朗仍然現身場館在場觀戰,而美斯就到83分鐘才後備上陣,當時球賽大局而定,艾納斯最終以6比0狂數美斯效力的國際邁阿密完場。值得一提的是,美斯雖然號稱有傷,但仍然在比賽最後階段落一落場踢7分鐘,算是為入場的觀眾交交差。

第三,香港比賽零落場。到香港的表演賽,美斯在早一日的訓練表演現身,看來身體狀態尚可,但在正式比賽就零落場。據說到開賽後,政府一直在追問美斯落不落場,最後得知他不落場,仍然希望他可以在頒獎禮出場講幾句話和觀眾解釋,但美斯都拒絕。

事件令球迷極度失望,亦都令人想起C朗2019年出席韓國友賽事件。當時效力祖雲達斯的C朗隨球隊到韓國出席友賽,所有球迷都期待C朗出場,但C朗一直在後備席上沒有出場,其後亦沒有向韓國球迷作出解釋。近日韓媒就評論說,C朗在中國的態度完全不同,不踢波也有對中國球迷道歉,但在韓國沒有道歉就離開。

美斯缺陣事件,令人關注幾個問題。第一,美斯是否違約。由於政府有贊助是次的表演賽,據說主辦方和美斯的合約訂明,美斯至少要出場45分鐘,除非是健康情況不許可。主辦機構發聲明指會撤回 1600 萬政府資助的申請。

第二,特區政府事前都有盡量確認美斯是否出場,但美斯效力的國際邁亞密隊,事前並無透露。以美斯到場的裝束,已不打算下場,但隊方卻一直隱暪。即使國際邁亞密隊的醫療團隊確認美斯不能出場,亦沒有如C朗在中國那樣,事先公布,退票賠償,反而照樣開賽,確有欺騙之嫌。

最後亦想講講,這次美斯表演賽雖然極不愉快,但是事件不應該影響到香港辦盛事的心情,政府要檢討事件,做好自己的功夫,盛事還是應該繼續辦下去。

盧永雄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