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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解派看不到的政治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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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解派看不到的政治現實

2024年02月07日 18:08 最後更新:01月04日 21:04

7.1闖入立法會案,一班認罪的被告進入求情階段。

其中一個求情者是前港大學生會會長孫曉嵐,她在庭上指認罪是因為「了解到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即使她當日無暴力行為,無損壞任何死物,都干犯了定義寬鬆的暴動罪。在政權眼中真正的罪名是對民主自由人權的追求。」

孫曉嵐的陳情多次被主審法官李志豪打斷,指法庭不是她表達政見的平台,最後他終止了孫曉嵐的陳情。

在孫曉嵐眼中,無損害任何死物就不是暴動。但即使2019年11月11日有暴動者在馬鞍山大橋放火燒人,嚴重傷害生命,相信孫曉嵐也不認為是暴動,只是表達對政權的不滿。

巧言令色,鮮矣仁。那些政治狂熱分子,連基本的仁心也沒有,使用嚴重的暴力,意圖壓逼政府接受他們的訴求。這些顯然是政變的行為,政變失敗者最後接受法律制裁,天經地義。

他們應該去參考一下,2020年1月美國國會山暴動,最後被指為示威的發動者、右派團體「驕傲男孩」(Proud Boys)首領塔里奧(Enrique Tarrio),即使他並無進入美國國會,甚至不在華盛頓特區 ,但亦因為煽動罪而被判刑22年。所以孫曉嵐說她的真正罪名是對民主自由人權的追求,按她的邏輯,可參考一下同樣「追求民主自由」的驕傲男孩首領的下場。

孫曉嵐的求情,令我想起「大和解」理論。回歸頭22年,香港政壇流行一種大和解理論,認為政府只要和反對派和解,接受他們的訴求,香港就可以天下太平。事後回看,這些大和解理論,真是天真得可笑,但過去特區政府多多少少都受到這些大和解論者影響,不斷接受反對派的訴求,但訴求卻永遠沒有滿足的一日,只會越演越烈。

早在曾蔭權當特首的年代,他就曾經問過一名反對派議員,反對派年年反對施政報告致謝動議,究竟政府要做什麼他們才會支持致謝動議呢?該名反對派議員就笑著跟曾蔭權說,無論政府做任何事,他們都不會支持致謝動議,因為他們就是要反對政府尋求支持。大和解論者亦等於古時的綏靖派或懷柔派,遇到敵人來犯時永遠想講和,割地賠款,什麼都做,只要不打仗就可以了。結果導致國貧民弱,王朝覆亡。

從孫曉嵐的表現,令人明白一件事情,並不是2019年的暴動平靜下來、立了《國安法》、搞了完善政制,當日的反對者思想就會馬上轉變。要變,是一代人甚至兩代人的事情。未來的年青人,要在比較正確的思想引導下長大,才會沒有那麼激進,會以和平理性的態度,看待事情。

這又令我想起23條立法。大和解論者又以另一種形式冒出來,作這樣那樣的批評,例如說相關罪行或抗辯定義寬鬆,立法的任意性強等等。他們說這些空泛而又討好的說話,其實對23條的理性討論,並無助益。

如今不是討好反對派的年代,是香港要理性處理政治問題的時代。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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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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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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