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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解派看不到的政治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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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解派看不到的政治現實

2024年02月07日 18:08 最後更新:01月04日 21:04

7.1闖入立法會案,一班認罪的被告進入求情階段。

其中一個求情者是前港大學生會會長孫曉嵐,她在庭上指認罪是因為「了解到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即使她當日無暴力行為,無損壞任何死物,都干犯了定義寬鬆的暴動罪。在政權眼中真正的罪名是對民主自由人權的追求。」

孫曉嵐的陳情多次被主審法官李志豪打斷,指法庭不是她表達政見的平台,最後他終止了孫曉嵐的陳情。

在孫曉嵐眼中,無損害任何死物就不是暴動。但即使2019年11月11日有暴動者在馬鞍山大橋放火燒人,嚴重傷害生命,相信孫曉嵐也不認為是暴動,只是表達對政權的不滿。

巧言令色,鮮矣仁。那些政治狂熱分子,連基本的仁心也沒有,使用嚴重的暴力,意圖壓逼政府接受他們的訴求。這些顯然是政變的行為,政變失敗者最後接受法律制裁,天經地義。

他們應該去參考一下,2020年1月美國國會山暴動,最後被指為示威的發動者、右派團體「驕傲男孩」(Proud Boys)首領塔里奧(Enrique Tarrio),即使他並無進入美國國會,甚至不在華盛頓特區 ,但亦因為煽動罪而被判刑22年。所以孫曉嵐說她的真正罪名是對民主自由人權的追求,按她的邏輯,可參考一下同樣「追求民主自由」的驕傲男孩首領的下場。

孫曉嵐的求情,令我想起「大和解」理論。回歸頭22年,香港政壇流行一種大和解理論,認為政府只要和反對派和解,接受他們的訴求,香港就可以天下太平。事後回看,這些大和解理論,真是天真得可笑,但過去特區政府多多少少都受到這些大和解論者影響,不斷接受反對派的訴求,但訴求卻永遠沒有滿足的一日,只會越演越烈。

早在曾蔭權當特首的年代,他就曾經問過一名反對派議員,反對派年年反對施政報告致謝動議,究竟政府要做什麼他們才會支持致謝動議呢?該名反對派議員就笑著跟曾蔭權說,無論政府做任何事,他們都不會支持致謝動議,因為他們就是要反對政府尋求支持。大和解論者亦等於古時的綏靖派或懷柔派,遇到敵人來犯時永遠想講和,割地賠款,什麼都做,只要不打仗就可以了。結果導致國貧民弱,王朝覆亡。

從孫曉嵐的表現,令人明白一件事情,並不是2019年的暴動平靜下來、立了《國安法》、搞了完善政制,當日的反對者思想就會馬上轉變。要變,是一代人甚至兩代人的事情。未來的年青人,要在比較正確的思想引導下長大,才會沒有那麼激進,會以和平理性的態度,看待事情。

這又令我想起23條立法。大和解論者又以另一種形式冒出來,作這樣那樣的批評,例如說相關罪行或抗辯定義寬鬆,立法的任意性強等等。他們說這些空泛而又討好的說話,其實對23條的理性討論,並無助益。

如今不是討好反對派的年代,是香港要理性處理政治問題的時代。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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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

23條立法其中一個關注焦點,是竊取及洩露國家機密。其實現行的《官方機密條例》,已經有一定條款規管竊取或洩露機密行為,今次23條立法是要將相關罪名重新整合修訂。

竊密罪主要針對間諜而不是記者。如今美國中情局局長伯恩斯公然宣稱要加強對中國的情報工作,而美國最近起訴一名中情局的離職人員舒爾特,曝露中情局有一個入侵全球網絡的黑客工具「寶庫7號」(Vault 7),該名前中情局人員,因為洩露美國8761多份機密文件,被判監40年。可見環球情報人員,都是競相透過網上或實體入侵有其他政府的系統盜取機密,所以防範洩密變得特別重要。

新聞界就關心23條立法會否誤傷無辜,記者會不會因為報道機密消息而獲罪。

可以看看23條立法相關罪名,是「非法披露國家機密罪」,政府建議禁止任何人在沒有合法權限的情況下,非法披露國家秘密。

先看這個罪名的「犯罪行為」,包括:一,非法披露 ;二,披露的是國家機密。如果新聞記者以合法方式獲取的政府秘密,例如一個政府官員向記者吹風,就並不涉及非法披露的問題。

相反例子是若傳媒賄賂公職人員獲取政府機密資料再公諸於世,那就是非法披露。例如蘋果日報在1999年派記者花了31萬元,賄賂警察通訊員,以獲得999台的報警資料,最後涉案記者承認兩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被判囚10個月; 而涉案的兩名警察通訊員亦分別被判囚7個月及9個月。過去有香港記者在內地向官員用錢買文件再報道,這亦屬於非法披露。

至於國家機密,新法例就有具體的定義,包括(a)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b)關乎國防建設或武裝力量的秘密; (c)關乎國家或香港外事的秘密;(d)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e)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科技發展的秘密;(f) 關乎維護國家安全或香港特區安全或偵查罪行的秘密;或(g)關乎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的秘密。

所以是否洩密,首先要確定洩露的是否國家機密。有傳媒問報道外資大鱷沽空港元是不是洩密,這是一個市場行為,根本不是國家秘密。

至於「犯罪意圖」,控方要證明洩露機密的人:a)明知相關資料屬國家秘密;或(b)有合理因由相信資料屬於國家秘密,並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換言之,一個人如果完全不知道某個資料屬於國家秘密,也沒有理由相信披露會危害國家安全,便不算犯罪。舉個例子,記者報道一個刑事罪行,也不知道相關罪行與國家安全有關,即使披露也不算犯法。

政府為求令傳媒放心,正考慮加入「重大公眾利益」的抗辯理由,雖然有法律界人士指維護國家安全與公眾利益兩個概念似有矛盾,而很多西方國家的國安法也並沒有公眾利益抗辯,但特區政府似乎依然想保留這一抗辯理由,令我想起我自己的親身經歷。

2002年11月,我從一個在內地醫院工作的朋友處得知,在廣州開始流行一種不知名的肺炎,幾間醫院都收到大量類似的病患,症狀類似退伍軍人症,染病後惡化得很快,並有高度傳染性,但當時未確定是否是一種新傳染病。我當時任《星島日報》總編輯,權衡之後決定在報紙頭版報道。我並不知道官方對這一疾病的態度,另外,亦覺得報道有助公眾預防,所以最終決定報道。其實這是一則環球獨家新聞,因為這種疾病就是後來確認的SARS。

如果用現行建議中的法例,我當時報道這種新的流行病並不違法,因為我既不是非法獲取訊息,有關消息沒有跌入國家機密的範疇,因為它只是一個醫院的流行病,而不是國家的重大決策。我亦無犯罪意圖,即使國家當時已經在研究這種疾病,但由於我並不知情,所以我非明知其是國家機密而報道。當然最後我也有「重大公眾利益」抗辯,因為提醒公眾防止嚴重的傳染病流行,應屬重大公眾利益。

綜合而言,保守國家機密的法例,自然會減少消息傳播的自由,因為真的不可以非法披露會損害國家安全的國家機密,但關鍵是新法例是否可以做到在保障自由與國家安全中,取得合理的平衡。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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