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從犯證人」《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曾作供指,黎是最高領導人及決策人,對《蘋果》下達編採指示;而在2018年黎重新擔任集團主席後,積極參與《蘋果》日常事務,包括編採和「做生意」。
控方指黎智英訂下《蘋果》編採方針。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張劍虹在控方問及《壹傳媒》管理層的各人職責時指,黎是集團主席,屬整個壹傳媒最高領導人及最高決策人,而張作為行政總裁,則負責執行黎及董事局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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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黎智英訂下《蘋果》編採方針。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指,黎智英透過 與《蘋果日報》 管理層的「飯盒會」下達編採指令。(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張又指,副社長陳沛敏的職責包括《蘋果》報紙的決策,揀選頭版新聞、港聞頭條、及審批各部門開支等;前總編輯羅偉光則主要負責《蘋果》網站的新聞內容,管理港聞編採部同事等;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則負責輔助陳沛敏處理紙媒的編採新聞工作,執行陳在編採會議指示,跟進處理稿件等。
至於前動新聞平台總監張志偉,則負責動新聞製作及網上版非新聞內容如娛樂、副刊、馬經和波經等,亦管理《蘋果》相關社交媒體帳戶及網上節目直播。
《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張劍虹又透露,黎智英每星期都會主持「飯盒會」(lunchbox meeting),管理層都會出席,每次與不同單位進行會議,舉例《蘋果日報》、《壹週刊》和廣告部等,如果與《蘋果》開會,陳沛敏、羅偉光和林文宗等人便會出席,而陳沛敏亦會邀請《蘋果》各部門主管出席,而在「飯盒會」舉行前,黎會先開設對話群組及加入出席會議的同事,由同事先提出問題,待開會當日,由黎解答及就決定「拍板」。
黎智英又會在「飯盒會」期間會談對時局的看法、政治取態,以及因應當時情勢下《蘋果》的取態,管理層會將黎的指示再轉達,按大家職務各司其職,黎亦指派張劍虹在會上紀錄重點及吩咐跟進。
控方指,黎智英透過 與《蘋果日報》 管理層的「飯盒會」下達編採指令。(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即使在2020年12月時已被捕還柙,張劍虹曾請示《蘋果》如何繼續營運,張劍虹憶述:「黎生嗰時話『唔洗怕,繼續做啦,照原來咁做啦」,管理層遂按黎的原定方針續經營《蘋果》。
張劍虹在接受辯方盤問時指,黎有吩咐下屬「新聞點樣做大,點樣催谷啲人上街」,更指黎是「不可說不的老闆」。
張劍虹又曾供稱,黎智英於2018年重新擔任《壹傳媒》主席,積極參與《蘋果》日常事務,包括「商業同編採都有參與」。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特區政府星期五(5月1日)強烈譴責有反華組織及外國媒體試圖透過發放所謂新聞自由指數及向國安罪犯黎智英頒發所謂獎項,美化其犯罪行為,並對特區作出污衊抹黑和攻擊,此等卑劣行徑完全無視法治精神,歪曲事實,須予強烈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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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均享有由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公平審訊的權利。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在『黎智英案』中,法庭經過長達156日的公開聆訊,審視了多達2220項證物、超過80000頁文件、各方呈交總共超過1000頁的書面陳詞等。黎智英本人更出庭作供多達52日。這些都是黎智英和其他被告經過公平審訊後才被裁定有罪的證明。倡議某種背景的人或機構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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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傳媒機構及自詡代表新聞工作者的組織,繼續將『黎智英案』的犯罪行為與新聞自由混為一談,甚至借不同案件炒作詆譭香港特區的人權和法治狀況,目的是混淆視聽,污衊香港特區。事實是,『黎智英案』與新聞自由完全無關,各被告多年來是利用新聞報道為幌子,行禍國害港之實。本案公開審訊中,揭示了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而黎智英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實施制裁和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清楚指出,不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後,黎智英的唯一意圖就是,即使要犧牲中國和香港特區人民的利益,也要謀求中國共產黨倒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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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在裁決理由中已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公開的裁決理由及判刑理由已鉅細無遺地說明法庭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就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定罪和判刑的考量,有理有節,充分展現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不受任何干涉,更絕無任何政治考慮。別有用心的外部勢力在面對這些鐵一般的事實,依然顛倒是非、惡意攻擊,令人不齒,特區政府必須再次嚴正反駁,以正視聽。」
發言人強調︰「香港市民擁有《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新聞及言論自由。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必須尊重及保障人權,並依法保障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權利與自由,包括新聞、言論及出版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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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以來,本港的傳媒環境蓬勃依然。惟部分別有用心人士卻刻意捏造有關香港新聞和言論自由的事實。而無國界記者絕大部分的資金由歐盟、美國國務院、及其他歐洲政府提供,屬美西方勢力的反華工具,其所謂『排名』並無公信力,特區政府不予理會。」
發言人重申︰「香港特區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特區政府促請各方認清客觀事實,停止任何毫無根據的惡意攻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