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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來批「官商勾結」這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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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來批「官商勾結」這一套

2024年02月19日 19:00 最後更新:19:16

文化藝術盛事基金贊助的巨型飄浮紅心活動「Chubby Hearts Hong Kong」,在2月14至24日舉行,橫跨西方情人節及東方元宵節,在多區快閃展出,項目惹來有外號「股壇長毛」的David Webb狙擊。

David Webb在Facebook發文,質疑港府花了多少公帑來宣傳一位手袋設計師,來港重覆已在倫敦辦過的活動,認為文化藝術盛事委員會主席鄭志剛理應知道這個事實。David Webb又指設計師Anya Hindmarch在新世界旗下尖沙咀K11 Musea也有一家商舖,質疑推廣設計師的生意,對鄭志剛的租金有幫助,不排除鄭志剛有份參與舉辦Chubby hearts的推廣活動云云。

「股壇長毛」這種指控「官商勾結式」的狙擊,的確有似曾相識的味道。

第一,活動相當成功。David Webb指飄浮紅心曾經在倫敦舉辦過,香港只是重覆。換一個角度,這個應該是嘉許而不是批評。正如黃色小鴨活動亦曾在多個世界大城市舉辦,香港也會辦,因為辦這種活動不是要發表首創的學術論文,亦不是要發布全新的產品,只是一個大眾化文藝活動,以巨型展示方式展出,本身就是一個打卡活動。「倫敦做過」似乎是證明這活動符合潮流,而非不應再辦的理據。

只要看看活動首3日的反應,包括在中環皇后像廣場、旺角花墟、大埔林村許願廣場及卑路乍灣海濱長廊展出,總參觀總人次超過20萬,其中遊客人數比例保持佔20%以上,還在社交媒體見到大量這些飄浮紅心相片出現,可見項目甚受歡迎,社會影響廣泛,亦起到吸引遊客打卡的作用。

第二,鄭志剛的角色。政府要資助舉辦文藝活動,搞國際盛事,當然要找懂得這些活動的人來參與意見。今次飄浮紅心活動的設計師Anya Hindmarch,在設計界大有來頭,2007年就搞過「I’m Not a Plastic Bag」帆布袋紅遍全球,當時她設計以回收棉製成的布袋引起搶購潮,亦提高公眾的減塑意識,所以她並不是一個nobody。至於說她是新世界旗下K11 Musea的租戶,其實只是一間pop up臨時店,只有百多呎,不是什麼大生意。

試想鄭志剛是新世界集團副主席,旗下商場客戶林林總總,如果所有與他客戶相關的事情都不能搞,其實就不應該找他來當這個盛事委員會的主席。事情恰好相反,找他做這個位,就是認為他對這些潮流文化了解得多,認識的人多,懂得如何找到世界各地知名的文藝活動來香港舉行。

記得去年底Louis Vuitton在尖沙咀星光大道搞了大型戶外時裝騷,全球轟動。據說當時特區政府並無提供支持,事後就被人批評,對這麼重要的事件袖手旁觀,香港如何能成為盛事之都。到現在找了一個懂的人來當主席,希望幫助政府更加積極去搞盛事,又批評他一間雞毛蒜皮的Pop up店和活動舉辦者有關,暗諷是「官商勾結」,那麼香港真是什麼都不用做了。

第三,還是要搞盛事。無論因為是美斯來港不落場引起的風波,還是漂浮紅心活動惹起的質疑,都不應該影響政府搞盛事的方向。只要認認真真去做,合理地使用資源,妥善安排可能有利益衝突的環節進行申報,就不應該因為怕質疑而退縮。

回歸20多年,反對派就是利用這樣或那樣的質疑,「鬧到」政府怕為止。其實公務員什麼事情也不做,人工也照收;即使是問責官員,為官避事,5年任期很快便過去。然而香港如今面對劇烈的環球競爭,與他人鬥便宜已經沒有希望,真的要走出舒適空間,多舉辦一些有新意的活動,盡量發揚香港這個國際城市的動能和魅力,才能創出更美好的明天。不應該被這些政治爭拗所干擾,變成事事都不敢作為。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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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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