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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33日| 陳沛敏指黎竭盡所能阻止國安法通過 包括呼籲制裁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第33日| 陳沛敏指黎竭盡所能阻止國安法通過  包括呼籲制裁
黎智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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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33日| 陳沛敏指黎竭盡所能阻止國安法通過 包括呼籲制裁

2024年02月27日 16:57 最後更新:10月01日 00:14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第三十三日聆訊下午開庭。《蘋果》前副社長陳沛敏續接受控方主問時承認,黎曾不滿她處理反修例事件新聞,把外國1醞釀向中港施壓僅放「假頭」,而非放大做A1全版;而辯方由此質疑,陳可決定什麼新聞放A1,即有編採自主,惟陳答「如黎生無出聲時都係」。另陳又確認,黎擔心國安法剝奪新聞自由,「竭力阻止國安法通過」。

控方展示一份「鋤報會」會議記錄,提到陳沛敏早前供稱在「鋤報會」審視前一日出版的實體報,並問黎有否出席過「鋤報會」,陳指沒有。控方續問,黎在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期間,有否在任何情況下對實體報紙作出評價,陳稱有印象的只有一次,關於「外國對香港進行(反修例)運動後、醞釀向香港或中國政治施壓的新聞」,由於當時臨近截稿時間,她只是把相關新聞放在頭版頂部做「假頭」,但翌日黎就此提出不滿,認為應該要用全版頭版去報道,陳稱當時約是2019年下旬,是反修例事件開始一段時間。陳指,當時黎有傳訊息給她,亦有在公司提及,而張劍虹事後也有提醒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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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斯在Twitter讚揚黎智英

彭斯在Twitter讚揚黎智英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右)首盤問陳沛敏 (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右)首盤問陳沛敏 (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指《蘋果》記者都抱「民主、自由、人權」等價值觀。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辯方指《蘋果》記者都抱「民主、自由、人權」等價值觀。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彭斯在Twitter讚揚黎智英

彭斯在Twitter讚揚黎智英

Mark Simon提醒要報道彭斯Twitter讚揚黎

on於2021年6月向陳沛敏傳送圖片,顯示Twitter連結及內容,提到時任美國副總統彭斯形容黎是一名「自由衛士」(Champion of Freedom),指他本人十分榮幸能邀請黎到白宮。陳指,《蘋果》實體報紙及電子版均曾報道黎獲彭斯邀請到白宮。法官李運騰問及,黎在2021年6月正還柙,陳解釋Mark Simon傳送圖片給她是為了「提我哋有件咁嘅事值得報道,想確保我哋會報道」。控方已完成主問。

 辯方問陳沛敏有否編採自主 陳:如黎無出聲時都係 

在休庭5分鐘後,陳沛敏開始接受辯方盤問。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問及,陳在控方主問下提到,黎不滿意外國醞釀向香港政府施壓的新聞,未有做A1全版,辯方指該新聞並非由黎親自傳送給她或同事,只是單純一宗新聞,陳確認。

辯方續問,若非接近截稿時間,她會放該新聞在A1全版,陳稱不一定,「如果嗰單新聞好好,好過原本嗰單頭版嘅,理論上我可以好似之前證供咁講,第二次版、成個 A1改過佢都得」。辯方追問,陳認為該新聞並非很重要?陳同意。

辯方再問,由此可見,陳有編採自主?陳笑指「如果黎生冇出聲嘅時候都係」。辯方指,黎不會出席《蘋果》每日三個編採會議,不會獲分派「鋤報會」的會議紀錄,亦不會每晚預先閱覽《蘋果》實體報紙草稿,陳同意。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右)首盤問陳沛敏 (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右)首盤問陳沛敏 (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指為專業記者 陳:「我希望我係」

辯方提及,陳沛敏是工作逾20年的資深記者,曾主力保安及人權新聞,曾報道劉曉波獲諾貝爾和平獎的新聞,她個人亦曾就採訪緬甸大選而獲人權獎,陳確認。辯方指陳是一個專業記者,陳稱「我希望我係」。

辯方質疑陳與黎有相同價值觀 支持民主人權 反對警暴

辯方提出,陳與黎擁有相同價值觀,包括民主?陳稱「可以咁講」﹐又指「我相信香港係適合發展呢個政治制度,即係民主制度」。陳認同人權、新聞自由及政府透明等價值,又確認其價值與《蘋果》的價值觀相同。辯方其後問到,當時大部份《蘋果》記者都抱「民主、自由、人權」等價值觀。陳稱不敢代表他人回答,但辯方問到張劍虹、羅偉光、林文宗及馮偉光時,陳認為他們支持上述價值觀,楊清奇和張志偉則不清楚。

辯方再指,《蘋果》文章有時是批判性,對政府也是批判,包括多年前報道前財政司司長偷步買車、政府疑濫權事件,《蘋果》「一向走在前」,陳稱「可以咁講」。辯方又指《蘋果》並非為批評而批評,而是希望政府關注問題及改變,陳同意。

辯方指部分《蘋果》文章批評「警暴」,問陳對「警暴」的看法,陳認為警方不應使用過分武力。辯方問「警暴」的相關文章,會令當權者約束警方過份武力,陳稱「可以咁講」。

陳確認自己反對修例 憂剝奪自由 

辯方問陳,黎是否一直都提倡和平的抗議及示威行動。陳稱2019年以前是這樣。辯方指,就香港國安法,黎智英提出施壓如制裁等,是為了說服香港國安法不要落實,而其觀點也發布在《蘋果》,陳同意。

陳又確認,她在案發時反對修訂《逃犯條例》,《蘋果》亦有很多文章有關反修例,希望透過文章使政府撤回修例。陳又確認《蘋果》報道反修例示威,顯示很多人反對修例,並藉此提出修例並非好的決定,陳指「都有咁嘅作用」。

《蘋果》批判國安法文章 陳:部份反映黎的立場

辯方提及,國安法醞釀與生效時,陳是否反對國安法,陳指她憂慮國安法影響傳媒工作,「我覺得如果要推行,要有多啲諮詢,或者收集多啲巿民嘅意見」,並同意擔心國安法剝奪新聞自由和其他個人自由,《蘋果》的文章亦因此傾向批判國安法,陳強調「不過有啲都係反映黎先生嗰個立場」。陳亦確認,黎同樣擔心國安法剝奪新聞自由,並「竭力阻止國安法通過」,故建議透過國際制裁阻止國安法生效,而在國安法生效前,沒法例禁止呼籲國際制裁。

陳:黎堅持己見時 會影響編採決定 

辯方提及,張劍虹曾要求陳撰寫「蘋果日報編採室約章」,陳稱是張著她根據已有範本草擬,「當時參考咗《台蘋》,同埋記協都好似有一啲類似嘅文本,同埋一啲外國傳媒機構、BBC,都有類似約章」。陳認為《蘋果》的新聞及廣告需分開處理,而約章第一章第5條指:「新聞報道秉持真實、公正、客觀、獨立原則」,第一章第10條指:「總編輯為本報編採事務最高負責人,由甲方任命,秉持新聞專業理念和操守,落實報社之編採方針,並遵守本約章」,陳確認她曾簽署,張劍虹則代全報社簽署。

陳指,《蘋果》廣泛來說是遵守約章,但實際運作有異,舉例指當黎要求聘請某作家為社論寫手,時任總編輯羅偉光也沒機會反對。辯方指,陳不會被黎智英或其意見影響或改變她的報道及編採決定,陳指:「如果佢好堅持嘅時候係會影響到囉」。

黎僅建議如何報道 陳:有時覺得是「指示」

辯方展示《蘋果》2021年6月18日刊登文章《陳沛敏選擇留在災難現場》,訪問內容提及「敏姐說,雖然與黎智英共事多年,不影響新聞判斷,當日頭條重點是資深大律師中資歷最深的李柱銘首次被判罪成」,辯方遂指出黎並沒仔細管理《蘋果》編採工作。

陳指「視乎件事係咩,有啲嘢佢真係唔理,但有啲新聞佢重視,好似7.1衝擊立法會,佢都叫我哋要點做點做」,「所以如果佢唔出聲,當然可以編採自主,毋須考慮佢嘅編採指示」,陳又同意黎一般是十分有禮貌地「建議」如何報道,並非「要求」如何報道,但指「唔同情況唔同,有時我覺得係指示」,但黎「有時會用『可唔可以咁做』嘅字眼」,「有時會叫『你哋自行決定啦』」。

辯方指《蘋果》記者都抱「民主、自由、人權」等價值觀。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辯方指《蘋果》記者都抱「民主、自由、人權」等價值觀。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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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

特區政府星期五(5月1日)強烈譴責有反華組織及外國媒體試圖透過發放所謂新聞自由指數及向國安罪犯黎智英頒發所謂獎項,美化其犯罪行為,並對特區作出污衊抹黑和攻擊,此等卑劣行徑完全無視法治精神,歪曲事實,須予強烈譴責。

政府新聞處圖片

政府新聞處圖片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均享有由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公平審訊的權利。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在『黎智英案』中,法庭經過長達156日的公開聆訊,審視了多達2220項證物、超過80000頁文件、各方呈交總共超過1000頁的書面陳詞等。黎智英本人更出庭作供多達52日。這些都是黎智英和其他被告經過公平審訊後才被裁定有罪的證明。倡議某種背景的人或機構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部分傳媒機構及自詡代表新聞工作者的組織,繼續將『黎智英案』的犯罪行為與新聞自由混為一談,甚至借不同案件炒作詆譭香港特區的人權和法治狀況,目的是混淆視聽,污衊香港特區。事實是,『黎智英案』與新聞自由完全無關,各被告多年來是利用新聞報道為幌子,行禍國害港之實。本案公開審訊中,揭示了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而黎智英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實施制裁和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清楚指出,不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後,黎智英的唯一意圖就是,即使要犧牲中國和香港特區人民的利益,也要謀求中國共產黨倒台。」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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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在裁決理由中已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公開的裁決理由及判刑理由已鉅細無遺地說明法庭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就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定罪和判刑的考量,有理有節,充分展現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不受任何干涉,更絕無任何政治考慮。別有用心的外部勢力在面對這些鐵一般的事實,依然顛倒是非、惡意攻擊,令人不齒,特區政府必須再次嚴正反駁,以正視聽。」

發言人強調︰「香港市民擁有《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新聞及言論自由。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必須尊重及保障人權,並依法保障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權利與自由,包括新聞、言論及出版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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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以來,本港的傳媒環境蓬勃依然。惟部分別有用心人士卻刻意捏造有關香港新聞和言論自由的事實。而無國界記者絕大部分的資金由歐盟、美國國務院、及其他歐洲政府提供,屬美西方勢力的反華工具,其所謂『排名』並無公信力,特區政府不予理會。」

​發言人重申︰「香港特區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特區政府促請各方認清客觀事實,停止任何毫無根據的惡意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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