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於2020年在街站叫喊「光時」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成,判囚40個月及罰款5000元,譚不服定罪和判刑上訴,提交英國樞密院案例爭議煽動罪應以煽動暴力為定罪門檻,上訴庭3月7日頒下判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英國樞密院案例指,應包含煽動暴力意圖僅為附帶意見,各地煽動意圖必須依據其特定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而定,立法歷史清楚顯示,煽動暴力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必要元素,故不能依賴樞密院案例來詮釋,否則會違反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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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又裁定,煽動意圖條文明確相稱,解釋指煽動罪核心一般與文字傳播相關,控罪個別方面性質無法準確定義,故必須要足夠靈活去有效應對國家安全威脅,首先文字須因應當時社會文化政治背景來理解,顧及其時機、議題及情境等。煽動性文字往往能令人將思想付諸行動,再者要配合科技急速發展及多樣便利通訊,故煽動意圖用詞必須足夠寬廣,足以涵蓋多變情況,而其定義仍能充分清楚表述,使人能自行規範本身行為,從而避免承擔刑責。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接納控方專家意見,拒絕辯方專家意見,裁定譚得志叫口號時具煽動意圖,而原審法官判刑時沒有原則犯錯,也非明顯過重,案發時「快必」正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超越集會權利。
譚得志被控於2020年間,在公眾地方多次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發表煽動文字、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以及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等,經審訊後最終被裁定11項罪名成立。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原定去年11月裁決,後來改就英國樞密院案例陳辭。法官認為樞密院案例具說服力,加上「快必案」牽涉相同爭議,將裁決押後至「快必案」裁決的30天內。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18歲青年涉於去年7月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洗手間寫煽動字句,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惟否認一項煽動罪。案件星期四(4月1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由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審理。辯方爭議警誡錄影會面的自願性和準確性,指被告患自閉症,警員曾威迫被告。拘捕被告的警員否認曾作任何威逼利誘行為,亦沒覺察被告表現異常。
被告梁佳樂(左)。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梁佳樂,報稱暑期兼職文員,否認1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承認事實指,香港自2019年6月起爆發反修例運動,而「光時」口號常被使用,帶有香港獨立、分裂國家的意思。案發時,男廁位於尖沙咀中港城3座11樓,進入方式只能透過輸入6位密碼及該層租户持有的門卡進入。被告於案發時間在11樓工作,他於2025年7月21日被拘捕。
辯方不接納被告的警誡供詞,指被告患自閉症及解離症,警方錄影會面時出現嘴部抽搐、眼神接觸短暫、語調單調、答覆支離破碎等狀況;警員又在無視其異常表現,在無家人及律師在場下進行會面。此外,警方未清晰說明被告權利,有警員威脅改控更重的罪名、指示被告說特定悔罪說詞,其供詞自願性及準確性均存疑。
控方傳召偵緝警員許正偉(音譯),許於案發當日隸屬警方國安處,他到涉案中港城男廁調查,檢查廁格妥當後留守。許供稱,被告其後進入男廁第一個廁格,他聽到類似白板筆書寫的「唧唧聲」,被告離開第一廁格後再到第五廁格如廁,許檢查第一廁格發現被寫上煽動字句。隨後偵緝警員葉家輝截停並拘捕被告。
辯方盤問許時指,許曾在男廁內曾要求被告承認牆上字句是其所寫,以及目的是讓他人看到,否則他將被控更重的「煽動分裂國家罪」;又指許在尖沙咀警署錄影會面室外走廊,指示被告在隨後的錄影會面中要承認憎恨政府,才會令法官認為他有悔意。許全否認。
拘捕被告的偵緝警員葉家輝(音譯)在庭上供稱,他截停並拘捕被告時,被告神情愕然,但並無任何反抗行為。葉在執行警誡後,被告稱「啲字係我寫嘅,我寫嚟畀其他人睇。」其後,葉將被告帶返尖沙咀警署作進一步調查及錄影會面。
辯方大律師何同殷(左)。巴士的報記者攝
庭上播放錄影會面片段,被告解釋爲何寫該些字句,「為咗讓人知道呢樣嘢,從而對政府有一啲看法或者意見」、「希望其他人睇完會同意」其觀點,「爲了引起其他人對政府的憎恨」。他認為政府某些政策對人有弊處,例如「加價政策令市民難以負擔」。問及是否知道自己的行爲違法,被告回答「知道,我知錯啦。」
辯方盤問葉時指,被告被捕時聲線單調、無眼神接觸且未獲警誡,錄影會面時對答邏輯混亂、答非所問,又因患自閉症,會面期間嘴部頻繁不自覺抽搐,惟葉均不同意,指與被告接觸9個半小時,未發現其與常人有異,亦不認同辯方所指,他應察覺被告可能有精神障礙。案件周五( 17日)續審。
案件編號:WKCC 323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