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於2020年在街站叫喊「光時」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成,判囚40個月及罰款5000元,譚不服定罪和判刑上訴,提交英國樞密院案例爭議煽動罪應以煽動暴力為定罪門檻,上訴庭3月7日頒下判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英國樞密院案例指,應包含煽動暴力意圖僅為附帶意見,各地煽動意圖必須依據其特定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而定,立法歷史清楚顯示,煽動暴力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必要元素,故不能依賴樞密院案例來詮釋,否則會違反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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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又裁定,煽動意圖條文明確相稱,解釋指煽動罪核心一般與文字傳播相關,控罪個別方面性質無法準確定義,故必須要足夠靈活去有效應對國家安全威脅,首先文字須因應當時社會文化政治背景來理解,顧及其時機、議題及情境等。煽動性文字往往能令人將思想付諸行動,再者要配合科技急速發展及多樣便利通訊,故煽動意圖用詞必須足夠寬廣,足以涵蓋多變情況,而其定義仍能充分清楚表述,使人能自行規範本身行為,從而避免承擔刑責。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接納控方專家意見,拒絕辯方專家意見,裁定譚得志叫口號時具煽動意圖,而原審法官判刑時沒有原則犯錯,也非明顯過重,案發時「快必」正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超越集會權利。
譚得志被控於2020年間,在公眾地方多次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發表煽動文字、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以及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等,經審訊後最終被裁定11項罪名成立。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原定去年11月裁決,後來改就英國樞密院案例陳辭。法官認為樞密院案例具說服力,加上「快必案」牽涉相同爭議,將裁決押後至「快必案」裁決的30天內。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18 歲青年涉於去年7月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洗手間寫煽動字句,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惟否認一項煽動罪。案件星期三(22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由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審理。辯方傳召專家證人黃重光供稱,被告犯案時處於急性解離反應狀態,在錄影會面中亦受自閉症影響。
被告梁佳樂,報稱暑期兼職文員,否認1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被告梁佳樂(左)。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精神科專家譚務成醫生早前供稱,觀察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的片段,被告表現相當正常,全程配合,回答乾淨俐落,眼神接觸亦正常,認為當時被告沒有自閉症及解離症的症狀,被告亦理解警誡供詞及當時的情況。譚又認為,被告的行為有高度預謀,攜帶白板筆專門作案。
辯方專家證人、精神科醫生黃重光則針對控方精神科專家指被告行為有預謀、攜帶白板筆是專門作案的觀點,指被告任職的辦公室剛搬遷,其職責包括拆箱、搬貨,日常攜帶白板筆是工作所需,方便其隨時記錄,並非專門為作案準備。
黃重光又指,被告3次在同一地點作案,並不符合有預謀者會選擇遠離自身相關場所的常規邏輯,難以認定其行為具高度預謀性。
黃重光指,據其診斷,被告犯案時是有急性解離反應,因高壓、睡眠不足、疲勞等因素引發,會導致大腦功能崩解、行為非理性、但意識未完全喪失,發作時如火山爆發,且離開觸發場景後會淡化,認為被告3次涉案行為均為急性解離反應獨立發作。黃認為,被告因受DSE成績打擊、睡眠不足及處於單獨環境等因素誘發,作案時自控能力受損。
辯方專家證人、精神科醫生黃重光。巴士的報記者攝
黃重光同意,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現專注、正常的觀察,但不認同其眼神接觸正常的說法,認為會面期間,被告受其自閉症、但未受急性解離反應影響,同時亦不認同控方專家關於被告精神不健全程度較輕、無自閉症等相關診斷。
黃重光接受控方盤問時指,診斷被告屬自閉症一級、即輕度自閉症。至於是否有用精神科標準化的診斷測試工具或測試,黃重光承認沒有,認為並非必須,因所有標準測試都可能出現誤差。
針對被告案發時是急性解離反應,黃重光亦承認沒用國際性標準診斷工具或測試,認爲臨床診斷最重要。控方指,被告在事發3個星期後才首次見黃重光,故黃沒有臨床觀察到被告案發當日的精神狀態,亦沒即時的醫療記錄,黃同意。案件周四(23日)續審。
案件編號:WKCC 323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