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華郵》要跟前老闆學學新聞原則了

博客文章

《華郵》要跟前老闆學學新聞原則了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華郵》要跟前老闆學學新聞原則了

2024年03月13日 19:51 最後更新:12月31日 16:27

香港23條立法進入直路,美國媒體炮轟香港立法的火力加強,其中一間是美國《華盛頓郵報》。

《華郵》發表社論,題為《香港以新安全法加大鎮壓力度》。社論指《蘋果日報》發表社論支持美國制裁香港官員,是「黎智英行使創始人和老闆(owner)的權利」,這「似乎是正常的編輯決定或媒體老闆的特權」。《華郵》以此要求釋放黎智英。

這些美西媒體的思路,在4個前美國駐港總領事發表的聲明已表露無遺,4人的聲明指黎智英是一個香港著名「新聞工作者」(journalist),「因從事正常新聞工作而受到審判,這玷污了香港曾經享有的聲譽和輝煌。」

如果不明白西方新聞學的原理,看到這些似是而非的觀點,似覺有理。但是如果明白西方新聞學的原理,就會為美國政客和媒體的雙重標準,感到震驚。

按美西方新聞學的理念,傳媒有「編輯自主權」,不單政府不能指揮傳媒工作,即使傳媒自身的老闆,亦不能夠指令傳媒,特別是不能夠把自己的政治觀點,強加於編輯部身上。在黎智英案審訊期間,無論社長張劍虹、副社長陳沛敏或是主筆楊清奇披露出來壹傳媒的運作方式,都是黎智英說了算,根本不容許編輯有異議。當中陳沛敏被辯方大狀問及《蘋果日報》有沒有編輯自主時,她的回答最經典,笑言:「如果黎生無出聲嘅時候都係有嘅。」《蘋果日報》全無編輯自主可言。

《華郵》將整件事說成為「黎智英行使創始人和老闆的權利」。其他媒體講這些說話沒有那麼諷刺,但《華郵》講這種話特別諷刺。建議《華郵》的編輯們翻看自己報紙的歷史,看看什麼叫做編輯自主。

上世紀70年代初,正值美國參與越戰後期,國內反戰情緒開始升溫,美國媒體兩大爆料事件:五角大樓文件事件和其後的水門事件,最終將總統尼克遜趕下台,《華盛頓郵報》就是主角。當時的女老闆格雷姆,本來並不是報館主事人,他父親準備退休時並沒有讓她接班,只是把報社指揮權交給她的丈夫菲利普,但菲利普在1963年自殺身亡,從小在舒適環境長大的格雷姆,不得不挑起執掌《華郵》的重擔,到1969年出任公司的出版人。

五角大樓文件事件是格雷姆職業生涯中最困難的一次抉擇,甚至比之後刊登水門醜聞的抉擇更加困難。當時《華郵》和《紐約時報》鬥得厲害,《華郵》主編布拉德利作風進取,《紐約時報》率先刊登部分五角大樓的文件,這批國防部的絕密檔案表明,美國政府在越戰初期就採取矇蔽、欺騙公眾的行徑,以獲取人們對越戰的支持。《紐時》報道這個獨家新聞,令《華郵》主編布拉德利十分妒忌。後來《紐時》被法院要求停止繼續出版關於越戰文件內容時,布拉德利看到出頭的機會來了,他找到文件,想叫老闆格雷姆同意發布報道,但當時報社的律師認為發布文件一定會激怒政府,會惹上官非,主編布拉德利仍想逼迫老闆格雷姆同意他刊登文件。布拉德利和編輯們故意在吃飯時間,打電話給老闆格雷姆,製造一個緊急的場景,令格雷姆只有一分鐘的時間做決定,格雷姆最後決定發布。她事後回憶,在那個環境下,被編輯逼迫在極短時間內要作出決定,讓她感到十分害怕。

由於刊登五角大樓文件可能會被起訴,最懷情況報館可能倒閉,所以編輯都同意要由老闆作出決定,但也只叫老闆做一個yes或no的決定,不容老闆具體干預。《華郵》老闆高度尊重編輯自主權,去到可能導致公司倒閉的重大時刻,都只能有短短一分鐘的時間作決定,這才真正是「編輯自主」。

美國傳媒人恨極老闆們瞎指揮,所以傳媒大亨梅鐸2007年收購《華爾街日報》時,美國傳媒人才有那麼大的反響。

《華郵》今天還可以面不紅氣不喘地將一個粗暴地干預傳媒運作的老闆,說成為一個尊重編輯自主的傳媒老闆。我完全看不到,《華郵》老闆可以強逼主編寫一個社論,去支持中國制裁美國。美國大報將新聞原則扭曲如斯,已到了令人發笑的地步。

盧永雄

往下看更多文章

不用放大恐懼

 

23條立法裡包含「管有煽動性刊物」條文,有議員提問,收藏《蘋果日報》是否違法,觸發一些議論,甚至有人說,23條立法之後,留一份舊報紙都犯法。

這些說法很明顯將恐懼放大,抽離了法律條文的背景。

第一,有關法例早已存在。其實煽動罪並不是新東西,在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就有煽動意圖罪,在現行法例下,發佈、刊印或管有煽動刊物皆屬犯罪,所以管有《蘋果日報》是否犯罪的問題,即使無23條立法,如果有問題本來就有問題,如果無問題將來亦無問題。

第二,一般收藏並不違法。政府官員回答這問題時比較謹慎,他們背後的考慮可以理解,因為輕率地回答「管有《蘋果日報》並不違法」,亦不恰當,若將來有反動分子展示自己收藏的《蘋果日報》當中的煽動性内容,辯稱官員早已說過管有《蘋果日報》並不違法,就變成了助長這種行為。所以官員回答這個問題時,有較複雜的考慮。

身為資深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就答得比較輕鬆,直接答如果將《蘋果日報》收在床下底,完全看不到有違法,因為並不具備犯罪意圖,但是如果拿出來給其他人看,利用刊物達到影響國家安全的違法目的,就可能有問題。這個答案比較直接。要證明觸犯管有煽動性刊物罪行,既要有犯罪行為,即管有刊物,亦需要有犯罪意圖,即意圖散發這些刊物去影響國家安全。將刊物收在床下底,完全看不到有犯罪意圖。

第三,要了解立法原意。煽動意圖罪是一條老法律,從《刑事罪行條例》裏修改的年份反映,它最遲在1938年已經存在,因為部分修訂已在1938年作出。這條法例很明顯針對那些想發布煽動性刊物的人,想像當年在一個暴動的情景,如果有人用油印機印發呼籲人上街非法示威的傳單,這個很明顯就是刊印及發佈煽動刊物,但是如果是在示威現場附近截查一名路人,他的袋裏有大批呼籲人示威的傳單,但他並未派發,就不能告他發佈煽動刊物,而他在這種情景下想散發傳單的意圖已經很清晰,所以「管有煽動性刊物」罪名,很明顯是針對那些意圖派發煽動刊物的人。

而《蘋果日報》亦不同於一般的政治傳單,當中有各種不同的內容,即使有煽動的內容,也不單純是煽動刊物,管有者可以有眾多不同動機來保留這個刊物,所以單純因為擁有《蘋果日報》 而起訴,控方難以證明被捕者有犯罪意圖。不過換一個角度,如果在六四的時候,有人翻拍一些舊《蘋果 》的內容,當中支聯會的口號,然後放到網上,這樣就很大機會同時「中正」管有及發佈煽動刊物的罪名。

煽動意圖罪是一條舊罪名,不是新東西,一般人不明所以,就以為是23條立法帶來的新控罪。其實毋需要放大相關恐懼,過去不犯法的行為,立法後也不會犯法。

盧永雄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