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黎智英案第52天| 「重光團隊」與日國會議員共同推動「人權法案」 冀對香港起阻嚇作用

HotTV

HotTV

HotTV

黎智英案第52天| 「重光團隊」與日國會議員共同推動「人權法案」 冀對香港起阻嚇作用

2024年03月25日 12:59 最後更新:10月01日 00:25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3月25日展開第五十二日聆訊。 從犯證人、「十二港人」之一李宇軒第九日作供稱,透過「監選團」認識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其後被邀加入Signal群組,群組內有另2名身處美國及加拿大的國際游說代表及來自「香港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IAD)」的邵嵐,裴倫德更自我介紹為「外國干預者」(Interfering foreigner),而裴倫德指當時正處於運動關鍵時刻,惟要克服向國際發言的障礙,李解釋是因無一個有足夠代表性的社運組織;另李曾訪日與當地眾議員會面,對方草擬人權法案,「重光團隊」表支持,冀對港人權狀況起阻嚇作用。

李今續穿長袖白恤衫,接受控方主問。控方指,李早前提供稱2019年11月辦「監選團」,當時他認識相關聯絡人、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Luke de Pulford)。控方展示,兩人之間的Telegram記錄,李確認在2020年1至8月期間都與裴倫德保持聯絡。

更多相片

裴倫德 (X截圖)

裴倫德 (X截圖)

山尾志櫻里 (菅野志櫻里X圖片)

山尾志櫻里 (菅野志櫻里X圖片)

黎智英幼女續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幼女續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外國領事職員亦有到庭旁聽。 巴士的報記者攝

外國領事職員亦有到庭旁聽。 巴士的報記者攝

裴倫德邀加入Signal群組 指李應從政

據相關TG記錄顯示,李在2020年1月11日首傳訊息給裴倫德,並透露自己是籌辦「監選團」的委員會主席,裴倫德回覆稱記得李,並提到與英國上議院議員奧爾頓勳爵(Lord David Alton)有討論過李。裴倫德其後邀李加入Signal群組,李亦將自己的手機號碼提供給對方。

法官杜麗冰問及,裴倫德在TG訊息中提到「……you should be in politics(你應從政)」,而李則回覆「oh we're kind of playing the game that way, in that we need someone deliberately not in politics to leverage power from this side (喔,我們是刻意這樣操作。我們需要刻意不參與政治的人,操作這一方面的力量)」,法官杜麗冰問及,李此句是甚麼意思?李稱若不參與政治,「個 room of manoeuvre(迴旋餘地)會大啲」。

控方追問,「room of manoeuvre」是甚麼意思?李稱即沒有「political baggage(政治包袱)」,若加入政黨或有政治身分,就要跟隨政黨期望、規定及路線。杜官續問,「We」是指誰?李稱是當時關心香港自由民主的社運人士,如「攬炒巴」。

裴倫德 (X截圖)

裴倫德 (X截圖)

裴倫德自我介紹為「Interfering foreigner」

控方另展示一個相關Signal群組,名稱為「Joey+Nat+Luke+Dimon+Andy」,顯示裴倫德在2020年1月12日將李加入群組,而該群組內另有成員「Dimon」、「Natalie 」及「Joey」,裴倫德有簡單介紹各人,並將李介紹為「SWHK」代表,而Dimon身在美國、Natalie在加拿大,兩人都是為香港進行國際遊說的負責人;至於Joey Siu(邵嵐)則是一名從不睡覺、來自「香港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IAD)」的香港人。裴倫德則自我介紹為「Interfering foreigner (外國干預者)」。

李指,Dimon關心香港問題,是一名美國非政府組織(NGO)的成員,但指忘記Dimon所屬NGO名字,但指一定不是Freedom House;Natalie是加拿大港人組織成員,並非SWHK成員;邵嵐雖是IAD的成員,但邵指其意見不代表IAD或其他大學學生會。

李:未正式取得SWHK批准或共識作代表

法官李運騰問及,李在群組是否代表 SWHK(重光團隊)?李稱在「In the loose sense(狹義而言),我同呢個 group 其他人嘅身分唔同,我用咗真實 identity(身份)」。李補充,「事實上 Luke拉我入個group之前,我冇攞SWHK approval(批准)或者 consensus(共識)」。法官杜麗冰問及,如李需要批准,會在哪裡取得?李指,「我會去 SWHK個大組講,睇吓大家有冇 general嘅consensus先,如果有特別concern或者objection,就住啲位再傾」,但「至少要等大概 24個鐘,因為大家喺唔同時區,要畀足夠reasonable時間,佢哋瞓醒睇到啲message 去 discuss」。

裴倫德指正處於「運動關鍵時刻」  須克服向國際社會發言障礙

控方續展示,裴倫德的訊息:「I believe the movement is at a critical juncture. For loads of reasons, I think the obstacles preventing you from speaking more clearly in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must” be overcome.(我認為這場運動正處於關鍵時刻,基於多個原因,我認為一定要克服阻礙你們在國際社會清晰發言的障礙。)」

控方問及,裴倫德提到的「障礙」是甚麼?李指,首先是當時很多成員匿名,「變咗有時有啲 idea喺度,唔會有人講到出嚟」,加上當時社運人士散落在不同組織;另方面,「冇一個 authorization(授權)或者 mandate(授權),去represent個community去講嘢,即係Hong Konger嘅 community」。李指,當不同人士接觸國際組織時,「會有唔同嘅人喺唔同地方接觸唔同嘅人,唔知一個人究竟可以代表到幾多其他人」。他舉例,若一個香港人與國會議員見面,「唔知呢個香港人可以代表幾多香港人」。

對裴倫德指「這場運動正處於關鍵時刻」,李指,當時沒有傳統民主派或者政黨組織願意成為港人代表,「結果就係對international community嘅角度,無一啲好clear嘅message出到嚟,呢個係我對Luke raise嘅concern 嘅理解」。控方問及,裴倫德為何要開設這個群組?為何加入連李等4人?李認為,裴倫德為了收集意見及展開討論,又指「我諗係因為Luke咁啱識我哋4個」。

李向群組傳送制裁名單連結 上有SWHK及IAD標誌

控方又展示Signal群組內容,李在群組傳送建議制裁名單連結,惟之後「就無下文、不了了之」。李確認,建議制裁名單上 有SWHK 及IAD標誌,但不清楚IAD在製作建議制裁名單上的角色。控方問及,SWHK 及IAD有否舉辦其他活動?李指, 2019年9月時,一個由IAD舉行的國際遊說,支出源自第三次眾籌「G攬」。

控方另展示群組在2020年1月19日的訊息,Dimon向Natalie及邵嵐提出請求,希望兩人聯絡Dr. Warren Mann,指Dr. Warren Mann要求取得一名需被制裁且排名較前的香港警察名字,並向兩人提供Dr. Warren Mann的電郵地址。李解釋Dr. Warren Mann是一名醫生,他希望建議制裁對象,他憶述Dimon曾提及Dr. Warren Mann曾身處前線為示威者包紮傷口,但李不太清楚事件。

赴日與眾議員會面 推香港人權法案

控方提到,李在2020年1月前往日本國際遊說一事。李指,自己在2020年初,受到日本眾議院議員山尾志櫻里邀請會面,李、張亦澄及在日的香港男子「村長」一起出席,而山尾志櫻里的律師倉持麟太郎亦在場。

李指,當時張亦澄打算向山尾志櫻里講述他草擬的「香港人權法案」,但山尾志櫻里卻自行取出一份類似「人權法案」的草案,並向李一方講解,他們出於禮貌地同意,雙方嘗試爭取其他議員支持山尾志櫻里的草案。

控方問及,山尾志櫻里提出的人權法案關於甚麼?李指,是關於侵犯人權,「講緊日本法律框架可以做咩,Yamao對日本憲法改革有興趣,所以個 bill(法案)列出日本法律可以去改嘅(地方)」,亦會針對侵犯人權者,設立索賠機制。

山尾志櫻里 (菅野志櫻里X圖片)

山尾志櫻里 (菅野志櫻里X圖片)

日議員自行草擬另一人權法案 李:冀達到阻嚇作用

控方追問,侵犯人權者是誰?李稱沒有特定對象,亦沒有分香港或日本,是一般侵犯人權者。 法官李運騰問及,該人權法案與香港情況有何關係?李稱,法案並非特別針對香港,「但個bill通過咗,發現香港有human right violation(侵犯人權的情況),又符合法案提出的門檻,「喺日本嗰邊可以跟呢個 mechanisms(機制)process佢」,希望達到「阻嚇作用」(deterrence effect),但稱不記得詳情。

法官杜麗冰問及,該次會議沒採用李一方的法案,可說該次會議不成功?李稱「當時我哋覺得議員提出個版本仲好,因為佢係議員自己initiative(提案)」,亦有考慮到日本法律框架,故李一方支持山尾志櫻里提出的法案。 控方問,李一方草擬的法案,是否與《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案》(Magnitsky Act)相似?李稱「唔知有幾似」,「佢唔係好似Magnitsky好清楚一個umbrella包晒所有,more like日本legal framework可以做,因為佢有refer to其他日本ordinance」。

控方指,李稱希望山尾志櫻里提出的人權法案達到「阻嚇作用」,問李是如何達到?李指「同其他in gerneral法律一樣,你做呢樣,就會罰你嗰啲法例一樣。咁嘅deterrence就係,你唔想俾人罰就唔好做呢樣嘢」。

李聯絡三名日本眾議員 游說支持相關人權法案

控方問及,當日會議後有何跟進?李稱會議後正值疫情,「跟住就啲嘢全部peter out(逐漸停止),好似咩都停晒咁」,山尾志櫻里未能在國會提出法案。李則就人權法案電郵高井崇志(Takashi Takai)、山添拓(Taku Yamazoe)、及井上哲士(Satoshi Inoue),「More accurately 問吓呢幾位議員意見」。 李解釋,「個意思有啲似如果第時國會 section開返嗰陣,咁而嗰陣Yamao去提出呢個bill嘅話」,希望上述議員都會支持山尾志櫻里的法案。至2020年夏天,不記得國會重啟還是準備重啟,日本港人組織 SWHK@JPN、Act with HK、及「香港の夜明」與一眾議員宣布將發表人權法案。

周庭發表片段感謝日本支持  

李指,「咁嗰個event嘅入面呢,周庭有個video message喺嗰度發表咗嘅」,其片段意思是感謝日本、請大家支持法案,以及請繼續關心香港。控方指,李向3名議員發送電郵,是游說(lobby)他們支持山尾志櫻里的法案?李答:「我唔反對呢個係 lobby,但我頭先冇用 lobby 呢個字」。

電郵日眾議員 李:正值習近平訪日 

控方展示,一封由李傳送給高井崇志的電郵,李確認部分電郵內容,指由張亦澄撰寫。當中提及「In fact, starting from the end of last year, with the assistance of Representative Yamao Shiori, we have been presenting a project for the Japanese version of the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Bill.” The bill allows us to make appropriate responses to human rights issue around the world⋯We are looking forward to Mr.Takai comment on this matter.(事實上,從去年底起,在山尾志櫻里議員協助下,我們提出日本版《人權與民主法案》,該法案使我們能夠應對世界各地的人權問題,我們期待高井先生的評論)」。

控方指,李在電郵提到「香港民主化運動」,李解釋,發布法案是一個契機,鼓勵討論香港民主化運動、疫情問題、及日本國內人權問題。至於李在電郵提及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因當時習近平打算以國賓(state guest)身分訪日,「嗰陣日本國內有個討論,(習近平)國賓個身分係咪appropriate,呢個位我講中國國內冇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等等呢,就係講緊習近平應唔應該用國賓身分visit日本呢個議題」。

黎智英幼女續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幼女續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今穿深啡色西裝和白恤衫,到庭即與其律師團隊商討;而其從美國返港的女兒Jade Lai及外籍夫婿續到庭聽審,幼女亦前來旁聽。

外國領事職員亦有到庭旁聽。 巴士的報記者攝

外國領事職員亦有到庭旁聽。 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第五十一日聆訊中,李宇軒供稱,跟他一同訪美與議員會面的,包括曾指「被性侵」的抗爭者Sonia ( 吳傲雪)及印尼「爆眼女記者」Veby等,而「重光團隊」制訂的建議制裁名單報告過百頁,制裁目標共涉141 人,分四等級,包括前特首林鄭月娥、前警務處長曾偉雄、行會成員湯家驊等。李又稱,在2019年11月國際監選團訪港後,他曾受邀與時任英國駐港領事賀恩德會面,與會者還有李柱銘、陳方安生、郭榮鏗及莫乃光等,作為「老中青」三代的代表;之後陳方安生亦曾約見他與陳梓華,問及抗爭路線圖(Road Map) 及「我哋最尾想點樣」,即「終局」(end game)如何,惟當時他們與陳均沒具體構思。

特區政府星期五(5月1日)強烈譴責有反華組織及外國媒體試圖透過發放所謂新聞自由指數及向國安罪犯黎智英頒發所謂獎項,美化其犯罪行為,並對特區作出污衊抹黑和攻擊,此等卑劣行徑完全無視法治精神,歪曲事實,須予強烈譴責。

政府新聞處圖片

政府新聞處圖片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均享有由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公平審訊的權利。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在『黎智英案』中,法庭經過長達156日的公開聆訊,審視了多達2220項證物、超過80000頁文件、各方呈交總共超過1000頁的書面陳詞等。黎智英本人更出庭作供多達52日。這些都是黎智英和其他被告經過公平審訊後才被裁定有罪的證明。倡議某種背景的人或機構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部分傳媒機構及自詡代表新聞工作者的組織,繼續將『黎智英案』的犯罪行為與新聞自由混為一談,甚至借不同案件炒作詆譭香港特區的人權和法治狀況,目的是混淆視聽,污衊香港特區。事實是,『黎智英案』與新聞自由完全無關,各被告多年來是利用新聞報道為幌子,行禍國害港之實。本案公開審訊中,揭示了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而黎智英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實施制裁和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清楚指出,不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後,黎智英的唯一意圖就是,即使要犧牲中國和香港特區人民的利益,也要謀求中國共產黨倒台。」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法庭在裁決理由中已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公開的裁決理由及判刑理由已鉅細無遺地說明法庭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就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定罪和判刑的考量,有理有節,充分展現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不受任何干涉,更絕無任何政治考慮。別有用心的外部勢力在面對這些鐵一般的事實,依然顛倒是非、惡意攻擊,令人不齒,特區政府必須再次嚴正反駁,以正視聽。」

發言人強調︰「香港市民擁有《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新聞及言論自由。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必須尊重及保障人權,並依法保障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權利與自由,包括新聞、言論及出版等自由。」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自《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以來,本港的傳媒環境蓬勃依然。惟部分別有用心人士卻刻意捏造有關香港新聞和言論自由的事實。而無國界記者絕大部分的資金由歐盟、美國國務院、及其他歐洲政府提供,屬美西方勢力的反華工具,其所謂『排名』並無公信力,特區政府不予理會。」

​發言人重申︰「香港特區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特區政府促請各方認清客觀事實,停止任何毫無根據的惡意攻擊。」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