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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52天|「重光團隊」加入「國際聯軍」 籲支持眾籌 提鼓吹「港獨」口號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第52天|「重光團隊」加入「國際聯軍」 籲支持眾籌  提鼓吹「港獨」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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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52天|「重光團隊」加入「國際聯軍」 籲支持眾籌 提鼓吹「港獨」口號

2024年03月25日 17:35 最後更新:10月01日 00:24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第五十二日聆訊下午繼續。 從犯證人、「十二港人」之一李宇軒續作供。控方展示多個「重光團隊」(SWHK)的Telegram群組,負責管理網站、會計及審批眾籌資金。李指,2020年5月與陳梓華、「攬炒巴」劉祖廸商討,自己退出第四次眾籌,因當時《國安法》將訂立,把款項存放在香港的銀行戶口,有被指「洗黑錢」或「被凍結」風險;另裴倫德向李傳送中文訊息,指「重光團隊」加入「國際聯軍」、即「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 IPAC),籲支持「重光計劃」眾籌,更提到鼓吹「港獨」口號。

控方問及,李有時會以真名進行遊說工作,SWHK其他成員有否以真名進行遊說?李指「攬炒巴英國嗰邊,一定有人用過佢嘅真名⋯應該話,我知攬炒巴嗰邊,有真人見MP(國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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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攬炒巴」劉祖廸亦是TG群組「SWHK Board」成員。 (網上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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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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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途加入SWHK網站管理群組

控方另展示,一個名為「SWHK Website」的Telegram群組,內有 11 名成員,包括「RIP@」、「A Chan」、「Face Blindness面盲症」、「Medicine」、「surely deep dive pls tag」、 「_always」、「HK再離開一下」、「jasmine」、「LH」等。李指,他是「RIP@」、「攬抄巴」劉祖廸則是「HK 再離開一下」。

群組內訊息提及,「Kirin Bumper」創立SWHK網站後,讓李中途加入網站管理群組,有權使用網站的gitlog。李指,群組主要商討做 SWHK 網站的「technical support(技術支援)」,即處理 IT 問題,而絕大部份人以Content Management System (內容管理系統,CMS) 上載文章到網站,而「Kirin Bumper」與「Face Blindness面盲症」則有權更改網站內容,但李指忘記其用戶名稱。

另設SWHK會計及眾籌資金審批群組

控方另展示,「SWHK accounting」Telegram群組,群組成員包括李、「Pika」及「SWHK accounting bot」。李指,Pika是協助會計的義工,而「SWHK accounting bot」是由李編寫,類似用來處理各種會計事務的軟件。

李解釋,群組「SWHK accounting」成立目的是將他製作的會計文件交給「Pika」接手,「等人分擔下我要做嘅嘢」,而群組內有訊息提到,李宗澤在英國國會議員Bob Seely來港、香港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及2019區選「監選團」的開支;另當時「G攬」及「英國眾籌登報」計劃的報表仍在李手上,故需將相關資料補充後,才可以交給下一手。

「攬炒巴」劉祖廸亦是TG群組「SWHK Board」成員。 (網上截圖)

「攬炒巴」劉祖廸亦是TG群組「SWHK Board」成員。 (網上截圖)

控方又展示,另一個TG群組「SWHK Board」,成員包括李、「Always」、劉祖廸、「人生滑鼠」及「SWHK board bot」。李指,該群組成立目的為了審批「G攬」及「英國眾籌登報」計劃的眾籌資金,在2020年5月20日,當時他們有共識把香港、美國和歐洲這3個時區的成員放入一個群組,如有任何成員想使用資金,須得到兩票同意才可使用,但提出動用資金的人不會自行審批;李指,雖然設立了此機制,但實際上大部分都是達成共識才作審批。

李又指,他是香港時區的成員,但不記得「滑鼠人生」是甚麼時區,但「Always」及劉祖廸是歐洲時區,惟該群組最終沒使用,因該群組的特點是有「SWHK board bot」,但大家沒興趣使用。

第四次眾籌「革走」李 防款項留港被凍結或被控「洗黑錢」  

控方問及,2020年5月、第四次眾籌「重光計劃」,李確認他曾就此分別與陳梓華、「攬炒巴」劉祖廸商討,主要討論「革走我、唔畀我參與」。李解釋,當時李身處香港,亦使用香港銀行戶口,故他們覺得不需要冒上將款項存放在香港銀行系統的風險。控方問,是甚麼風險?李指「洗黑錢,或者其他原因俾銀行 freeze(凍結)咗啲錢」。

AP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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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補充,當時又傳聞訂立《國安法》,「所以唔好畀一個喺香港jurisdiction(司法管轄區)之內嘅人hold(管有)住啲錢啦⋯唔知《國安法》會點樣,所以play safe(安全起見)唔用香港 jurisdiction嘅人」。控方問及,當時陳梓華是否在港?李指「應該喺,至少佢冇同我講,佢嗰陣去咗第二度,不過我都冇confirm(確定)佢係咪喺香港」,但當時「攬炒巴」已不在港。

李通知陳梓華不用再墊支   「G攬」仍有逾69萬美元餘款

李又指,他與「攬炒巴」討論後,才與陳梓華討論。李向陳提出自己離開「重光計劃」,並會用「The Project Hong Kong Trust」銀行戶口處理眾籌款項,「咁佢都agree with(同意)嗰個 concern(憂慮),同將我 separate(分開)嗰個做法」。

法官李運騰問及,李已經與「攬炒巴」、SWHK 一方商量,為何仍要與陳梓華討論?李指,陳梓華早前曾墊支,意思是「既然係咁,T(陳梓華)嗰邊都唔好再墊支啦, instead 用 The Project Hong Kong Trust」;李又指,當時「G攬」逾69萬美元的資金仍未用光,團隊決定以「The Project Hong Kong Trust」信託戶口管理眾籌資金,「所以應該唔會即刻出現唔夠錢要墊支嘅問題」,所以告知陳不用再墊支,以及「革走埋你嗰邊」。

 「攬炒團隊」加入「全球抗共國際聯軍」 

控方另展示,裴倫德傳送予李的信息,內容為一條「重光計劃」在眾籌平台「GoFundMe」的連結,及一段中文訊息:「【攬炒團隊正式加入全球抗共「國際聯軍」IPAC】謹此 宣布 攬炒團隊正式加入『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nter-Parliamentary Alliance on China) 中央秘書處;延續團隊默默為聯盟誕生所提供嘅微薄支援。IPAC 等國際支援湧現,並唔係個別KOLs所灌輸咁由石頭爆出嚟;而係國際、本土雙線例如Luke de Pulford、以至俾人嘲笑「送頭」嘅手足堅持不懈嘅成果。」,呼籲公眾支持「重光計劃」眾籌,有關訊息更以聲援黑暴及鼓吹「港獨」口號作結。法官李運騰問及,裴倫德是否懂得閱讀中文?李指,裴倫德不懂中文。  

第四次眾籌預留款項 支持香港民主自由行動

李供稱,沒看過「重光計劃」的文件,惟對預算數字有印象,特別是「籌款目標級別」一欄。該文件顯示,如團隊在「重光計劃」籌得逾175萬美元,將預留款項予策略性項目(more strategic projects),包括支援民間議會等、及國際遊說行動。

控方問及,何謂策略性項目,李形容是「general catch-all terms」(概括用語),指之前數次眾籌不設類似選項,今次則冀涵蓋其他支持香港民主自由的活動。李指,最初眾籌款項主要用作登報,後來發現「登報未必係用晒個筆錢最好嘅辦法」。李指,「重光計劃」是希望廣泛地、支持香港民主自由的行動都可以使用到眾籌資金。

控方展示,gofundme.com「攬炒團隊《重光香港計劃》— 攬炒過後是晨曦!」網頁截圖,李指,內容像是「攬抄巴」劉祖廸的行文風格,但他本身從未瀏覽過該網頁。

特區政府星期五(5月1日)強烈譴責有反華組織及外國媒體試圖透過發放所謂新聞自由指數及向國安罪犯黎智英頒發所謂獎項,美化其犯罪行為,並對特區作出污衊抹黑和攻擊,此等卑劣行徑完全無視法治精神,歪曲事實,須予強烈譴責。

政府新聞處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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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均享有由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公平審訊的權利。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在『黎智英案』中,法庭經過長達156日的公開聆訊,審視了多達2220項證物、超過80000頁文件、各方呈交總共超過1000頁的書面陳詞等。黎智英本人更出庭作供多達52日。這些都是黎智英和其他被告經過公平審訊後才被裁定有罪的證明。倡議某種背景的人或機構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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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傳媒機構及自詡代表新聞工作者的組織,繼續將『黎智英案』的犯罪行為與新聞自由混為一談,甚至借不同案件炒作詆譭香港特區的人權和法治狀況,目的是混淆視聽,污衊香港特區。事實是,『黎智英案』與新聞自由完全無關,各被告多年來是利用新聞報道為幌子,行禍國害港之實。本案公開審訊中,揭示了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而黎智英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實施制裁和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清楚指出,不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後,黎智英的唯一意圖就是,即使要犧牲中國和香港特區人民的利益,也要謀求中國共產黨倒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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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在裁決理由中已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公開的裁決理由及判刑理由已鉅細無遺地說明法庭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就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定罪和判刑的考量,有理有節,充分展現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不受任何干涉,更絕無任何政治考慮。別有用心的外部勢力在面對這些鐵一般的事實,依然顛倒是非、惡意攻擊,令人不齒,特區政府必須再次嚴正反駁,以正視聽。」

發言人強調︰「香港市民擁有《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新聞及言論自由。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必須尊重及保障人權,並依法保障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權利與自由,包括新聞、言論及出版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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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以來,本港的傳媒環境蓬勃依然。惟部分別有用心人士卻刻意捏造有關香港新聞和言論自由的事實。而無國界記者絕大部分的資金由歐盟、美國國務院、及其他歐洲政府提供,屬美西方勢力的反華工具,其所謂『排名』並無公信力,特區政府不予理會。」

​發言人重申︰「香港特區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特區政府促請各方認清客觀事實,停止任何毫無根據的惡意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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