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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假定試驗一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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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假定試驗一定成功

2024年03月25日 19:46 最後更新:20:29

特區政府辦事非常務實,剛在上周二推動立法會通過《基本法》23條立法,接著就在上周五向立法會提交文件,調整了備受爭議的垃圾徵費先行先試計劃,顯示政府對涉及民生的重大問題,真是有一刻都不想拖的解決態度。

市民對垃圾徵費計劃有很多意見,坊間有一個說法,說支持垃圾徵費的市民,遠少於支持23條立法的市民。由於垃圾徵費計劃的本質是「寓禁於徵」,將推動減廢的責任,主要放在市民身上,民意有反彈亦正常不過。政府亦充分了解民意的反應,非常小心應對。垃圾徵費計劃原訂於4月1日推行,撞正23條立法等大計的推出時點,結果政府迅速應變,宣布4月1日只進行「先行先試計劃」。今次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是對垃圾徵費「先行先試計劃」的調整,主要有3個重點。

第一,提高層次。將政策由環保局局長謝展寰領導,改由政務司副司長卓永興率領的跨部門小組監督整個先行先試計劃的工作,並檢視先行先試的結果。首先就提高了層次,加強了部門間的協調,更能綜合不同部門評估政策可行性和影響;更重要是如果環保局一條心專注推動環保,政務司副司長就能綜合平衡環保以外的政策考慮。

第二,擴大試驗範圍。新方案拓展到14個試驗場景,包括公私營住宅、政府大樓、三無大廈、商場、食肆及院舍等,政府將會務實地審視垃圾收費實施時可能會遇上的問題,檢視不同人士包括垃圾產生者、前線清潔員工、垃圾收集商等,在不同場景實行垃圾徵費下,棄置垃圾的流程和實際操作,收集相關數據。

之前的試驗計劃主要集中在政府建築物測試,與現實計劃實施的情況相距太遠,估計新的先行先試方式,會比較能看到垃圾徵費計劃可能產生的問題。

第三,並非一意孤行。政府文件最後一段寫到,「相信先行先試的經驗和結果會協助我們更好掌握有否需要在推行垃圾收費時,加強或改善那些方面的工作和安排。」這顯示政府抱持開放態度,認真地看待先行先試的結果。

其實政府目前面對一個兩難題,垃圾徵費計劃由上屆政府制定,本屆政府執行,一方面計劃的確有推動減少棄置垃圾的好處,但另一方面亦有反對計劃的聲音不少、垃圾回收配套措施並未完善的弊端,政府要高度小心權衡利弊。

政府改進後的先行先試計劃,可以有3點思考方向。

第一,對計劃抱開放性態度。政府要認真試驗各種操作場景下可能出現的問題,不必抱著「夾硬來都要上馬」的偏見去進行試驗,如果發現實施條件真的不成熟,就要承認這個現實。

第二,切實衡量計劃的副作用有多大。垃圾徵費計劃估計可以令到市民減少棄置兩、三成垃圾,一方面要衡量是否達到這個水平,另一方面要評估副作用有多,包括巿民因為不懂得分類而產生多大的怨氣,會否嘗試以各種形式免費棄置垃圾,從拿到街上隨意拋棄,丟棄到交通工具上,甚至帶回辦公場所丟棄等。若副作用大、好處小時,而且估計副作用長期不能控制的時候,就要切實衡量計劃的可行性。

第三,認真檢視回收工作的成效。垃圾徵費的初心是減廢而不是徵費,如果真的可以減少兩、三成的垃圾,這些垃圾很可能放到各類回收設施中,這就要衡量:一,這些回收設施是否足夠;二,回收後的垃圾是否可以循環再造。如果市民真的是減少拋棄兩成垃圾,而這兩成的垃圾投入到回收的循環迴圈內,但絕大多數最後不能回收再造的話,回收的垃圾大多都是送到堆填區,這就變成了一個自欺欺人的計劃。

總的來說,建議政府抱持開放性態度,認真研究垃圾徵費的可行性,才決定是否要推行,不要假定試驗一定成功。

盧永雄

Tags:

垃圾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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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首惡定罪  法治得以伸張

 

「公義不但要能實現,而且要以人們能看見的方式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這句法治名句源於英國首席大法官休爾特勳爵(Lord Chief Justice Hewart , 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acarthy),實踐法治要看得見,睇得到。香港法院審訊黎智英案,正好體現了這個「看得見的法治原則」。

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經歷156日審訊,案件今日(12月15日)宣判,3名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一致裁定,主腦黎智英3項控罪包括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罪」罪成,另外兩項《香港國安法》之下「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均罪成。這是香港首宗被定罪的「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案件。

法庭要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進行煽動,以及勾結外國勢力;而《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生效,禁止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由於法律不能溯及生效前的行為,故要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有勾結外國勢力,才能入罪。

主審法官判詞顯示黎智英罪成有兩個關鍵要點:

1.     黎智英證供不可信。

判詞指法庭認為黎智英「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法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可見法庭認定黎智英是一個「大話證人」。

至於案中的主要控方證人是6名從犯證人,當中4人(即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和周達權)於相關時間是《蘋果日報》的高層。他們各自供述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以至於當時負責《蘋果日報》社論及論壇版的主管楊清奇稱他們只有「鳥籠」自主。楊清奇表示自己在撰寫社論及為論壇版選稿時,會以黎智英的觀點和立場作為指引。幾位證人亦提到,黎智英在飯盒會上將自己的政治觀點告知《蘋果日報》的高層。這有助法庭判定黎智英不是一個尊重新聞自主的傳媒人,而是一個操控輿論機器的煽動者。

其餘兩名從犯證人為陳梓華和李宇軒。陳梓華供述在2019年,他嘗試協助李宇軒為「G20」團隊的國際文宣活動尋求經濟援助,以呼籲外國向中國及香港特區施加政治壓力。

判詞指「每一名控方證人均被深入盤問,但這無損他們任何一位的可信性,法庭裁定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認定6人是「誠實證人」,故相信他們描述的案發經過。 

2.     《國安法》生效後繼續犯案。

法庭裁定「案中有大量的證據顯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進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但他這樣做時就採用了一個較為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收斂了自己的激烈言辭。這點可從《蘋果日報》的社論、論壇、他自己的文章、帖文和節目中看見。

法庭基於案中的證據,裁定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請求外國(特別是美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的活動,在《國安法》實施後並沒有停止。即使他的請求變得含蓄和隱晦,但是他進行其活動的意圖依然如故,故裁定他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名成立。

如今黎智英案初步審結,法庭將考慮各被告的求情後,稍後才會判刑。按《香港國安法》第29條,觸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後回看,事發後陳梓華和李宇軒意圖逃往外地,被截獲遣送回港後,願意出任從犯證人,而《蘋果日報》4名高層亦願意出任從犯證人,是案件偵查的關鍵轉折點。由於黎智英策劃的勾結外國勢力活動秘密進行,控方本來不易搜證,但有從犯證人指出事件真相,就有助建立完整的證據鏈條,對起訴有很大幫助。

從黎智英整個審訴和判決可見,香港法庭審理黎智英案,並不是速審速判,而是經歷156日審訊,讓控辯雙方證人詳細作供,各自被仔細盤問,誰講真話,誰說大話,公眾一目了然。法庭採用「看得見的法治原則」,既保障了被告的權利,也進行了公正的審訊,最後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罪名成立,彰顯了香港的法治。

反觀美西方,卻不斷干預香港的審訊。在黎智英案開審前夕,已有美國國會議員提出議案,要求白宮制裁多位特區政府官員、檢控官和法官,意圖恐嚇法官。在案件審訊期間,有美國國會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議員,持續就黎智英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就黎的羈押安排,作出偏離事實的評論,訛稱黎智英受到虐待,干預香港司法。到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近日發表「2025年報告」提及黎智英案件,亦肆意抹黑香港特區的依法執法、檢控和司法機關,向司法機構作最後施壓。

這件案件的焦點是黎智英勾結美國等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美國議員和政客就是勾結黎智英的當事人,他們惡意評論事件,妨礙香港司法公正的意圖太明顯了。

美西方對本國危害國安的案件從嚴處理。看當日美國法庭對2021年國會山騷亂案參與者、右翼組織驕傲男孩負責人塔里奧判處22年徒刑,就知道他們對煽動暴亂份子毫不手軟。但他們卻對香港類似事件說三道四,其雙重標準,令人厭惡。

香港法庭判定黎智英有罪,聞者足誡,法庭判決警告反動份子,勾結外國勢力,出賣國家,不會有好下場。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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