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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重點重溫|裴倫德指要推翻中共 李宇軒同意解放香港 聯合英議員要求制裁港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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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重點重溫|裴倫德指要推翻中共 李宇軒同意解放香港 聯合英議員要求制裁港官

2024年04月05日 07:00 最後更新:09月30日 23:32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從犯證人、「十二港人」之一李宇軒供稱,「重光團隊」(SWHK)加入「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的「中央秘書處」後,李亦開設「SWHK IPAC」群組討論《國安法》生效後,如何迫使國際強硬對抗中國;IPAC英國成員更曾致函時任外相藍韜文要求制裁港官。而李及裴倫德對話內容更顯示,裴曾提出推翻中共才能解決香港問題,而李則同意「解放香港」。

裴倫德與李宇軒之間的對話訊息顯示,二人曾談及「推翻中共」及「解放香港」。(網上圖片)

裴倫德與李宇軒之間的對話訊息顯示,二人曾談及「推翻中共」及「解放香港」。(網上圖片)

SWHK於2020年6月14日加入IPAC「中央秘書處」,李宇軒當時認為,有助SWHK打國際線。而李亦負責編輯及上載文章到IPAC網頁,曾把兩篇由中央秘書處成員提供的文章發佈,內容涉及反對《國安法》及批評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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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倫德與李宇軒之間的對話訊息顯示,二人曾談及「推翻中共」及「解放香港」。(網上圖片)

裴倫德與李宇軒之間的對話訊息顯示,二人曾談及「推翻中共」及「解放香港」。(網上圖片)

時任英國外相藍韜文。

時任英國外相藍韜文。

時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時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國安法》實施後,李與陳梓華曾討論應否留港,當時李曾考慮到美國人權組織「中國人權」執行主任譚競嫦Sharon Hom之下工作,或到英國助裴倫德在IPAC或其他NGO工作,惟李最後決定留港,而SWHK與IPAC的合作亦更密切。

SWHK曾撰寫回應《國安法》的聲明,李把草稿傳予裴倫德表達疑慮,之後李開設「SWHK IPAC」群組討論相關議題,成員包括裴倫德、劉祖廸等,提到向國際施壓,迫使北京放棄計劃,或以負面描述《國安法》,迫使國際更強硬對抗中國。

但裴倫德認為,應該有實際行動,李提出以《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案》實施制裁,在IPAC首個線上會議,日本議員亦提出相關人權法案,惟李強調,當時IPAC不提倡「港獨」,因認為外交上不可行。 

不過,據控方展示李宇軒與裴倫德在Telegram的對話訊息,顯示他們在討論香港政局時,裴曾提出要調整策略,「要懲罰、分裂及征服、甚至消滅中共」,更明言「香港將受牽連」,當時李理解即「攬炒」,更指港人樂於扮演「攬炒」角色。

時任英國外相藍韜文。

時任英國外相藍韜文。

在對話中,裴又問李關於反修例期間,香港示威的前景,國際社會及英國應如何應對,當時李認為,示威已沒實際用途,而相比起「譴責聲明」,國際社會對侵犯人權者作制裁更有用。

惟兩人亦有意見分歧。裴倫德認為,要推翻中共,需做更多事情,首要中國改變,才能解決香港問題;但李認為,應聚焦香港,反修例整個運動是為了香港,而不是為北京民主改革,當時更明言「推翻中共是解放香港最後手段」,惟裴強調,如香港最後目的是自治,要先推翻中共政權。裴又提到「打敗敵人」方法是「重擊及佔領其陣地」,李則指應「針對性制裁」,目標是制裁侵犯香港人權的加害者。

《國安法》生效前夕,2020年6月29日、李宇軒向裴傳送一份「香港國安法:國際社會對香港自治和自由的承諾宣言」,籲各國對中國、港官及參與侵犯人權組織實施制裁,包括入境限制、凍結資產等。聲明的聯署者包括本港及海外議員、社運人士及多國人權組織等,如「香港監察」創辦人羅傑斯、流亡的香港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加拿大時任議員等。

時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時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另IPAC的英國成員又去信時任英國外相藍韜文,要求英國從「救生艇」政策轉向制裁,英國會17名議員聯署促藍韜文把港官列入制裁名單,包括時任特首林鄭月娥。

在《國安法》生效後,李又提出透過國際游說要求外國停止與香港「刑事司法協助」與「移交逃犯」協定,並透過IPAC渠道把訊息轉達給多國議員,要求他們在其本國跟進,並成立專責小組,其後IPAC舉行大會達成共識;16名IPAC成員在2020年7月3日,與加拿大眾議員及前加拿大司法部長討論國安法及香港逃犯條例,加國政府其後宣佈停止相關「移交逃犯」協定。

特區政府星期五(5月1日)強烈譴責有反華組織及外國媒體試圖透過發放所謂新聞自由指數及向國安罪犯黎智英頒發所謂獎項,美化其犯罪行為,並對特區作出污衊抹黑和攻擊,此等卑劣行徑完全無視法治精神,歪曲事實,須予強烈譴責。

政府新聞處圖片

政府新聞處圖片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均享有由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公平審訊的權利。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在『黎智英案』中,法庭經過長達156日的公開聆訊,審視了多達2220項證物、超過80000頁文件、各方呈交總共超過1000頁的書面陳詞等。黎智英本人更出庭作供多達52日。這些都是黎智英和其他被告經過公平審訊後才被裁定有罪的證明。倡議某種背景的人或機構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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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傳媒機構及自詡代表新聞工作者的組織,繼續將『黎智英案』的犯罪行為與新聞自由混為一談,甚至借不同案件炒作詆譭香港特區的人權和法治狀況,目的是混淆視聽,污衊香港特區。事實是,『黎智英案』與新聞自由完全無關,各被告多年來是利用新聞報道為幌子,行禍國害港之實。本案公開審訊中,揭示了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而黎智英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實施制裁和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清楚指出,不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後,黎智英的唯一意圖就是,即使要犧牲中國和香港特區人民的利益,也要謀求中國共產黨倒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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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在裁決理由中已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公開的裁決理由及判刑理由已鉅細無遺地說明法庭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就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定罪和判刑的考量,有理有節,充分展現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不受任何干涉,更絕無任何政治考慮。別有用心的外部勢力在面對這些鐵一般的事實,依然顛倒是非、惡意攻擊,令人不齒,特區政府必須再次嚴正反駁,以正視聽。」

發言人強調︰「香港市民擁有《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新聞及言論自由。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必須尊重及保障人權,並依法保障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權利與自由,包括新聞、言論及出版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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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以來,本港的傳媒環境蓬勃依然。惟部分別有用心人士卻刻意捏造有關香港新聞和言論自由的事實。而無國界記者絕大部分的資金由歐盟、美國國務院、及其他歐洲政府提供,屬美西方勢力的反華工具,其所謂『排名』並無公信力,特區政府不予理會。」

​發言人重申︰「香港特區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特區政府促請各方認清客觀事實,停止任何毫無根據的惡意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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