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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59天│ 陳梓華:黎及Mark Simon為G20全球登報計劃共墊支150萬 願續提供經濟等協助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第59天│ 陳梓華:黎及Mark Simon為G20全球登報計劃共墊支150萬 願續提供經濟等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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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59天│ 陳梓華:黎及Mark Simon為G20全球登報計劃共墊支150萬 願續提供經濟等協助

2024年04月12日 16:58 最後更新:09月30日 23:43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第五十九日聆訊下午繼續。 第五名從犯證人、律師助理陳梓華續供稱,在「G20全球登報計劃」中,黎及Mark Simon最終墊支共約150萬元,惟Mark Simon雖曾向陳指在《蘋果》旗下報章登廣告時可「先登後付」,惟李宇軒聯絡《台蘋》登報時卻不能,陳遂發電郵向Mark Simon求助。其後,陳與Mark Simon見面,對方大讚G20全球登報有效果,認為未來文宣方向應延續影響力,並願意提供經濟、人脈及傳媒方面的協助。

控方續問及「G20」眾籌登報收據,陳梓華確認部分付款紀錄顯示,由「力高」及「Lais Hotel」付款。控方問到,Mark Simon 當時有否向他提及兩間公司的資料?陳稱當時沒有,但之後有,「喺我同Mark Simon第一次見面嘅時候」,即 2019年7月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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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Si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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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着黎智英的囚車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陳:黎為「G20」登報共墊支150萬元

控方問為何李宇軒需要匯款紀錄?陳稱「當時佢話佢需要作記錄,同埋有一啲報刊佢需要你有個 receipt(收據)證明你付咗款」。控方問到,李宇軒如何將匯款紀錄給陳?陳指兩人相約在金鐘太古廣場交收,但該次並非兩人首次見面,首次見面是簽署借據。控方又指,陳供稱黎及Mark Simon可墊支500萬元,最終他們在「G20」登報墊支了多少錢?陳指大約150萬元。

控方展示台灣《蘋果日報》職員與李宇軒之間的電郵,職員著李「宇軒好 付款資料如下 麻煩匯款後通知我 謝謝」,陳向Mark Simon轉發此電郵,「Hi Mark,Please help me out with this.」。控方又展示,《台蘋》發票,顯示廣告客戶為李宇軒,金額為120萬新台幣,刊登日期為2019年6月28日,付款日期則寫着「刊前付現」,陳確認。

陳找Mark Simon處理《台蘋》登報付款問題

陳解釋,Mark Simon曾指「如果喺《蘋果》旗下嘅報章登報紙,係可以先行登報,後付款」。但當李宇軒向《台蘋》登報時,「發現唔係可以先行刊登再付款,所以我就將呢一張單再send返畀 Mark,再打咗個WhatsApp Call畀Mark,希望佢處理返好」。Mark Simon其後回覆指「處理咗」,陳再向李轉述情況,李後來自行支付《台蘋》登報費。

Mark Simon

Mark Simon

Mark Simon提供3個銀行戶口供還款

控方問及,陳有否與李宇軒商討如何還款?陳指,他之後給李由Mark Simon轉寄的付款收據、3 個銀行戶口資料,分別是加拿大、香港及台灣戶口。他稱「當時 Mark Simon 同我講,希望如果可以,send返啲錢去加拿大,但係若然方便你哋,你哋揀任何一個戶口都可以,因為3個戶口都係屬於佢老細」。

陳指,完成「G20登報」計劃、即在13個國家共20份報章登報後,遂問李宇軒是否已獲得眾籌費用,惟李一直「唔應機」。陳問網友怎麼辦,當中有人提議應該用 promissory note(本票)要求李簽名,讓他個人承擔150萬元,「我認為呢種做法,係無論對Mark Simon、黎智英,定抑或係 G20本身都係一個負責任嘅做法」。陳續指,他草擬借據後致電李,向李稱Mark Simon一方有人問「嗰筆錢會幾時返翻嚟」、「有冇時間表」,最終兩人相約在金鐘力寶中心簽署借據。

李墊支近400萬元 指「為咗香港就算按咗層樓都會咁做」

陳又澄清與李宇軒見面的次數,提到兩人首次見面應是2019年6月下旬,「嗰次就係純粹大家見過面」,交收匯款紀錄。當時陳問李為何墊支登報費,因據他所知,李差不多要墊支400萬元,而黎智英一方則墊支200萬元,總數為600萬元,「就會係當時佢差唔多可以攞到眾籌嗰筆款項」,而李當時回覆稱「為咗香港都一定要咁做,就算按咗層樓,佢都會咁做」,重申當時僅知他是「rip」,還未知道其真名是李宇軒。

他指,與李宇軒第二次見面才是簽署借據。控方問及,李在簽署借據時的反應是甚麼?陳稱沒太留意,「因為我認為當時首要嘅係,將件事處理好」。

陳:Mark Simon指示「成筆錢」歸還去「老細」戶口 

陳又供稱,簽署借據的雙方是他及李宇軒,陳是代表 Mark Simon,涉及金額約150萬元,並由2名網友作見證人。控方問及,當時Mark Simon已給陳還款戶口資料,陳有否跟Mark Simon商討還款事宜?陳指當時尚未討論,加上李宇軒後來告知陳,「佢唔知道應該transfer (匯款) 去邊個戶口,所以先還唔到錢」。

陳指,與李簽署借據後,當晚致電Mark Simon,指李宇軒願意個人承擔這筆款項,「所以佢唔會拖呢筆數」,又指因Mark Simon提供3個銀行戶口,「佢未知道應該用邊個戶口去畀」及是否一次過還款。陳指,Mark Simon後來回覆「嗰3個戶口隨便一個,但最好成筆錢咁樣」,李宇軒最終向Mark Simon 一方還款。控方問及,Mark Simon 有否告訴陳3個銀行戶口的持有人是誰?陳稱沒有,「佢只係話都係佢老細,冇話個holder 係邊個」。

Mark Simon大讚G20登報成果 願提供經濟、人脈及傳媒方面協助

陳指,與Mark Simon首次親身見面是在2019年7月,在中環文華東方酒店,「我入去Café(咖啡廳)嘅時候,好快就揾到Mark Simon」,指Mark Simon向他招手,待他坐下後,Mark Simon透露「佢係黎智英助手,基本上就執行佢boss(老闆)嘅order(指示)」。

陳又稱,Mark Simon大讚G20全球登報文宣、「非常滿意個成果同埋效果」,「佢認為未來嘅文宣方向應該係延續返G20登報嘅影響力,佢畀左個例子『展覽』」。Mark Simon指「並唔係人人都會睇報紙」、「我哋可以係呢方面繼續做多啲,亦都符合佢地嘅政治理念」、「佢地願意提供經濟上、人脈上……同埋傳媒方面嘅協助」。

Mark Simon指可助陳開離岸公司戶口

控方問到,Mark Simon有否提及甚麼政治理念?陳指Mark Simon無仔細談及,「但係佢有幾次強調『民主』」,又指該次見面沒談及還款事項,但指Mark Simon問他「未來想做啲乜嘢」。陳稱,當時有朋友邀他一起做生意,「其實我鍾意做生意多啲」,又指難在港開到一個離岸公司的銀行戶口。Mark Simon稱「應該唔難,其實我可以幫到你,你當係一個獎勵畀自己」。控方問是甚麼獎勵?陳稱當時Mark Simon沒說清楚。

陳:繼續本土文宣及國際游說 包括「五大訴求」

陳又指,Mark Simon當時問他會否繼續參與文宣工作,陳答會繼續。控方問是甚麼文宣工作?陳稱,是本土文宣及國際游說,「但係當時我對lobbying(游說)冇咩認知,所以我同佢講,我應該會嘗試參加更加多嘅報紙展覽」。

控方問「游說」指甚麼?陳指是「五大訴求」,即撤回逃犯條例、推翻612暴動定性、釋放及承諾不檢控被捕示威者、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警暴、及落實雙普選。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陳指第二次眾籌由「攬炒團隊」統籌  與中英聯合聲明有關

控方另問2019年7月是否有另一次眾籌活動?陳指「有,但唔係同一班人」,是「攬炒團隊」的「JD眾籌」。控方問及,陳如何知道這次眾籌?陳稱,當時在不同文宣、「公海」群組及網上論壇「都有講『攬炒團隊』準備做眾籌,想做一個登報行動,但個主題就同我哋G20嗰次唔同,我哋主題係反修例同五大訴求」,而「JD眾籌」則與中英聯合聲明有關,「希望英國政府可以履行道德責任」。

法官李運騰關注,「公海群組」是公開群組?陳稱「所有人都可以(加入),所以個人數先可以做到咁龐大」。陳指,他們又不斷在其他群組散播「公海群組」連結,吸引注意力及招募相同想法的人士,然後再問有沒有人想參與特定項目,如在「G20全球登報計劃」中便涉及很多不同語言的報章,他們便開了不同的「Sub-group」,分別處理不同報章後,再交給李宇軒及其他活躍的管理員「去做最後確認」。陳亦確認「Sub-group」不會是公開群組。

控方又問到「攬炒團隊」是指甚麼人?陳稱,是指在「連登」成名的「攬炒巴」劉祖廸,他在2019年12月認識對方。控方問除「攬炒巴」,「攬炒團隊」還有誰?陳稱還有李宇軒。法官李運騰問到,陳為何視李宇軒是「攬炒團隊」成員之一?陳稱當時「攬炒團隊」需要人手幫忙處理眾籌,他理解李想找人幫忙墊支,遂向李稱「你去做啦」,因李有眾籌經驗,「已經有足夠嘅能力,去幫佢哋處理晒所有眾籌嘅嘢」。陳補充,兩人再聊天時,李已在「攬炒團隊」處理眾籌計劃。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星期四(4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提交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以達致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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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法庭指出黎智英為案中主腦和推手,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個人的影響力進行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削弱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香港居民的關係,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他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實施制裁,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最終判處黎智英監禁20年。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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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二條,「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 而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三訂明的嚴格條件,須由原訟法庭如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相關條件,才可將該財產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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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其中,向法庭提出充公令申請是有效打擊嚴重罪行、保護公眾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法律及機制亦常見於世界各地。就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以防止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其同謀或其代理人運用其罪行相關財產,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切斷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能力。」

發言人重申:「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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