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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79天| 國安處警長指向張劍虹轉交判詞後聊及獄中日常 屬工作延續 人性化處理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第79天| 國安處警長指向張劍虹轉交判詞後聊及獄中日常  屬工作延續 人性化處理
黎智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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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79天| 國安處警長指向張劍虹轉交判詞後聊及獄中日常 屬工作延續 人性化處理

2024年05月20日 12:07 最後更新:10月01日 00:10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5月20日進行第七十九日聆訊。證人國安處偵緝警署警長黎國勇續出庭作供,由控方展開覆問。黎國勇指,2021年11月11日探訪張劍虹時警員記事冊寫「SD」(特別職務),僅普通用字,非涉及機密性行動;黎又指與張劍虹交談,僅屬工作延續,「人性化處理」,評估其獄中情況。黎已完成作供。

今甫開庭,辯方申請押後半小時,向黎智英索取指示,控方不反對,獲法庭批准。辯方索取指示後,指由於取得最新資料,沒其他問題盤問黎國勇。控方周天行指,該些資料是應辯方於17日(上周五)要求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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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團隊。 巴士的報記者攝(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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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劍虹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張劍虹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的妻女續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的妻女續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辯方律師團隊。 巴士的報記者攝(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辯方律師團隊。 巴士的報記者攝(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國勇:「SD」無涉及機密行動 僅普通用字 

控方由高級檢控官陳穎琛展開覆問黎國勇。控方展示2021年11月11日黎國勇探訪張劍虹的警員記事冊,內容寫明當天黎到荔枝角收押所探望張,轉達HCCP418/2021的10頁判詞。黎國勇早前在盤問下指「SD」是指特別職務(special duty),控方問是否指國安處特別職務?黎指「唔係㗎,一個好 general、好普通嘅用字,其他部門都會用,都冇涉及機密性嘅行動」,又指「離開寫字樓做其他嘢,都可以用『SD』代替」。

張劍虹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張劍虹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國勇指與張劍虹傾談 屬工作延續  「人性化處理」   

黎國勇又確認,他向張劍虹派發判詞後,在懲教文件上簽署及蓋印,證實曾探訪張劍虹。控方問,黎國勇為何與張劍虹交談?黎答「其實我入去派發判詞已經係一個警務工作,雖然我派完判詞畀佢之後,佢沉默、諗咗一陣嘢,但我咁樣同佢講一連串嘅嘢,都係工作嘅延續嚟嘅,同埋一個好人性化嘅處理,喺當中我亦都需要評估佢喺獄中裡面,有冇啲唔好嘅情況發生,所以就一路延續咁同佢傾啦」。

控方再問,黎國勇為何在2024年2月再錄取口供?黎指,已於2024年1月應辯方要求,提供更多有關探訪張劍虹的詳細資料,但沒被要求提供所有細節及一字一句。黎國勇完成作供。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辯方撤銷傳召其他警員作供  控方將播放長達25小時黎智英訪談片段  

辯方透露,不需控方傳召其他警察證人出庭作供。控方指,鑑於上周五(17日) 才收到辯方盤問專家證人鄒錦沛博士的要求,而鄒博士須明天(21日) 才能安排到庭。

辯方指,盤問專家證人鄒博士的時間不會太長,應會少於半小時,提議今先播放黎智英的訪談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及黎接受台灣媒體訪問的片段。控方預計播放片段需時共25個小時。法官李運騰指,預料播畢影片需時5天。

預計6月底進行口頭中段陳詞  

辯方彭耀鴻指,本案將不會在5月30日及31日開庭。法官李運騰指,控方亦需要準備陳詞,預料雙方在6月27 至28日口頭中段陳詞。法官杜麗冰指,如法庭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辯方將於7月初展開辯方案情,透露不會太長。代表《蘋果》3間公司的大律師王國豪則指,沒有辯方案情。

黎智英的妻女續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的妻女續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今續穿白色外套到庭,其妻及女兒續前來旁聽。

在第七十八日的聆訊中,證人國安處偵緝警署警長黎國勇續作供,指他於2022年11月9日及10日前往羈留所探訪陳梓華,並由其下屬替陳錄取了共6頁的口供。辯方提出,警方探訪張劍虹及陳梓華時,不斷說服他們成為控方證人,惟法庭質疑辯方在盤問張劍虹及陳梓華時,只「提問」,並無「指出」等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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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星期四(4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提交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以達致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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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法庭指出黎智英為案中主腦和推手,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個人的影響力進行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削弱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香港居民的關係,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他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實施制裁,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最終判處黎智英監禁20年。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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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二條,「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 而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三訂明的嚴格條件,須由原訟法庭如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相關條件,才可將該財產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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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其中,向法庭提出充公令申請是有效打擊嚴重罪行、保護公眾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法律及機制亦常見於世界各地。就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以防止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其同謀或其代理人運用其罪行相關財產,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切斷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能力。」

發言人重申:「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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