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顛覆中央 無好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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顛覆中央 無好下場

2024年05月30日 19:47 最後更新:12月31日 16:17

「35+顛覆案」審結,高等法院裁定大部分被告罪名成立,確認由主犯戴耀廷提出的「攬炒十步曲」,就是要顛覆國家政權的陰謀。

這宗案件有47名被告,包括主犯戴耀廷在內的31名被告,早前已經認罪。高院昨日就另外16個不認罪的被告宣判,當中14人罪成,只有大律師劉偉聰及前公民黨成員李予信脫罪。

第一,確認「攬炒十步曲」是顛覆行為。《港區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與此案有關的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是「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第二部分是「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整件事源於戴耀廷在《蘋果日報》提出他的攬炒十步曲大計,關鍵是要反對派先進行一個非法初選,然後要求所有參選者承諾無差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不同意者根本沒有機會得到反對派支持,透過這樣統合顛覆團隊參選,爭取超過立法會過半數議席,即是所謂「35+」,然後就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癱瘓特區施政,想造成特區大混亂。其中戴耀廷的攬炒十部曲中,第九部是令香港變成發生激烈抗爭,出現血腥的場面,第十步就是令「西方國家對中共實施制裁」,攬炒中央跳落懸崖,逼中央接受他們提出的五大訴求。

案中被告其中一個主要辯護觀點,就是指這個大計很輕描淡寫,指這個計劃只是「空想」。

但高院法官在判詞表示,35+的終極目的和用意非常清晰,戴耀廷已經向公眾表明,是要利用這個謀劃破壞、摧毀或推翻現行的政治制度,以及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所建立的體制,所以認定整個計劃是一個顛覆的行為。

可以話,戴耀廷等人當日搞出一個極其嚴重的推翻政府計劃,如今當吹水想輕輕帶過,但法庭拒不接受。

第二,違反《基本法》亦是非法手段。有被告圍繞「非法手段」的定義爭論,指觸犯刑事法律才是「非法手段」,辯稱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即使違反《基本法》第73條,即沒有履行立法會議員審議預算案的職能,但違反《基本法》不是觸犯刑事法律,所以並不是使用了非法手段。法庭顯然不同意這個講法,指即使並非觸犯刑事罪行,違反《基本法》同樣是非法手段,符合《港區國安法》第22條罪行的定義。

第三,非武力的顛覆行為一樣犯法。另一類辯解是只能是使用武力的非法行為才會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條。但高院顯然不同意這種狹義的解釋,判詞引用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5月22日所作的說明,解釋《港區國安法》立法原意,提到人大說明指鼓吹港獨和自決、侮辱國旗國徽、煽動公眾仇恨、以及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等非暴力行為,均可令國家安全在香港受到破壞,故《港區國安法》正是在此背景下制定的。法庭藉此詮釋對所謂非法行為不能作狹義解釋,不能夠只理解為涉及武力才是非法手段,還應涵蓋其他非法手段,顯示法庭非常尊重人大常委會解釋的立法原意。

第四,兩名被告脫罪。兩名被告脫罪都是因為高院認為有合理疑點,不能確定兩人是否有參與相關計劃。例如被告劉偉聰表示自己不知道為何他的名字被加入承諾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墨落無悔」聲明,後來他陷入一個兩難處境,如果公開退出聲明就等於政治自殺,他沒有退出,但在之後參選的所有宣傳中,都沒有提出要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所以法庭認為他是否有參與顛覆大計是存有疑點。另一名前公民黨成員李予信,就因為他遲至2020年6月13日解除了警方的保釋之後才宣布參選,之前公民黨討論「墨落無悔」聲明的會議,他都沒有參與,法庭信納不能確定李予信參與了顛覆大計,所以判他罪名不成立。但律政司已表明會就兩人脫罪上訴。

這個故事教訓我們,想搞政變,想顛覆中央,沒有好下場。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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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之堤潰於蟻穴

 

仍在獄中服刑的前支聯會主席鄒幸彤又涉嫌觸犯另一宗案件,被警方拘捕。

警方調查顯示,一名正在還押中的女子(即鄒幸彤),透過另外5名被捕人,由今年4月份開始,以匿名方式在一個社交平台專頁,利用某個將至的敏感日子,持續發佈具煽動意圖的貼文,挑起市民對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及司法機構的憎恨,及意圖煽動網民在較後期間組織或參與非法活動。

據悉,在獄中的鄒幸彤是透過她的母親鄒劉華珍及前支聯會常委劉家儀、關振邦等人,在社交平台煽動網民參與六四有關的非法活動。

第一,煽動罪早已有之。涉案者觸犯的煽動罪,在香港司法制度中歷史悠久,早在1938年就有單列的《煽動條例》,後來政府在1971年將它綜合至《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和第10條。今年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就將煽動罪併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之中。雖然罪名早已存在,但原來最高刑罰是監禁3年,《維安條例》就將最高刑罰提高到7年。另外,由於併入國安法體系內,處理煽動罪亦都要跟從《港區國安法》相關的刑事程序。

第二,煽動行為影響深遠。在2019年之前,特區政府極少引用煽動罪去起訴,但在2019年發生的事情,就讓大家知道播散謠言作出煽動造成遺害極大。當日有人散佈香港警察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強姦犯人,亦有人流傳太子站有6個人被警察打死,屍體被運走。大量假消息散佈,唆擺民眾上街,演變成嚴重暴動,令香港差點成為顏色革命的犧牲品。千里之堤,潰於蟻穴,一個蟻巢就可以令整條巨大的堤壩倒塌。政府汲取教訓,隨後對煽動行為嚴肅處理,開始就煽動罪提控。

第三,過去不告今天可告。有人說,回歸多年香港都有舉辦六四的悼念活動,那些活動即使挑戰中央,甚至呼籲顛覆中央的制度,但過去未有執法,為何現在就不能繼續搞?從法律角度,這種辯解完全站不住腳。一條街長期有很多車違泊,過去並無抄牌,到今天因為違泊的車輛太多,造成交通事故,警方嚴厲執法,一見到有違例泊車就抄牌。你不能說,過去沒有抄牌,如今就不能抄我牌。

過去中央對香港的激進反對活動「隻眼開隻眼閉」,但從2014年的佔中,到2019年的全面暴動,挑戰中央的程度越演越烈,像戴耀廷之流,公然搞攬炒十步曲,要攬炒中央跳落懸崖,明顯是要顛覆特區甚至中央達到自己的政治目的,如今戴耀廷已承認觸犯了《港區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中央見到這些顛覆行為,試問又如何能再容忍呢?是誰把派對搞壞呢?

第四,普通人不受影響。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重申,客觀批評政府並無問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至今,對各項自由都無影響。有關條例只是針對少部分想危害國家安全的人,涉案者是以匿名方式在一個社交平台專頁,利用某個將至的敏感日子,持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帖文。他亦指,市民不會因為提及敏感日子而違法,重點是那些人根據這些課題挑起市民對中央政府的憎恨,煽動市民作出危害國安行為,便是違法。

如果回歸的頭23年,香港是傾向全面寬鬆,寬鬆到一個置國家安全於不顧的地步。自2020年訂立《港區國安法》後 ,香港就要重新作出一個平衡,對維護言論自由和國家安全兩個目標,都要兼顧。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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