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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狂魔 我睇你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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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狂魔 我睇你唔到

2024年05月31日 20:26 最後更新:16:17

香港法院判處14名「35+顛覆案」被告罪名成立之後,西方作出批評,歐盟質疑這是政治起訴,影響香港的開放多元。前美國駐港澳總領事的郭明瀚指案件改變了香港的本質。

我很奇怪西方人士這樣關注香港的人權自由,甚至為31個自己認罪的香港被告發聲,但為何他們不關心一下在加沙地帶死了的36000人,當中包括近半是兒童?即使按西方的邏輯,難道死亡不比坐牢嚴重嗎?西方的雙重標準,表露無遺,可再舉兩件事以說明之。

第一,英國嚴苛的國安法。現在歐盟批評的是香港的23條立法相關案件,但英國去年7月訂立的國安法,比香港更嚴苛。就以最近涉及特區駐英經貿辦事處職員的案件為例,已經充分體現英國法律的嚴苛性。行政會議成員、本身亦是資深大律師的湯家驊日前在社交媒體撰文,指「英國莫須有罪行防不勝防」。

他分析這次指控涉及兩種行為,包括所謂「監控」在英國被特區被通緝的人士,以及以「欺詐手段」進入民居(涉及的是一個被追債叫Monica的女人)。湯家驊認為,即使事件屬實,兩者表面看亦只是普通罪行,為何能提升至國家安全的層面呢?他以香港為例,警務人員監控任何人均受《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所監管,但條例並不適用於民間行為,換言之,聘請私家偵探監控他人行蹤並不犯法,但英國就提升至觸犯國安法的層次。至於欺詐入屋,湯家驊認為,充其量也只是民事責任問題,連刑事罪行也不是,更遑論危害國家安全。

湯家驊結論是,在英國國安法之下,任何事無大小的違法行為,若加上「外國勢力條件」(foreign power condition)即屬危害國家行為。在英國國安法下,所有外國政府及任何在政府體制內有一官半職之人士及政黨,均屬外國勢力,如此模糊和廣泛性令人咋舌,遠比香港的法例嚴峻。

看完資深大狀湯家驊的分析,比較了香港23條立法和英國的國安法,為何見不到美國或歐盟對英國動用國安法拘捕香港人士作出任何批評呢?順帶一提,英國的法例如此模糊和廣泛,香港人還是少去為妙,特別是香港的公務員、資助機構人員或任何公職人員,如果去英國買樓,要小心被英國當你是外國勢力,將資產充公。英國有充公俄羅斯富豪資產的前科,所以英國還是少去為妙。

第二,美國在阿富汗培養的怪物。美國之前入侵阿富汗,推翻了塔利班政府,為了維持當地的治安,控制塔利班的反抗,原來培養出極其殘忍的怪物,其中一個就是阿富汗南部坎大哈省的前警察局局長阿卜杜勒・拉齊克。那些曾經在阿富汗發生的殘忍事件,連美國《紐約時報》都看不過眼,作了專門調查,在5月22日發表文章,講述坎大哈前警察局長拉齊克的驚人事件。

美國培養出極其殘忍的怪物拉齊克。

美國培養出極其殘忍的怪物拉齊克。

《紐約時報》指,在美國的敘事中,拉齊克年輕、勇敢、富有魅力,曾經協助美軍擊退塔利班。但是《紐時》經過一年的調查後發現,坎大哈省有多近2200宗疑似失蹤事件,懷疑是拉齊克大量拘捕被指支持塔利班的人士,用綁架、酷刑、法外殺戮結束了這些人的生命。《紐時》在2200宗疑似失蹤案件中,追蹤了其中近1000宗,直接證實了當中400宗失蹤案件的真實性,這些人至今全部下落不明。《紐時》認為這個數字可能只是冰山一角,拉齊克的殘忍暴行,目前並未完全揭發。

《紐時》指拉齊克受美國培訓,領美國的薪水。曾有與拉齊克共事的美國特種部隊軍官羅伯特・沃爾特邁耶表示,「我們創造了拉齊克,美國在過去每場戰爭中都做了相同的事,創造他們,其後並為之追悔。」另一個曾與拉齊克共事的美國國務院前官員亨利・恩謝爾回憶說,他曾向拉齊克詢問一些涉嫌侵犯人權的事件,得到拉齊克肯定的答案,恩謝爾評論說,「我們會說,『哇,我希望我們沒有因為聽到這件事而被捲入戰爭罪行』。」恩謝爾坦承:「我們知道我們在做什麼,但認為我們別無選擇。」

結果拉齊克在2018年10月被暗殺死亡,阿富汗民眾高興不已,但是美國會為誰培養出拉齊克這個殺人魔頭進行內部調查,將策劃培植拉齊克的美國官員繩之於法嗎?其他西方國家的政府,會譴責美國的暴行嗎?美西方會對香港的事情指指點點,但他們自己的國安法律比香港更嚴苛,他們自己在其他國家策動的暴行令人髮指,這一切又好像無發生一樣。

在西方的雙重標準背後,有一個共同邏輯:他們對親美國的政權,做什麼也視而不見;他們對自己眼中不友好的政權,即使發生雞毛蒜皮的小事,也會大造文章,針對香港亦然。雙標背後,美西方的焦點,就是想顛覆中國政權。因此拉齊克因為反對塔利班,即使綁架屠殺數以千計的阿富汗人民,在美西方眼中仍然無罪,但香港法庭審訊美西方支持的反對派人士就是有罪了,因為這些反對派想顛覆中國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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顛覆中央 無好下場

 

「35+顛覆案」審結,高等法院裁定大部分被告罪名成立,確認由主犯戴耀廷提出的「攬炒十步曲」,就是要顛覆國家政權的陰謀。

這宗案件有47名被告,包括主犯戴耀廷在內的31名被告,早前已經認罪。高院昨日就另外16個不認罪的被告宣判,當中14人罪成,只有大律師劉偉聰及前公民黨成員李予信脫罪。

第一,確認「攬炒十步曲」是顛覆行為。《港區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與此案有關的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是「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第二部分是「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整件事源於戴耀廷在《蘋果日報》提出他的攬炒十步曲大計,關鍵是要反對派先進行一個非法初選,然後要求所有參選者承諾無差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不同意者根本沒有機會得到反對派支持,透過這樣統合顛覆團隊參選,爭取超過立法會過半數議席,即是所謂「35+」,然後就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癱瘓特區施政,想造成特區大混亂。其中戴耀廷的攬炒十部曲中,第九部是令香港變成發生激烈抗爭,出現血腥的場面,第十步就是令「西方國家對中共實施制裁」,攬炒中央跳落懸崖,逼中央接受他們提出的五大訴求。

案中被告其中一個主要辯護觀點,就是指這個大計很輕描淡寫,指這個計劃只是「空想」。

但高院法官在判詞表示,35+的終極目的和用意非常清晰,戴耀廷已經向公眾表明,是要利用這個謀劃破壞、摧毀或推翻現行的政治制度,以及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所建立的體制,所以認定整個計劃是一個顛覆的行為。

可以話,戴耀廷等人當日搞出一個極其嚴重的推翻政府計劃,如今當吹水想輕輕帶過,但法庭拒不接受。

第二,違反《基本法》亦是非法手段。有被告圍繞「非法手段」的定義爭論,指觸犯刑事法律才是「非法手段」,辯稱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即使違反《基本法》第73條,即沒有履行立法會議員審議預算案的職能,但違反《基本法》不是觸犯刑事法律,所以並不是使用了非法手段。法庭顯然不同意這個講法,指即使並非觸犯刑事罪行,違反《基本法》同樣是非法手段,符合《港區國安法》第22條罪行的定義。

第三,非武力的顛覆行為一樣犯法。另一類辯解是只能是使用武力的非法行為才會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條。但高院顯然不同意這種狹義的解釋,判詞引用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5月22日所作的說明,解釋《港區國安法》立法原意,提到人大說明指鼓吹港獨和自決、侮辱國旗國徽、煽動公眾仇恨、以及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等非暴力行為,均可令國家安全在香港受到破壞,故《港區國安法》正是在此背景下制定的。法庭藉此詮釋對所謂非法行為不能作狹義解釋,不能夠只理解為涉及武力才是非法手段,還應涵蓋其他非法手段,顯示法庭非常尊重人大常委會解釋的立法原意。

第四,兩名被告脫罪。兩名被告脫罪都是因為高院認為有合理疑點,不能確定兩人是否有參與相關計劃。例如被告劉偉聰表示自己不知道為何他的名字被加入承諾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墨落無悔」聲明,後來他陷入一個兩難處境,如果公開退出聲明就等於政治自殺,他沒有退出,但在之後參選的所有宣傳中,都沒有提出要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所以法庭認為他是否有參與顛覆大計是存有疑點。另一名前公民黨成員李予信,就因為他遲至2020年6月13日解除了警方的保釋之後才宣布參選,之前公民黨討論「墨落無悔」聲明的會議,他都沒有參與,法庭信納不能確定李予信參與了顛覆大計,所以判他罪名不成立。但律政司已表明會就兩人脫罪上訴。

這個故事教訓我們,想搞政變,想顛覆中央,沒有好下場。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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