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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91天|控方:黎在《國安法》生效後仍具要求外國制裁意圖 法庭明裁定是否表證成立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第91天|控方:黎在《國安法》生效後仍具要求外國制裁意圖 法庭明裁定是否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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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91天|控方:黎在《國安法》生效後仍具要求外國制裁意圖 法庭明裁定是否表證成立

2024年07月24日 17:41 最後更新:10月01日 00:00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第九十一日聆訊下午繼續,辯方作中段陳詞,要求裁定黎表證不成立。惟控方陳詞指,只須證明有關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協議行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然繼續,被告仍有意圖串謀,便可證涉案「協議」橫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毋須證明各方在法例生效後要重新達成新協議。3名法官將於25日早上10時宣布裁決,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與否。

囚車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陳詞時強調,本案的「協議」涉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但因《香港國安法》實施,令協議性質變更,由合法變成非法,「協議」便自動失效。惟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質疑,辯方指會自動失效(frustration)的說法,並不適用於刑事控罪,因這是民事法對「合約」的概念;認為可在沒有法律上合約責任下達成協議,只要被告有意圖串謀,即使他們未開始作出所協議的行為,已可證明他們串謀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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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車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從犯證人」陳梓華。

「從犯證人」陳梓華。

控方以35+顛覆案為例,指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前已串謀無差別否決財案,法例生效後,並沒跡象顯示有關協議自動瓦解。(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以35+顛覆案為例,指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前已串謀無差別否決財案,法例生效後,並沒跡象顯示有關協議自動瓦解。(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毋須證明各方在《國安法》生效後達成「新協議」 只須證明行為持續

控方認為,本案毋須證明各方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達成「新協議」,只須證明協議行為繼續。周指,黎的犯罪意圖從來沒變,黎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發表《成敗樂一笑》專欄文章及主持其直播訪談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等,便能證明「協議」橫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

「從犯證人」陳梓華。

「從犯證人」陳梓華。

黎著陳梓華續推制裁及國際線活動 

控方指, 2020年6月中,社會都知道《香港國安法》將頒布實施,從犯證人陳梓華曾表示擔心《香港國安法》實施,表明「應該要褪,全部人都唔應該再倡議制裁」,但黎表示「唔使驚,繼續推制裁」,他亦以身作則繼續在不同媒體呼籲制裁,要求外國關注,又著「重光團隊」繼續國際線活動,更形容《香港國安法》只是「虛張聲勢」。

至於辯方指黎只在其訪談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上發表己見,惟控方指,當《蘋果》高層、控方證人張劍虹及陳沛敏擔心節目應否繼續製作及播放,張更直言指邀請美國前陸軍副參謀長基恩(Jack Keane)擔任節目嘉賓太「敏感」,惟黎著他們不用怕,堅持繼續;而控方認為,節目內容屬請求制裁還是發表己見,屬於事實爭議,需由法庭定奪。

控方以35+顛覆案為例,指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前已串謀無差別否決財案,法例生效後,並沒跡象顯示有關協議自動瓦解。(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以35+顛覆案為例,指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前已串謀無差別否決財案,法例生效後,並沒跡象顯示有關協議自動瓦解。(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以35+顛覆案為例  《國安法》生效後串謀協議仍維持 

控方又以35+顛覆案為例,指被告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已串謀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並沒跡象顯示有關協議自動瓦解,法庭因而視被告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繼續維持先前的串謀協議,裁定被告罪成。3名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25日早上宣布案件是否表證成立。

被告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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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星期四(4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提交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以達致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法庭指出黎智英為案中主腦和推手,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個人的影響力進行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削弱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香港居民的關係,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他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實施制裁,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最終判處黎智英監禁20年。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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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二條,「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 而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三訂明的嚴格條件,須由原訟法庭如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相關條件,才可將該財產充公。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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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其中,向法庭提出充公令申請是有效打擊嚴重罪行、保護公眾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法律及機制亦常見於世界各地。就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以防止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其同謀或其代理人運用其罪行相關財產,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切斷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能力。」

發言人重申:「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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