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江旻憓的比賽,有讓人喘不過氣的感覺。她為香港奪得那面寶貴的奧運重劍金牌,的確難能可貴。
江旻憓在女子重劍決賽中,整場比賽從未領先,開局初段最差的時候,是以1比7落後,相信不少人那一刻都後悔半夜爬起來看她比賽了。但想不到她竟然可以一分一分地慢慢和對手扳平,最後在延時比賽中,她以關鍵一劍、也是唯一一次在比賽中的領先,奪得了金牌。
能代表一個地區出戰奧運,已經是這個地區最強的選手。能夠打入奧運決賽,無論是兩人的比劍,還是八人的游泳,都絕對是世界頂尖的高手了。
我對運動高手如何可以克服強敵,奪取奧運金牌,甚感興趣。有一次請教一位跳水名將,她是多屆奧運金牌得主。我問她奧運金牌得主和其他好手關鍵的分別在哪裏?她為此娓娓道來。
她說能夠代表一個國家或地區出賽的運動員,都是好手中的好手。以跳水為例,她們從小到大,由早到晚都是無盡的刻苦訓練,所以首先要超常的努力。她説起來淡淡然的,我就覺得很多人挨不了苦,到中段已經行人止步了。
有人說任何技藝你只要訓練超過一萬小時,你就可以很精通了,而那些奧運選手更隨時訓練了幾萬小時,所以技巧已經十分嫻熟,已經在腦海中變成一種自動模式,可以不加思索就能重現出來。問題是能進入奧運決賽的都是十分努力的高手,最後誰可以拿金牌呢?
關鍵中的關鍵,就是在最後的決賽場上,當全世界的焦點落在你的身上,萬一比賽遇上逆境時,如何可以發揮出平常練習時的水準,這的確需要一顆大心臟。她說每個人的性格不同,但是如果心境比較平靜,的確有利一些。
聽她淡淡然的描述奧運選手在驚心動魄的比賽中致勝的關鍵,我有一丁點領悟。
第一,刻苦訓練。做到過萬小時的訓練,是需要作出很多犧牲、需要很大的毅力才能達致。能做任何事都能那樣,如果真能夠花上過萬小時去學習鑽研,就一定可以成為高手了。體育如是,讀書也是這樣,以高考為例,有足夠的勤力,溫好二、三十年的過去試題,要拿一兩科五**也非遙不可及的事情。要成為一個地區的體育代表,勤力和專注非常重要。
第二,超級強大的心臟。有時普通明星和巨星的差別,就是那個大心臟。你看美國NBA職業籃球聯賽,每一隊都有一兩個明星,但是那些巨星就是在比賽結束前的一刻,在兩隊分差一兩分的時候,其他球員都會覺得相當「手緊」,不敢去射,只能夠將球交給巨星。而巨星平時的命中率也只有70、80%,但偏偏在最關鍵的時刻,他就能夠命中,帶領球隊贏出比賽。
奧運冠軍亦是如是,好像江旻憓那樣在落後那麼多的情況下,仍然可以追平取勝,關鍵亦是有一顆大心臟。
我發覺擁有大心臟的人都有一個特點,就是人比較純,雜念較少,相當專注,或許這也是一個成功的秘訣。不過恐怕這種性格,有相當一部分還是天生的。
盧永雄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