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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精英化收獲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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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精英化收獲成果

2024年07月31日 19:17 最後更新:20:29

今屆奧運港隊取得佳績,劍擊男女子各得一面金牌,游泳至少得到一面銅牌,這是香港參與奧運以來,歷來最佳的成績。

運動員奪得金牌,其個人才能和努力,當然佔很大的比例,但是包括香港體育學院在內的本地培訓,以及政府的體育政策推動,綜合起來才能獲取成果。

在上一屆張家朗獲得奧運金牌之前,經常有人質疑香港投入大量資源對運動員進行精英化培訓,到底是否物有所值,又或是爭論香港的體育政策是否過度精英化,是否應該調撥更多資源作普及化推廣等等。不過,到今屆香港取得兩面金牌之後,恐怕大家都要承認,香港的精英化體育培訓,的確能夠取得成果。不要以為同一屆獲取兩面奧運金牌很容易,以今屆為例,開賽至今有些十多億人口的大國亦不能拿到一面奧運金牌,其難度可想而知。

香港的精英化體育培訓,最遠可以追溯到1982年香港體育學院前身的銀禧體育中心成立之時。初期銀禧體育中心支持9項精英體育項目,到1991年改名為香港體育學院,後來設立分級的資助制度。到2002年政府重整體育政策,發表《生命在於運動》報告書,正式定下精英化、普及化和盛事化的體育發展目標。當中精英化是指「展示在本地及海外的大型國際體育賽事中的競爭實力」,核心繫於「精英資助評核準則」。體院取代康體局,直接負責精英運動員的培訓,後來康體局亦在2004年解散。政府後來更在2012年成立70億元精英運動員發展基金。2018年政府再次向基金注資60億元,為體院提供穩定的財政來源,支持精英運動發展。

體院是按評分制度訂定資助的精英項目,以及對相關的精英運動員資助,評級每4年檢討一次,B級為7.5至10分,項目可獲體院提供一定支援。A級位最少10分,而且要成為奧運或亞運項目,可獲體院提供全面資助及訓練計劃,有總教練、運動科學和醫學及運動員發展計劃支援等,更有專屬的場地。而最高的A*級,運動員需取得奧運參賽資格,或在奧運、亞運或世界錦標賽中得獎,有關項目可再獲得額外資助。

過去在這個資助制度下,項目能成為A級至為重要,除了運動項目本身可以有充足支援外,運動員亦可保證在4年的資助期內,每月得到精英訓練資助,資助額按比賽規模和成績而訂,奧運或世錦賽獎牌得主,每年最高可獲40萬元資助,等於變成全職運動員,訓練期間無需憂柴憂米。現時體院約有1400名精英運動員,包括約600名全職運動員。

除了分級的資助計劃之外,還有體育設施的改善及運動員生涯發展,特別是針對運動員的學習和退役的長久關注,政府特別增加港將升學機會及退役前後的支援。

在2002年港府訂定體育精英化的計劃之後,至今22年後終於收獲良好成績,這是一個典型的制定政策、投入資源、良好執行和獲取結果的模式。當然政府投入大量資源,讓運動員進行精英化培訓,亦都有招來一定的非議,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個方面是,部分運動項目不獲評比為高級項目,運動員對評分制度有意見,認為精英化去得太盡,太功利化,指政府「有獎牌就有資助」。另外亦都有更加哲學性的批評,指到底應該是走精英化的道路,還是走普及化的道路。

無論如何,港隊今次取在奧運取得佳積,很大程度證明精英化培訓是可以收獲成果。分級的評分和津貼制度其實一定程度等於高考,制度的確有一定的功利化目標,但是如果想獲取成果,不訂定指標,讓大家都朝向指標努力,其實是不會得到結果。

至於普及化的問題,其實香港獲得奧運佳績,是運動普及的最好推廣,如果香港無人獲得過奧運金牌,即使是有興趣從事專業運動的年青人,都不覺得未來有前途出路。但是香港接連獲得金牌之後,大家眼界都開闊了,無論是功利的動機也好,強身健體的目標也罷,相信都會有更加多的社會大眾,投入體育活動。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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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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