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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審國安案有重大偏頗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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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審國安案有重大偏頗風險

2024年08月29日 18:37 最後更新:18:54

香港有兩宗國安案件同時審結,結果南轅北轍。「屠龍案」大多數被告脫罪,而「立場新聞案」被告全數入罪。

先講「屠龍案」,除了事前已認罪的幾個主犯外,7個被告有6個被陪審團裁定脫罪,只有被告賴振邦的串謀導致爆炸罪成。

控方指,2019年12月8日民陣舉辦由維園行至中環遮打花園的大遊行,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期間警方在多區搜出手槍、子彈等武器,而涉案的兩枚炸彈,一大一小,兩者相距127米,按計劃會放置在遊行隊伍行經的軒尼詩道英皇中心,先引爆小炸彈引警員去現場,再引爆威力達400米半徑的大炸彈,有組織進行無差別式襲擊,一旦爆炸會造成嚴重傷亡;另安排槍手以長槍射擊警員,當警員倒地後,進行「全民執槍」。涉案的主要參與者吳智鴻和黃振強等已經認罪。

控方證供指,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為屠龍小隊成員,屠龍小隊領導者黃振強曾向他們講及本案計劃;賴振邦及許湛榮屬於主謀吳智鴻一方,賴振邦爆竊大學實驗室找化學原料製造炸彈、測試引爆裝置,以及到華仁書院協助吳智鴻製造炸彈;他們的對話顯示,吳智鴻稱會與許就行山試槍一事探路,涉案者被捕後,許湛榮在吳智鴻一方的群組說「清嘢」。劉佩凝則與黃振強共同管理眾籌頻道「育龍」,曾協助上載屠龍小隊精華片,使用戶口收款等。

最後3男6女陪審團經過約20小時退庭商議,只裁定被告賴振邦串謀導致爆炸罪罪成,其他人全部脫罪。由於是陪審團判決,他們的決定理據如黑盒一樣,不會公布,特別是不知道其他有深度參與被告可以脫罪的原因。

有兩點值得注意:1. 陪審團判定事實後,控方不能就事實判定上訴。2.《香港國安法》第46條規定,案情不適合陪審團審理的案件,可以採取無陪審團審理程序。但「屠龍案」發生在2019年12月8日,早於2020年6月30日《香港國安法》生效日,只能以《反恐條例》起訴,在高院由陪審團審訊。

再講情況完全不同的「立場新聞案」,這宗案由於情節沒有那麼嚴重,在區域法院審訊,區院不設陪審團,由一名法官審訊。

《立場新聞》被控「串謀或複製發布煽動刊物」案,《立場》母公司、前《立場》總編輯鍾沛權及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裁定罪名成立。主審法官郭偉建裁定,涉案17篇文章中,有11篇被裁定具煽動意圖,包括何桂藍的專訪、陳沛敏、區家麟、羅冠聰等人撰寫的博客文章。

郭偉建在判詞指出,煽動罪條文中「憎恨」、「藐視」、「離叛」、「不滿」等煽動意圖字眼,不能憑空應用,須考慮到案發時代背景,以及罪行制訂目的在防止煽動言論對國家安全或公眾秩序及安全造成潛在破壞,目標為禁止有意破壞中港政府權威、特區憲制秩序或地位、香港司法制度或損害中港政府與居民間的關係。

判詞續指,上訴庭案例指出須平衡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言論出版自由,裁定適當平衡為發佈者蓄意煽動或罔顧煽動後果都可以定罪,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同時保障言論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利。案發時政治氣氛極為熾熱,大量市民不滿甚至反對中港政府,在此背景下裁定17篇涉案文章中,有11篇具有煽動意圖。

「立場新聞案」由於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判案理由,和「屠龍案」陪審團黑盒式判案有別。這讓我想起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早前對陪審團判處國安相關案件的評論。

江樂士指出,在普通法司法體系內有一項共識,即陪審團並不適合某些特定案件,尤其是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例如在英國,於2003年生效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法官相信存在陪審團受到影響的風險,就應該採取避免此類風險的措施,包括免除陪審團而僅由一名法官負責審案,以確保司法公正。

他又提到如在北愛爾蘭,由一位法官獨自審理的案件司空見慣。這一安排始於1973年,主要因應眾多涉及恐怖主義行為的刑事案件,案發高峰期間多達每年300多宗無陪審團審案。江樂士認為,此項司法程序原則同樣適用於香港特區,前提是沒有陪審團參與庭審的安排必須符合確保司法公正的需要,而且僅限於涉及國安法的案件。

現在比較兩案,更令人覺得陪審團的確不宜審理國安案件。幸好在《香港國安法》訂立後,已堵塞了這個漏洞。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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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大力出招拆解兩難題

 

新一屆立法會會期開始,在首次大會上,政府就動議討論有關宏福苑災後支援重建工作的議案,政府亦直接提出針對維修工程和防止火災危險的問題。

第一. 打擊圍標。

身兼調查及規管工作組組長的政務司司長陳國基說,為了打擊圍標問題,建議加強市區重建局的角色和功能。現在市政局旗下已經有一個「招標妥」的程序。政府建議加強相關功能,為參與的顧問和承辦商訂定嚴格的預審名單,由市建局因應維修項目範疇為業主招標和評標,名單內顧問和承辦商才可以參加競投,申請政府維修資助大樓必須參加該平台。

現時市建局的「招標妥」是扮演一個支援的角色,未來市建局會因應項目維修範疇為業主招標和評標,市建局的協助程度會提高,相信有助居民防止工程競投時被人圍標。另外,工程期間局方會抽查動態監督工程,確保維修資助按進度發放,並要求顧問和承辦商在重要工程節點,例如大幅修改工程範圍或增加工程費用時,要提交報告。簡而言之,政府會進一步介入私人大廈維修工程。

第二.  規管維修工程。

發展局局長甯漢豪說,因應宏福苑大火,政府會擴大《建築物條例》的修例範圍,包括建議將大型樓宇的維修工程,由目前多數為二級小型工程升級為一級小型工程,除了要聘用項目承建商,亦要聘用第三方專業人士提交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及監工計劃書。另外亦賦權屋宇署就大廈維修的方法及程序訂定要求,清晰講明何為「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

政府這個改動是主要針對現在大廈維修是二級小型工程,據說市場上只有十多間中型的維修公司會參與競標,但如果升級為一級小型工程,更具規模的公司就可以參與。

另外,現時對建築物料的安全標準要求比較籠統,政府會頒布具體標準,訂明法律要求,以便對違規者直接作出檢控,並提高罰則,屋宇署亦會加強抽查和執法。

第三. 加強防火。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說,政府在火災後已採取多項針對性措施,並部署中長期方案,包括成立專業巡查隊,全面排查正進行大維修樓宇的消防裝置及設備,至今已完成排查250幢高風險的目標樓宇。政府亦擬引入一些新的法定要求,如要關閉主要消防裝置,必須事先申請,又加強主要消防裝置停止操作期間對居民的警示,要求在當眼位置和所有停用的裝置上要張貼通告。

政府亦希望引入定額罰款制度,及時處理和糾正一些容易核實的違規行為,例如阻塞走火通道;如果消防裝置的註冊承辦商簽發佈虛假設備證書,罰則會由現時最高罰款5萬元大幅提升,並希望可判處監禁。

第四. 改革大廈管理。

民政及青年局局長麥美娟表示,要改革大廈管理工作,民青局已著手檢視《建管條例》,將進一步要求法團在裁決工程和開支金額時,按合約金額設定不同級別的業主表決要求,包括提高大型維修工程和大額採購的親身出席和投票門檻,提高委任代表文書的透明度,進一步完善大型維修工程採購的利益申報,清晰業主大會的安排,賦予主管當局更多權力適時介入並提供協助。

第五. 加強工人防火意識

勞福局局長孫玉菡表示,政府會實施地盤全面禁煙,並會立法規定在所有地盤內禁止吸煙。勞工處已啟動修例,對總承建商、分判商及地盤內所有人士,施加明確法律責任,以減低建築地盤因吸煙而引致發生火警的風險。

政府全方位檢視各方面問題,包括打擊圍標、加強懲罰使用不合標準的建築物料及停用消防裝置、大力加強地盤或消防裝置物料的巡查、全面地盤禁煙、改革大廈管理。治亂世,用重典,政府修例提高刑罰,加強巡查,應該可以起到一定的阻嚇作用。

當然,沒有任何法例可以防止所有違規行為,政府都要邊做邊看,要注意修例後的實際效果,亦要留意不要過份要求,以免拖延維修時間及大幅推高維修開支。政府面對的是一個兩難題,既要避免災難再次發生,又要兼顧維修工程的效率及市民的可負擔能力,政府任重道遠。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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