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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認定煽動意圖的標準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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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認定煽動意圖的標準

2024年09月03日 19:51 最後更新:12月31日 16:07

8月31日剛過,5年之前,暴動者聲稱警察8.31在太子站內打死6個人,事後證實是完全捏造,包括其中一個被聲稱打死的「死者」早已流亡英國,現身倫敦,但反對者仍然不斷重複這個假消息。

到了今年8.31,只見本地的媒體,無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媒、社媒,都不再重複「8.31打死人」這個謊言,只有美國政府屬下的自由亞洲電台報道倫敦800個港人在街頭示威,仍然在聲稱示威者指「721唔見人、831打死人」,仍引述那些人表示期望「8.31的真相有一天能浮出水面」。

這個故事教訓大家,的確需要有國安法,亦需要真正作出法律制裁,否則一些毫無根據的謊話,都可以不斷傳播,毒害人心,左右政局。

在制訂《港區國安法》和《維安條例》的時候,不少人聲稱法律的界線不清,其實傳播者自己的界線相當清楚。在沒有法律的時候,可以胡亂地說一些明知毫無根據的指控,到有法律之後,就會自覺收斂。

同樣道理,在剛結束的《立場新聞》案之中,主事者其實清楚知道他們發佈的內容,是可能觸犯《港區國安法》或是煽動罪。正如控方指出,《立場新聞》主腦蓄意作出規避執法的行動,包括第一,在2020年9月將立場新聞的伺服器搬離香港,;第二,在2021年2月設立英國分社,其後匯款1200萬港元作為其營運資金;第三,在2021年6月27日發布下架文章的公告。所以是否煽動,相關人等心中早有標準。

無論如何,《立場新聞》案在法律上確立了一個重要的觀點,是如何判斷煽動罪的犯罪意圖。煽動罪定罪要證實涉案者有發布煽動性的文章的犯罪行為,並有相關的犯罪意圖,這種犯罪意圖在程度上有3個可能性。第一,最高要求為發布者須蓄意煽動 (specific seditious intent);第二,發布者須對文章可以觸發的自然煽動後果有所預計 (foresee seditious effect as a natural consequence),知悉有關風險而不顧,不合理地犯險 (即罔顧煽動後果)。第三,亦即最低要求,發布者至少須對文章內容具煽動意圖知情 (knowledge of the content’s seditious intention)。

主審法官郭偉健曾在2022年的黎雯齡 (Lai Man-ling)案(即羊村守衛者案)中裁決,發布煽動性刊物者須蓄意煽動,即上述的最高要求。在《立場新聞》案庭審的時候,控方認為3個可能性中至少證明發布者對煽動內容知情(即上述第三的最低要求),不需證明發布者蓄意煽動或罔顧煽動後果。而辯方就認為,發布者需蓄意煽動,才具有犯罪意圖。

不過在郭官判決黎雯齡案之後,出現上訴案新案例。上訴庭2024年在譚得志案(Tam Tak Chi)中清楚說明,「言詞很多時可以引發行動,而煽動性言詞可以導致煽動行為或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安全。因此,在訂立罪行懲罰散播煽動性言詞的行為時,其目的是在於避免這種潛在的不良後果,這對維護國家安全至關重要」。因此郭官認為,煽動罪是針對罪行結果而訂立的罪名。

郭官亦都同意他早前在黎雯齡案的裁決,即發布者須要蓄意煽動方可罪成,不能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因為即使發布者罔顧煽動後果,只要並非蓄意煽動,罪名便不成立,有違相關罪名的預防性質。

郭官認為,煽動罪是特定意圖的罪行,而特定意圖指發布者在發布煽動刊物時蓄意煽動、或罔顧煽動後果而明知犯險,他便需要承擔罪責。這準則既可有效維護國家安全,亦同時可適當保障言論及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利。

郭官是地院法官,在上訴庭有新的判決之後,跟從上訴庭的指引作出裁決,是合理的行為。郭官的裁決亦釐清了煽動罪毋須證明發布者畜意煽動,只需要罔顧煽動後果即可。但這亦不是只是單單對文章知情就足夠入罪,還要證實發布者對文章觸發的自然煽動後果有所預計,知悉風險而不顧。至於如何判定就要視乎實際的場景和發布者的行為。

無論如何,透過《立場新聞》案的判決,進一步確立了「煽動意圖」的法律要求。此法律要求亦不是一般新聞機構正常合理地採訪新聞,就很易踩界。以其中一篇被判定煽動的《立場新聞》博客文章為例,作者是流亡人士羅冠聰,文章標題是「在國安法下的新常態,我們應如何反抗和思考」。郭官在判詞指文章抹黑《港區國安法》為打壓思想及言論自由的工具,文章提到「(港區國安法)更是讓與當權者合流的親建制人士擁有濫用法律的話語,在各個體制中去進行思想以及言論壓制」,屬顛倒是非黑白。文章更指導讀者低調以「非政治」組織聯絡、隱藏及蔓延開去,目的顯然是煽動香港市民做好準備隨時再行動,削弱中央管治以及擴闊對抗戰線。

試問媒體明知對方是一個流亡者,任由他單方面大量發布針對政府的言論,宣揚抗爭策略,媒體怎能說自己不知道有煽動的危險呢?說發布這文章「罔顧煽動後果」,傳媒也不難判斷吧?

可以說《立場新聞》案的判決,會令煽動罪更加清楚,讓傳媒有法可依。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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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快審嚴判要學習

 

《立場新聞》案審結,兩名總編及立場新聞母公司被判「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美西方政府迅速批評,指香港言論和新聞自由消失。

其實對比西方政府自己做的事情,香港絕對屬於小兒科。

第一,英國快審嚴判再成先例。英國外交聯邦及發展部政務次官衛倩婷在社交媒體X上發帖指,英國希望香港成為一個真正的國際城市,自由交流意見和資訊。她敦促香港當局停止對記者的政治性檢控,維護基本法規定的新聞和出版自由。英國剛剛對之前騷亂的煽動者嚴厲判決,如今一變臉,又來教香港要維護意見自由交流,真是諷刺之極。

英國在7月29日,因為一宗少數族裔持刀襲擊小學生舞蹈學校事件,爆發全國性的騷亂,結果英國政府故技重施,重用2011年英國倫敦暴動的快審快判方式,截止8月13日拘捕了1024人,當中572人被快速起訴,很多人馬上被判入獄,判刑由幾個星期至10年都有,被捕者包括11歲男孩和69歲男子。

用衛倩婷批評香港的標準,部分被重判的英國參與者,只是在網上「意見自由交流」,連騷亂現場也沒有去,只是在網上評論,就被重判入獄,例如在列斯的一名28歲男子帕洛爾(Jordan Parlour),就承認在Facebook上散播種族仇恨信息,結果被判刑20個月,他亦是首個英國騷亂的判刑者。

帕洛爾當時在Facebook上留言說,「所有人和狗都應該打碎巴頓利亞酒店(收容移民的酒店)的垃圾」。他又留言道:「那些非法移民是由我們這些勤奮工作的人納稅養活的,那些錢應該有可以有更加好的用處」。就因為這些簡單的留言,他被判入獄20個月。相對於立場新聞那11篇被判定煽動的文章,恐怕帕洛爾輕輕幾句留言就太小兒科了。值得注意的是,當時香港的「煽動罪」最高判刑只是兩年,恐怕立場新聞案被告的判刑都不會重過帕洛爾。英國騷亂有些被告在激進留言上留個支持的表情包也被判入獄幾星期,這在香港更不可想像。

第二,美國的超級嚴判。美國國務院發言人米勒在X平台上發帖指,《立場新聞》的定罪是直接攻擊新聞自由,破壞香港開放的聲譽。不過,回想起2021年美國國會山莊騷亂的判刑,右派組織「驕傲男孩」的前領袖塔里奧,被判監22年,是被判刑最長的被告,他被裁定「煽動陰謀罪」。其實在國會山莊暴動期間,塔里奧根本不在現場,只不過是在巴爾的摩一間酒店內做鍵盤戰士而已,那就被判監22年。

將2021年美國國會山莊騷亂和香港2019年的延續大半年的暴動相比,美國的騷亂的確是小巫見大巫,但其中一個騷亂的鼓吹者,就被判監22年。用美國的標準,塔里奧為什麼沒有言論自由呢?

第三,法國拘捕電報平台負責人。歐盟的對外事務發言人指,《立場新聞》的裁決是香港新聞自由收窄的另一例證,恐怕會進一步限制意見多元和資訊自由流通,這兩者都是香港經濟成功的基石。

不過看看歐盟大國法國最近就拘捕了即時通訊軟件「電報」(Telegram)的老闆杜羅夫,指控他的電報平台讓不受攔阻的犯罪活動在平台上散播。

當日杜羅夫的電報平台亦是香港2019年鼓吹暴動的其中一個溫床,當中多個群組更是直接發動暴動。香港都沒有對這些號稱是第三方平台的通訊軟件下手,因為這些通訊軟件經常聲稱平台上散播的內容,並不受它們控制。但法國就有理無理向通訊軟件直接開刀,又不見歐盟的對外事務發言人,批評法國收窄了言論自由?

簡單總結,美西方就是講一套做一套,英國對付騷亂者和法國拘捕「電報」的老闆杜羅夫,可說是對香港法庭判決《立場新聞》案的神助攻,他們示範了如何對付煽動叛亂者。特別是英國用兩個星期快審嚴判,馬上令騷亂在11日之內停止。香港真是要認真研究學習啦。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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