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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襲擊 開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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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襲擊 開槍合理

2024年09月16日 19:00 最後更新:12月31日 16:06

北角錦屏街昨晚(9月15日)發生警員開槍事件,一名懷疑有精神病的男子襲擊家人後,警方到場,男子又試圖襲擊警員。在多次警告無效下,警員在1.5米近距離內打中男子的胸部,男子中槍後死亡。

可以從幾個角度分析事件。

第一,警察及家屬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死者事發前先襲擊家人,後來警員到場,死者當時雙手都持有武器,衝向警員,最後警員開槍的時候,與疑犯距離只有1.5米,無論警察自己和死者家人當時的生命安全,都受到極大威脅。警察別無選擇,只能夠開槍制止死者繼續施襲。警員在這個環境之下使用武力,符合警方守則。

第二,射擊目標跟從訓練準則。過去警員開槍擊中疑犯之後,通常都有人作事後孔明,認為警察應該開槍打手打腳,不應該打頭部或胸部這些要害部位。這些完全是外行的睇法。

警方要麼不開槍,但決定開槍之後,就是要達到制止嫌疑人繼續施襲的效果。由於嫌疑人襲擊時是衝向警員,身體是在運動狀態當中,要打中移動的目標,按警方的訓練,是要瞄準身體最大部分範圍,即是主軀幹部分,這樣會增加命中的機會,亦都等於增加制止兇徒繼續施襲的機會。所以涉事的警員向死者的胸部開槍,符合警方的訓練準則,當時的做法適當。

第三,警員遇襲早有前科。如果說精神病患者涉及的謀殺案,當數去年6月鑽石山荷里活廣場的兇案最為駭人,涉案的39歲有精神病男子,持刀在荷里活廣場內施襲,最後兩名女子遇襲身亡,所以不能夠低估精神病患者施襲的危險。

至於警員遇襲案,就以2005年的朱振國遇襲事件最令人傷感。當時駐守深水埗警署的軍裝警員朱振國,在深水埗保安道市政大廈外巡邏時,遇上懷刀的疑犯廖智勇,朱振國上前截查的時候,疑犯突然以生果刀割向朱正國的喉嚨,朱振國左頸被刺中,大動脈被割斷,失血過多腦缺氧,後來成為植物人。

事發後朱振國的家人為他尋求各種中西療法,亦都曾經到內地接受高壓氧治療,但最後都無法痊癒。後來有人格障礙的兇徒廖智勇被判入獄10年,最後坐監5年多就獲「監管下釋放計劃」提早刑滿出獄。兇徒雖然受到了應有的懲罰,但警員朱振國就終身癱瘓,影響了他一家。

朱振國的事件是一個很清楚的教訓,持有凶器的人撲向警員施襲時,警員別無選擇,只能開槍制止,這是保護他自己和在場其他人士的最佳方法。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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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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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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