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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穿「光時」上衣戴黃色口罩於石門遊蕩 27歲男認煽動判囚14個月

政事

身穿「光時」上衣戴黃色口罩於石門遊蕩 27歲男認煽動判囚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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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穿「光時」上衣戴黃色口罩於石門遊蕩 27歲男認煽動判囚14個月

2024年09月19日 18:19 最後更新:02月05日 00:27

一名27歲曾干犯煽動罪被判監的男子,今年6月12日著上印有「光時」的上衣,以及戴上有英文字句的黃色口罩,在石門港鐵站附近遊蕩,早前承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被判監禁14個月。

西九法院

西九法院

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表示,被告今年1月曾干犯舊有煽動罪判監3個月,有同類型定罪紀錄屬加刑因素,又指被告明顯不知悔改,反映先前判罰的阻嚇力度不足,認為要加強對被告人的恫嚇力,以儆效尤。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蘇惠德又表示,被告今年3月在台灣訂購具煽動字句的上衣,特意在6月12日穿上,伺機宣揚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明顯早有預謀,而當日對示威者而言屬標誌性日子,認為被告煽惑他人紀念動亂,嘗試令動亂思想死灰復燃,對社會秩序構成莫大風險,情節不輕。他又說煽動字句內容涉及鼓吹香港脫離中央的合法管治,以破壞社會安寧及公共秩序的方式去實踐主張,嚴重危害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同時企圖挑起他人仇恨和藐視政府和執法部門,造成社會的撕裂和分化,判刑必須充分反映防患於未然的立法目的。

警務處國安處拘捕並控告一名68歲男子,涉嫌多次透過社交平台持續發布具有煽動意圖的訊息,內容包括煽動他人引起對香港特區政府、司法機構及執法部門的憎恨,以及煽惑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或投白票。

警務處國安處

警務處國安處

國安處18日在東區採取執法行動,拘捕該名男子,他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及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罪。

警察總部

警察總部

國安處20日上午暫控該名男子一項「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案件同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警方提醒市民,「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屬嚴重罪行,首次定罪可被判處監禁七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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