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大選剛過,人大常委會正在北京審議再發債6萬億人民幣救市,而中央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就到深圳,會見香港的商界人士,推動他們加大投資,支持內地和香港。
夏寶龍寄語香港工商界,可以說是循循善誘,耳提面命。早在去年12月全國港澳研究會十周年的慶祝大會上,夏寶龍提到香港社會各界持份者,應該「深入思考、身體力行」時,亦都特別將工商界拿出來單獨討論,指他們是推到香港經濟發展的主力軍,應該做到「富而有責、富而有義、富而有愛」,在香港由治及興中,發揮更大作用。
其後夏寶龍在今年9月在北京接見特首李家超的時候,再點名工商界、企業家要堅定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並要求「把愛國愛港熱情轉化為一項一項具體的實際行動,齊心協力推動香港實現由治及興」。
在夏寶龍今次會見商界的前夕,特首李家超昨日(11月7日)出席本地及國際商會聯合舉辦的《施政報告》午餐會時,亦向在場商界人士表示,要做到《施政報告》的各項措施以達致改革,政府無法單打獨鬥,而是共同責任(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特首所指的共同責任,意思是指香港的種種工作,不能夠單靠特區政府獨力完成,要推動香港商界,和特區政府一同努力。
夏寶龍今次會見商界時,講話緊緊圍繞貫徹落實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突出展示出國家堅定不移擴大開放、支持香港高質量發展的決心。明確釋放了中央全力支持香港充分發輝獨特地位和優勢,在助力國家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中更好發揮作用的信號。指香港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迎來了可以輕裝上陣,全力拼經濟、謀發展的最好時期。
中央反覆提醒,推動香港工商界加大力度廿金建香港,主要有兩個背景。
第一,香港正經歷痛苦的轉型。香港過去的經濟比較單一,偏重金融地產,而且經過多年發展之後,無論土地或是工資成本已經變得相當貴,近年出現的北上消費潮,亦都是這一種成本高企、競爭力下降的體現。
香港要負擔得起這一種高成本,就需要有高增長,一定要有各種類型的新產業冒出頭來,從新的金融產業到新的創科產業,要一項又一項的產業發展起來,提質增效,找到新的市場,香港的經濟才能步上新的台階。
不過,搞新生意就必須有人才和資金,在資金方面亦不能單靠政府提供,需要本地和外地的資金,所以如何鼓動本地商界多作投資,亦都是香港經濟能否成功轉型的其中一個關鍵。
第二,地緣政治風險高升。在這個新階段關鍵期,狂人特朗普重回白宮,國際局勢更加嚴峻,香港工商界能做些什麼,助力中國式現代化建設和香港由治及興?
面對如此險惡的環境,香港別無他選,只能夠強化自己,應對挑戰。這就讓人想起1997年出現亞洲金融風暴,各國的貨幣受到狙擊,當時南韓的韓圜大跌,南韓的民眾主動捐金出來,支撐國家的幣值。
如今就到了香港各界,特別是工商界貢獻報效的時候。在和平的歲月,大家輕輕鬆鬆就可以享受美好的生活。但是在艱難的時刻,香港人特別是工商界就需要團結起來,為香港這個我們成長發展的地方,作出更多的貢獻。
盧永雄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