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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8人涉策劃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爆炸 又擬於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炸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8人涉策劃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爆炸   又擬於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炸彈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8人涉策劃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爆炸 又擬於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炸彈

2024年11月22日 13:51 最後更新:11月25日 09:31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受審,21日選出7女2男陪審團。控方22日作開案陳詞,指被告串謀3次爆炸事件,包括2020年1月27日的明愛醫院及同年2月2日在羅湖港鐵站的爆炸案,又計劃在同年3月8日於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炸彈,但計劃前一日被捕。期間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有人發帖文,要求封關阻止「大量喪屍進城感染屠殺香港市民」,並表明先放第一個煙霧彈作警告,及後將放置真正的炸彈。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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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保釋的第八被告周皓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獲保釋的第八被告周皓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涉案的明愛醫院男廁爆炸。

涉案的明愛醫院男廁爆炸。

另一獲保釋的被告楊怡斯。巴士的報記者攝

另一獲保釋的被告楊怡斯。巴士的報記者攝

獲保釋被告張琸淇。巴士的報記者攝

獲保釋被告張琸淇。巴士的報記者攝

涉案的羅湖港鐵站月台爆炸現場。

涉案的羅湖港鐵站月台爆炸現場。

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獲保釋的第八被告周皓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獲保釋的第八被告周皓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外聘大律師林芷瑩讀出開案陳詞,指首7名被告案發時串謀一宗爆炸案,涉及3宗事件,包括在明愛醫院、及同年2月2月日發生在羅湖港鐵站,7人又計劃於同年3月8日於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炸彈,惟案中被告同年3月7日已被警方拘捕。

涉案的明愛醫院男廁爆炸。

涉案的明愛醫院男廁爆炸。

警長明愛醫院求診 遇男廁發生爆炸 

控方指,明愛醫院爆炸案發生當日,2020年1月27日凌晨,警署警長蔡偉強到明愛醫院求診,等候期間,他聽到醫院懷信樓近急症室一個男廁傳來兩下爆炸聲及冒出白煙和火光,他疏散人群後,並進入廁所及用滅火筒撲熄火種,事件中無人受傷,20多人疏散。警方其後在廁格內發現炸彈碎片、玻璃樽、電池和電線等。

首3被告包括何卓為、李嘉濱及吳子樂曾在大角咀宏創方503室內製造炸彈,由李嘉濱進入男廁內放置炸彈,而張家俊則製造遙控裝置,吳子樂以Telegram遙控引爆;而閉路電視亦拍攝到第4被告張家俊和第5被告楊怡斯事發前亦曾出入503室。控方指,何卓為自2019年6月1日起已租用宏創方503室,而李嘉濱也從2019年11月2日起租用宏創方1008室。

另一獲保釋的被告楊怡斯。巴士的報記者攝

另一獲保釋的被告楊怡斯。巴士的報記者攝

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被告日本城購買涉案疑製作炸彈用具 

控方指,據閉路電視片段,李嘉濱在2020年1月25日下午約4時半李嘉濱穿着「i love hk」T恤,前往大角咀日本城購買了數個玻璃瓶、1個煎鍋、1個煲及1個剷,他其後返回宏創方1008室,並於當晚約9時半,與吳子樂一起前往何卓為所在的503室,當時兩人亦攜同一個裝有懷疑炸藥的煎鍋,兩人在503室逗留約4小時,其後一同離開。

何卓為曾於同年1月26日在Telegram發訊息給何培欣,提到「今晚煮完啦」、「一陣等人上嚟裝」、「裝遙控」等,又提醒何培欣「今晚記得sim卡入夠錢」;而張家俊當日傍晚亦透過Tg傳相片給何卓為,當中顯示裝有懷疑炸藥的煎鍋、兩個製作中的炸彈、電子磅和量杯等。

李嘉濱同年1月27日與一名為「羅師傅」的「哨兵」一起前往明愛醫院,在男廁放下炸彈後離開。何卓為、李嘉濱及吳子樂等人其後曾在Tg討論,提到擔心炸彈沒引爆,何卓為稱「不如入去點着佢算」,吳子樂稱「其實我冇㩒錯㗎嘛」。何卓為後傳訊息給何培欣,稱「舊嘢好似爆唔到」,何培欣回覆「at least not being arrest(最少未有被捕)」。

獲保釋被告張琸淇。巴士的報記者攝

獲保釋被告張琸淇。巴士的報記者攝

Tg公海群組發帖文警告封關  恐嚇將放真炸彈 

同年1月26日,涉案Tg公海群組「九十二籤」發帖,內容提及「現乃香港生死存亡之秋,只有封關方可有效阻止更大量喪屍進城感染屠殺香港市民……我們願意為我城染污雙手,以憐憫香港眾生之心行使公義之舉,迫使所有醫護離開工作崗位……我們將先放置第一個煙霧彈,作為第一次警告,及後將會放置真正的炸彈。真正的武力。……是次行動目的是要帶出一個信息:我們做得出,不想死就立即罷工。而下一步我們將會針對關口行動……」。

涉案的羅湖港鐵站月台爆炸現場。

涉案的羅湖港鐵站月台爆炸現場。

另一宗羅湖港鐵站爆炸案。控方指,2020年2月2日下午,港鐵的清潔工李瑞陽發現往羅湖列車的尾卡車有一個環保袋,她其後轉交給月台台長張偉榮,張偉榮發現內有一個4吋乘4吋的黑色物體,外有電線及有紅閃燈,懷疑為爆炸,遂報警,最終由警方引爆。

據閉路電視片段,同年2月1日下午,吳子樂曾進入宏創方503室,其後何卓為和周皓文亦到達。翌日凌晨,何卓為與吳子樂將炸彈帶往大角咀楓樹街男廁,之後兩人返回宏創方。同日下午,楊怡斯從油塘住所出發乘搭巴士到上水港鐵站,她和一名身份不明男子一起登上前往羅湖列車,並於離開車廂後在羅湖站出閘,但未幾兩人又重新入閘。

2月2日下午約2時,楊怡斯和何卓為曾透過Tg傳送訊息,楊怡斯說「我自己去上水食飯」,何卓為問她是否安全,並提到「Bombed?」,楊怡斯答:「聽唔到」。

往羅湖列車放炸彈  Tg發佈聲明承認責任 

同日約5時半,吳子樂在Tg無名群組草擬了聲明及發布,其後李嘉濱曾修改聲明,同一份聲明其後亦在Tg公海群組「九十二籤」出現,內容指「致大陸喪屍…這次的羅湖炸彈是我們放的,關口炸彈我說得出做得到……放炸彈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不管香港警察的佈防有多嚴密,我們都有不同方法放置。我衛我城,歡迎親身體驗炸彈威力……」。

首7名被告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

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利基大廈A座某單位,企圖製造爆炸品、即一枚炸彈。

案件由法官陳仲衡審理。控方由律政司外聘大律師林芷瑩、鄺潤雙、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雷明雋等代表;辯方代表包括大律師姚本成、朱寶田、梁耀煒、張志輝、陳俊彥、林國輝、郭憬憲和麥健明。

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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