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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陪同袍到明愛醫院求診 警署警長:男廁傳出兩下好大爆炸聲 現場病人有恐慌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陪同袍到明愛醫院求診   警署警長:男廁傳出兩下好大爆炸聲   現場病人有恐慌
本地炸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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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陪同袍到明愛醫院求診 警署警長:男廁傳出兩下好大爆炸聲 現場病人有恐慌

2024年11月28日 15:18 最後更新:11月29日 07:27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控方28日先就明愛醫院爆炸案傳召證人,其中一名警署警長供稱,2020年1月底,他陪同在旺角朗豪坊執勤受傷的同袍到明愛醫院求診,候診期間聽到男廁傳出兩下好大爆炸聲,當時現場病人「有啲恐慌」,其後在廁格內發現裝有電池和電線玻璃瓶,馬桶被炸破一部分。另針對羅湖港鐵站爆炸案,警署警長書面供詞稱,當時發現有疑似爆炸品後,疏散人群並設封鎖線,後在70米外聽到爆炸聲及冒出大量白煙。

明愛醫院。 資料圖片

明愛醫院。 資料圖片

就明愛醫院男廁爆炸案,控方讀出警署警長蔡偉強的書面供詞,指蔡偉強於2020年1月26日在旺角砵蘭街近朗豪坊一帶執勤期間,遭一名男子襲擊,他其後在警署警長蔡國威陪同下、到明愛醫院急症室求診,約於1月27日凌晨2時20分,他候診期間聽到男廁傳出爆炸聲,他協助疏散現場約20名巿民及數名職員,返回現場時發現男廁冒出白煙,進入男廁檢查發現一個內有電池和電線的破裂黃黑色玻璃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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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愛醫院。 資料圖片

明愛醫院。 資料圖片

2020年1月27日凌晨約2時半明愛醫院男廁爆炸後,馬桶有部分損毀和熏黑。

2020年1月27日凌晨約2時半明愛醫院男廁爆炸後,馬桶有部分損毀和熏黑。

羅湖港鐵站。

羅湖港鐵站。

警署警長供稱,2020年2月2日下午約3時53分羅湖站月台設封鎖線,之後約70米外聽到爆炸聲及冒出白煙。

警署警長供稱,2020年2月2日下午約3時53分羅湖站月台設封鎖線,之後約70米外聽到爆炸聲及冒出白煙。

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有悼念周梓樂的活動。

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有悼念周梓樂的活動。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控方傳召警署警長蔡國威出庭作供。蔡國威的書面供詞指,他當時在明愛醫院聽到男廁傳出兩下爆炸聲,同事進入男廁發現有煙和火,他其後進入男廁時發現煙霧愈來愈濃烈,地面有火,他聯絡消防,後找護士取滅火筒撲熄火種,他其後亦發現裝有電池和電線的玻璃瓶,馬桶亦疑炸破了一部份。蔡稱,他當時聽到兩下「好大聲嘅爆炸聲」,軍裝同事去男廁查看,而他去視察時發現「好多白煙冒咗出嚟」,當時現場有很多病人,「都有啲恐慌」,他遂吩咐同事進行疏散。

2020年1月27日凌晨約2時半明愛醫院男廁爆炸後,馬桶有部分損毀和熏黑。

2020年1月27日凌晨約2時半明愛醫院男廁爆炸後,馬桶有部分損毀和熏黑。

另一名證人高級消防隊長巫龍興作供,指他在2020年1月27日凌晨約2時半帶隊到明愛醫院,到場時發現火種已撲熄,但男廁內充滿白煙,馬桶水箱下有碎片,馬桶後面有輕微損毀和熏黑。

次被告代表律師質疑證供基於行車紀錄  的士司機:新年期間去明愛 印象深刻   

另一名證人的士司機張偉榮供稱,他於2020年1月27日凌晨,在大角咀道九龍殯儀館附近接載過一名男子到明愛醫院;控方播放案發時明愛醫院外的閉路電視片段,張偉榮確認拍攝到其的士及所接載的男子下車,張確認警方從他手機中檢取了當日行車的全球衛星定位記錄。

次被告李嘉濱代表大律師朱寶田盤問張偉榮,指張偉榮在2020年5月與警方錄取的書面口供指自己對1月27日所接載人士的容貌和上車地點「無太大印象」,指張偉榮對於大角咀上車的說法是基於定位記錄行車路線。張偉榮不同意,稱當日是新年期間,乘客要求去明愛醫院,車費為50至60元,因他自己較早前亦有家人在明愛醫院離世,所以印象特別深刻。

羅湖港鐵站。

羅湖港鐵站。

清潔女工車廂拾獲環保袋  羅湖站務主任:袋中有袋 內有連電線可疑物品 

關於羅湖港鐵站爆炸案。港鐵清潔女工李瑞陽供稱,2020年2月2日下午在羅湖站工作,期間在車廂內發現一個內有玻璃瓶的黑色環保袋,她其後把它交給月台台長,把它放在台長室門口。

另一名證人港鐵站務主任張偉榮供稱,他常駐羅湖站負責月台及票務工作,於2020年2月2日下午約3時,在月台3號的4卡車廂外,清潔女工告知在車廂發現失物,其後他從對方手中接過一個50厘米乘40厘米的黑色環保袋,袋內有另一個紫色環保袋。清潔工離開後,他將環保袋放在地上,發現袋內有一個裝有灰色物質的玻璃瓶,而紫色環保袋內有一個4吋乘4吋的黑色物體,綁着橙色電線,並有紅色閃燈,他立即放下物品及走開,其後報告控制室有可疑物品,剛好當時有防暴警經過,他帶防暴警到台長室,打開環保袋給警方查看,警員著他遠離並疏散。

警署警長供稱,2020年2月2日下午約3時53分羅湖站月台設封鎖線,之後約70米外聽到爆炸聲及冒出白煙。

警署警長供稱,2020年2月2日下午約3時53分羅湖站月台設封鎖線,之後約70米外聽到爆炸聲及冒出白煙。

月台疏散人群設封鎖線70米外聽到爆炸聲及冒出大量白煙 

控方讀出另一證人警署警長林得安的書面供詞,指他於2020年2月2日下午帶隊到羅湖管制站巡邏;至下午約3時,見穿着港鐵制服職員張偉榮報稱有清潔女工拾獲2個環保袋,並帶他到台長室門外,張偉榮打開紫色環保袋,林見一個由保鮮紙包裹的物體,連接電線及有燈光閃,觀察約4秒,他相信是爆炸品,遂指示下屬疏散人群並設封鎖線;至約3時53分,林得安聽到封鎖線70米外傳來爆炸聲及冒出大量白煙。控方問及如何疏散乘客,林稱列車到達後著乘客不要靠近疑似爆炸品附近,讓乘客向前方落車 ,之後他向後退約70米左右,並聽到爆炸聲,見月台冒出白煙。

尚德停車場外「祭壇」悼念周梓樂 現場估計逾500人

針對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置炸彈計劃。高級督察梁家俊供稱,他於2020年3月8日傍晚6時曾帶隊到將軍澳唐明街附近巡邏,發現有磚頭和汽油彈等物品,當晚共截查了191人,有巿民逗留在尚德停車場外一處自製祭壇悼念周梓樂,估計人數逾500人。

首被告何卓為代表大律師姚本成問及,當時梁家俊在現場發現多少汽油彈?梁供稱,在尚德停車場樓梯間發現9支汽油彈。梁又回應提問指,當時自製祭壇是用相片和字句貼在停車場外牆,地下有人放花束和蠟燭,而當晚他並未發現有暴力行為。

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有悼念周梓樂的活動。

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有悼念周梓樂的活動。

監視警員跟蹤多名被告到深水埗公園 

代號SO21監視警員在屏風後作供稱,於2020年3月6日傍晚6時半起當值,負責監視一宗製造爆炸品案涉案人士,包括本案首7名被告。在訓示期間,他獲派涉案人士的黑白相片,相片上可見被告的樣貌和輪廓,他記下被告容貌後,把相片交回訓示人士。

監視警員SO21稱,他之後被派到深水埗行動,約於晚上10時,發現吳子樂和張琸淇在深水埗港鐵站下車,並從D2出口離開,而他則奉命跟蹤兩人,之後他們進入深水埗福華街174號,德寶大廈地下的便利店,離開便利店,約20分鐘後,兩人在巴域街與楊怡斯碰面,3人沿巴域街斜路走上巴域街公園。當時燈光下看得清楚,他與對方相距約10多米,行至美荷樓附近,看見3名被告走入公園內;他其後亦看到另兩名被告張家俊和李嘉濱分別沿巴域街走上公園。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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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醫院口岸爆炸案8名被告、當中5人獲陪審團裁定罪脫,其中23歲脫罪女被告何培欣,在裁決後申請訟費及反對控方充公在她家中檢獲財物,包括共約16.3萬現金,遭法官陳仲衡拒絕,指何培欣曾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何培欣早前向終審法院直接申請上訴許可,終院上訴委員會星期一(7月6日)拒絕向何培欣批上訴許可,指案件無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

申請人何培欣為爆炸案中第7被告,她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不成立。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終院上訴委員會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組成。委員會周一就何培欣的申請頒布決定,指無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駁回其申請。

何培欣在裁決後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後來頒下判詞,指她案發時曾進入案中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內儲存大量爆炸品,廁所亦有燒焦痕跡,何培欣在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沒察覺這些情況。何培欣亦曾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開會及協助保管硫磺等。陳官認為何培欣行為明顯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法官陳仲衡,司法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法機構提供

另外,何培欣獲裁定無罪後,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獲的手提電腦、約16.3萬港幣及400元人民幣。惟陳官認為,手提電腦內載有何培欣和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與爆炸案相關,故應被銷毀。

陳官又認為,何培欣案發時是大學生,雖然何卓為指她有賭博習慣,但該筆現金對她來說實屬巨額,不可能是她以工作、儲蓄或賭博得來,加上涉案被告以虛擬貨幣眾籌資金。陳官認為,警方從何培欣住所找到的現金應是被告在犯案過程所得、並由何培欣保管的資金,遂下令充公。

案件編號:FAMC53/2025、FAMC54/2025(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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