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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 監視警員指楊怡斯脫口罩吸煙 清楚目睹其面容 另一警員奉命以「製造炸彈」罪名拘捕李嘉濱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 監視警員指楊怡斯脫口罩吸煙 清楚目睹其面容   另一警員奉命以「製造炸彈」罪名拘捕李嘉濱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 監視警員指楊怡斯脫口罩吸煙 清楚目睹其面容 另一警員奉命以「製造炸彈」罪名拘捕李嘉濱  

2024年12月06日 15:24 最後更新:12月07日 09:59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2月6日續由監視警員作供。監視警員SO25供稱,2020年3月7日監視被告楊怡斯時,曾目睹她在朗豪坊外脫口罩吸煙,故清楚看到其正面 。辯方質疑警員曾供稱楊怡斯戴口罩時,透過其眉目確認身份,惟書面供詞未提及,警員SO25稱因關於「行動戰術」。刑事情報科警員SO33供稱,同晚監視一輛紅色私家車,目睹一男子下車,憑其容貌特徵包括粗眉、短髮及相對細眼,認出是被告李嘉濱,後在上海街公廁附近奉命以「製造炸彈」罪名作出拘捕。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監視警員SO25供稱,2020年3月7日監視行動中,晚上約7時許,他目睹楊怡斯在旺角朗豪坊外吸煙,當時楊怡斯除下口罩吸煙,清楚看到其正面,再拿出相片確認楊怡斯的身份,兩人當時相距約5至6米,且視野並無阻擋,街燈光線良好。監視警員SO25稱,他沒有在楊怡斯面前取出相片對比,會在適當遮蔽的情況下才拿出來。楊怡斯後來前往塘尾道近太子道的公園與首被告何卓為會合,兩人前往一間餃子店,監視警員SO25在店外監視,並在楊怡斯離開店時再次確認其身份。

辯方質疑書面供詞無提及以眉眼距離確認身份 

代表楊怡斯的大律師陳偉彥盤問,指監視警員SO25供稱在楊怡斯戴口罩時,透過其眉心和眼睛等距離去確認其身份,但在書面供詞中並未提及,監視警員SO25同意,亦表示這是重要資訊,但在當日下午6時許楊怡斯在旺角港鐵站時,已好確定女子是楊怡斯,對如何辨認其身份,認為屬「行動戰術」,故沒在書面供詞記錄。

辯方指出,監視警員SO25其實只依通訊機電台的資訊和指示跟蹤,監視警員SO25不同意,稱在旺角港鐵站已確定楊怡斯的身份,及至她在朗豪坊吸煙時「加倍肯定」,楊離開餃子店時亦再次確認。辯方又指,書面供詞沒記錄,是因為有人在監視警員SO25上庭作供前告知他辯方會盤問如對方戴着口罩的情況下如何辨認身份,監視警員SO25不同意。

辯方又指,監視警員SO25拿出相片確認楊怡斯,在其供詞亦沒提及,監視警員SO25同意,但指自己看見楊怡斯前已多次翻看相片,不會每次拿出相片對比都要記錄。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監視警員見何卓為離開餃子店時多了白色及黑色袋 

監視警員SO17作供,指2020年3月7日奉命監視首被告何卓為,晚上近8時他在塘尾道兒童遊樂場看到何卓為與一名女子接觸,並認出該女子為楊怡斯,當時他曾拿出相片確認其身份,兩人相距約3至5米,雖然燈光較暗,但靠着隔離球場燈光,仍能看到女子為楊怡斯。監視警員SO17供稱,他看到及聽到兩人談話,兩人其後往餃子店,離開餃子店時何卓為手持一個白色袋和一個黑色袋。

代表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盤問,指監視警員SO17的書面供詞指何卓為與楊怡斯分開後,何卓為曾前往一間體育用品店,離開時多了一個橙色背囊和一雙白色鞋;問何卓為是否當時手持兩個袋、背囊和白色鞋。監視警員SO17供稱,何卓為孭背囊,但不確定背囊和白色鞋是否全新。

代表楊怡斯的大律師陳偉彥盤問,指監視警員SO17當日主要監視對象是何卓為,監視警員SO17同意。辯方指監視警員SO17不能肯定何卓為接觸女子是楊怡斯,監視警員SO17否認。

刑事情報科警員奉命於旺角以「製造炸彈」罪名拘捕李嘉濱 

刑事情報科警員SO33作供,指同年3月7日約晚上9時半,他奉命到旺角候命,晚上約11時半他在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看見一輛紅色私家車沿旺角道轉入彌敦道、駛至近弼街位置停車,前座乘客位有一名黑衫黑褲、戴黑框眼鏡的男子下車,並向旺角道方向行,當時他面向該男子,雙方距離收窄,直至相距約5米,憑該男子容貌特徵「比較粗眉」、「比較短髮」及「相對細眼」,認出是被告李嘉濱。

警員SO33稱,李嘉濱當時橫過彌敦道,進入了星展銀行理財中心,警員SO33則停在彌敦道交界,後李嘉濱步出星展銀行,橫過彌敦道及走向紅色私家車,李在車外徘徊一陣後離開,經過警員SO33身邊,在彌敦道轉入旺角道,向上海街方向前行,監視警員SO33尾隨,直至李嘉濱進入旺角道公廁,約2分鐘後,李嘉濱步出公廁並橫過上海街,一度經過警員SO33身邊,他繼續尾隨,約一分鐘後,他收到通訊電台指示,可拘捕和截停李嘉濱,他便加快腳步追到旺角道6N舖外,以「製造炸彈」罪名作出拘捕。

警員對李嘉濱快速搜身確保身上無藏武器 

警員SO33就拘捕過程作供指,他從後用其雙手控制李嘉濱雙手,同時大喊「警察咪郁」,由於李嘉濱反抗,「向後揮手、掙扎」,他遂把他按在地下並表示拘捕,惟當時李嘉濱身體「左搖右擺」,於是他用手扣把李的雙手在身後反鎖。

警員SO33稱續,因李是製造炸彈的疑犯,故要確定他身上有否任何引爆器、炸彈或其他殺傷力武器,為保護公眾安全,他將把李嘉濱帶入後巷搜身。警員SO33指,搜身目的是要確保李嘉濱無任何可對他人造成傷害的武器,故要對李進行「快速搜身」。控方問何為「快速搜身」,警員SO33即目的是要找出有否武器,如「槍、刀、炸彈」,當發現無以上武器後,就立即停止搜身,及後有同僚到場確認現場環境安全,便將李嘉濱交給警員4181處理,而警員SO33沒仔細檢查李嘉濱身上非武器的物品。

代表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盤問,指警員SO33當晚尾隨李嘉濱時的距離,警員SO33稱約10米,距離一直變動。辯方續指,當晚是星期六,旺角街道人流多,警員SO33同意有人流,但不算多。辯方指警員SO33與李嘉濱之間無可避免有其他行人阻擋,警員SO33不同意。

辯方質疑當天在旺角道天橋有工程進行,有圍板會阻擋警員SO33視線,尤其警員SO33與該男子距離10米,警員SO33不同意,指在交界處正好利用工程圍板作掩護,指李嘉濱曾在前行時在他眼前經過,他一直尾隨其身後,無可能失去視線。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月22日續由警署警長作供指,首被告何卓為被捕後,在青衣警署拘留期間曾見律師後報稱胸口痛及頭痛,但目測檢查後沒表面傷痕,當時曾兩度問何卓為痛的原因,但何均沒回答,警方隨即安排救護車送院。辯方盤問下,警長確認沒揭開何卓為的衣服檢查,稱當時已給予何機會講述原因,認為沒強烈理由要求其揭開衣服檢查。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警署警長蔡偉明續接受辯方提問。辯方提及根據記錄,2020年3月8日3時20分,何卓為拒絕救護車服務,問蔡會否記得當時何卓為身處位置,蔡稱不記得,也沒相關記錄。辯方指直至同日凌晨4時10分,紀錄上也沒顯示何卓為是否被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帶走調查,蔡供稱,若何曾被帶離青衣警署,電腦系統會有記錄。

警長解釋提取紀錄的一般程序

辯方續問到若何卓為被帶去進行錄影會面,會否有記錄?蔡稱,手頭上的記錄沒有,又稱「一般情況下,可以做(記錄),可以唔做」。蔡指,羈留人士做錄影會面不一定要做紀錄 ,若警員曾把疑犯曾交給報案室,再提走疑犯會一定有紀錄,但若調查人員把疑犯帶回警署見值日官,惟一直無交給報案室,即仍在調查進行中,就不會有提取紀錄,而紀錄顯示,早上8時49分,顯示有一名輔警人員曾對何卓為作特別看管(special watch duty)。

現駐守沙田警署分區值日官、2020年3月8日駐守青衣警署值日官的警署警長黃錦偉作供指,2020年3月8日晚上近9時,何卓為被帶到接見室見律師,及至9時47分何見完律師後,經過值日官工作枱時報稱「心口痛」和「頭痛」。黃供稱,當時問何卓為疼痛原因,但何沒有回答,何被帶回臨時羈留室,待黃完成手頭工作後,再次到臨時羈留室詢問何不適的原因,何仍沒回答,當時黃目測不見其身上有明顯傷痕,但亦安排救護車,後何被送往瑪嘉烈醫院。

警長認為無需要揭開上衣檢查 因已給予被告機會解釋

代表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盤問黃時指,3月8日凌晨3時許,何卓為曾報稱不適,但救護車到場後,何拒絕救護服務。黃稱沒有記錄,也不記得交崗時有否獲告知此事。辯方又問到,為何黃沒有要求何卓為揭開上衣檢查,黃供稱,認為不需要,因已給予何卓為機會講出疼痛的原因,「無一個好強嘅理由,叫佢拿高件衫畀我睇」,又指何說痛,「完全係佢個人嘅表達」。 

現駐守國安處、案發時駐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警長劉永旭作供。劉供稱,案發時有份參與拘捕何卓為,主要職責是對拘捕作督導,於2020年3月8日晚10時45分於瑪嘉烈醫院向何卓為進行起訴。

警長確保有向何卓為解釋羈留人士權利

辯方盤問劉永旭時,劉同意3月8日凌晨12時半至1時許、何卓為被帶到青衣警署後,他沒作相關記錄,因由其他拘捕隊員作記錄。劉稱,在青衣警署內,小隊帶何卓為見值日官後,安排警員梁家俊向何卓為發羈留人士通知書,而他作為督導人員,則不定時監察同事有無根據警務守則處理拘捕行動,並協助警署警長林偉亮向指揮中心報告工作進度。

劉又供稱,當時自己有確保梁向何卓為解釋羈留人士權利,並指每名接受過訓練的警務人員都知道相關程序,而這次行動中亦指示梁家俊根據程序向何卓為解釋其權利。辯方追問除口頭指示,劉如何確保梁跟從指示?劉稱自己曾進入接見室,確認梁根據程序行動才離開,但同意自己只逗留10數秒,解釋「身為督導人員,無需要全程監察住」。

警長指即使何卓為不交出手機密碼 警方亦有能力擷取資料 

劉又確認,警方拘捕何卓為後,在他身上搜出3部手機,而警方當時沒相關搜查令,故須何卓為同意檢視手機及提供密碼。辯方指出,警方曾在接見室內逼何卓為交出密碼,劉不同意,又指同事早前已把3部手機放入防信號干擾袋內,已解除引爆的威脅,故認為無逼切性去處理何的手機。

辯方指證物警員李百謙同日凌晨曾記錄在警員記事冊,劉稱當時他不知道此事,稱「我都係不定時咁督導」,並同意李百謙沒向何卓為解釋交出手機密碼的後果,但認為即使何沒提供密碼,警方亦有能力擷取當中資料,故何提供密碼「無必要性」。辯方指出,警方當時曾在接見室內毆打何卓為,逼其交出密碼,劉不同意。

辯方續指,同日凌晨近2時,有律師到達青衣警署報案室,但至2時許才成功獲接見何卓為。劉供稱,律師當時未能說出他代表哪一位被捕人,律師更反問「係咪拉咗人」及「係乜嘢案件」,當時警員以機密為由拒透露,後律師再帶同代表何卓為的委任書重返報案室,警方就即時安排接見。但劉同意,沒把此事記錄,稱相信林偉亮會有記錄,當時林是案件主管。

警長同意沒問何拒送院原因 惟否認曾著何先錄口供並給予保釋

劉又確認,何卓為見律師後指要睇醫生,當時讓何獨自在接見室內等待,並安排梁家俊在門外看守,當時房門半掩,梁在門外看管何卓為,而律師則由他和林偉亮帶出去。辯方指後來何卓為拒絕救護車服務,劉同意,但當時沒詢問何拒絕的原因。

辯方指出,劉在何等候救護車期間,游說對方不要送院及「錄咗口供先」,並指會考慮給予保釋,故劉才沒問何卓為拒絕送院的原因,劉不同意。

辯方又指出,警方同日早上帶何卓為到宏創方搜查,在車程途中,李百謙曾向何卓為展示「獵鷹行動」WhatsApp群組訊息,劉不同意,指其小隊沒有類似群組。法官陳仲衡問及,以其經驗,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在這類行動中會否使用WhatsApp群組,劉稱有可能,但在這次行動中他沒被加入任何群組。

證物警員把何3部手機放入防干擾袋中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的證物警員李百謙作供。李供稱,2020年3月8日凌晨,梁家俊在青衣港鐵站拘捕及警誡何卓為後,他和梁帶何卓為到港鐵一間房間內,搜查何攜帶的兩個袋,從其中一個迷彩腰包中搜出3部手機,並放進防信號干擾袋中,因當時知悉正處理爆炸案,3部手機有機會是引爆器或聯絡他人的通訊設備,故需放入防信號干擾袋。李又稱,當時主動向被告提供黑色頭套。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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